但工人并非孑然一身,与世隔绝。作为一个公民,他为国家福利作贡献。作为一家之主,他可能膝下有儿女,要用挣来的钱将他们培养成有用之材。我们必须将这些都考虑到。你怎么去计算,家庭为每日工作付出多少?如果按工作量付工人工资,那他的工作又有多少该归于他的家庭?多少是归于他作为公民的身份?多少是归于他作为父亲的责任?工人在工厂工作,他的妻子在家里也是在工作,工厂必须为他们两人支付工资。在什么样的计算体系中,家庭也在一天的工作成本中占一席之地?一个人的生活本身,是不是工作的“成本”?一个人有能力拥有一个家庭,算不算“收益”?是否每日工作的回报应该以现金计算,以满足一个人自己及其家庭的需求后所剩金额数为衡量标准?还是说,严格在生活开支范围内考虑这些关系,收益应该另外来计算?也就是说,在让工人养活自己及其家庭后,在让他们有衣穿,有房住,让其子女接受教育,让他们享有小康生活之后,是否也该提供更多钱让他们用作积蓄?这些是否都是工资需涵盖的呢?我认为是的。否则,孩子们将前途惨淡,母亲们也不得不出去工作。
这些问题都需仔细观察和精准计算。也许,没有一项与经济生活相关的事,能像认识到每日工作需承担多少负担更令人诧异了。
也许我们能精确算出——虽然干扰因素甚多——每日工作会消耗工人多少能量;但是,要准确算出需补充多少能量,才能使这人第二天继续工作,却是完全不可能的。同样也不可能算出,这些消耗的体力中有多少是再也补不回来的。经济尚未能建立一种补偿工人体力消耗的基金。虽然可以用养老金来代替这种补偿,但养老金并不等同于每天工作应得的回报,无法负担生活开支、体力消耗,以及体力劳动者不可避免的身体衰竭。
至今即使是最高的工资,也没有达到应有的那样高。企业组织仍不完善,目标仍未明确——企业目前所付工资不过是该付的一小部分,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付比这要多的工资。这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工作。谈论废除工资制度,建立公有制,全然无济于事。只有在工资制度下,才可以按劳分配。废除这一制度,则会滋生普遍的不公平;完善这一制度,才有可能得到最大的公正。
多年来,我对工资有了不少认识。撇去其他不说,首先,我相信销售量有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支付的工资数额。如果我们发高工资,这些钱将会用于消费,会使商店老板、批发商,以及其他行业的厂商和工人更富裕,他们的富裕反过来可提高我们的销售量。全国范围的高工资可促进整个国家的繁荣。当然高工资的前提必须是高产出。如果产量下降却支付高工资,那么企业只会日渐衰颓。
在一段摸索期后,我们才确定了在工资方面的政策。在T型车完全投入生产后,我们才认识到怎样分发工资才合理。过去,我们采取的是利润分配的形式。前些年,每年年末,我们将盈利的一部分分发给员工。例如,早在1909年,我们以工龄为标准分发了8万美元。工龄为1年的工人领取其年薪5%的红利;2年者,7.5%;3年者,10%。有人反对这种方式,认为与日常工作无直接联系,在工作久已完成后,一个人才领得他应得的一份,而那时,它的到来几乎像礼物一般。将工资抹上慈善的色彩,总是件很遗憾的事。
而且,那时也未能根据工作性质科学地调整工资。B类工的工人可能比A类工的工人工资高,但实际上A类工对技术与体力的要求可能更高。除非雇主与员工都认识到,工资标准并不是凭空臆测而来的,否则,工资方面会滋生大量不公现象。因此,1913年,我们开始对车间数以千计的操作进行用时调查。
通过对用时的调查,我们可在理论上确定一个工人的产量应该为多少。如果再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内,就可以得出一个令人满意的每日标准产量。然后,再结合所需的技术,就为工作定下了一个等级。该等级可清楚地反映一项工作所需技术与体力,以及负责此工作的工人应该领取多少工资。不经科学调查,雇主工资付得不明不白,工人工资领得糊里糊涂。通过对厂里所有工作进行标准化计算,我们完成了对工资等级的制定。
我们不计件付工资。有些工人领日薪,有些领时薪,但几乎无论哪种,都有规定的最低生产量。如果达不到这个生产量,不管是工人还是我们自己都不清楚工资是否已挣得。在能真正付工资之前,必须完成确定的工作量。如果说看门人只要人到了便能领工资,工人则只有完成了工作才能挣得工资。
根据已掌握的情况,1914年1月,我们宣布正式实行利润共享计划。该计划规定,所有工作,在一定条件下的最低工资都是每天5美元。同时我们也将每日工作时间降为8小时——之前是9小时一天——也就是说一星期改为工作48小时。这完全是我们自主自愿的决定。所有工资标准都是我们自愿定下的。这在我们看来,有利于社会公平,而且说到底,这样做也是为了自己的满足感。
如果你感到,自己能使其他人幸福,能多少减轻同胞肩上的负担;感到你自己多提供一点工资,别人或许就可以存起积蓄,享有闲趣——你便会觉得愉快。
善意是生活仅有的真正财富之一。有志者事竟成;但除非他最后收获善意,否则他也没有什么获益。
这样的工资标准并不带任何慈善救济的意味。不过这点并未得到广泛的理解。不少厂商认为,我们这样宣布不过是因为财大气粗,想做个宣传。他们指责我们破坏了行规——违反了尽可能压低工资的习惯。此种行业习惯毫无可取之处,应当被摈弃,而且终有一天会被尽数摈弃。否则,我们无法消灭贫困。并不是说,我们愿付也付得起高薪,就作了这样的改变;而是因为只有我们这样做了,企业基石才更为持久稳固。我们不是在分发什么,而是在为未来建设。一家支付低工资的企业总是岌岌可危的。
可能没有哪家企业的声明,能像这项声明一样引起世界范围内的讨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误会了这项计划的意思。工人们普遍认为,不管自己做的是什么工作,都将得到5美元。
事实则与普遍的认识略有出入。该项计划旨在分发利润,但并非一直等到获利后,而是提前算出大致数目,以一定的条件,加在工龄6个月以上的员工的工资上。有三类员工可享有这一计划:
(1)已婚男性,与家人同住并负责照料他们的生活。
(2)22岁以上单身男性,能证明其生活节俭。
(3)独自赡养照料家中亲戚的22岁以下单身男性,以及妇女。
员工们首先领取的是其正常工资——比当时行业中的普通工资平均高出15%。然后,符合条件者领取其红利。工资加上红利,每日最低收入有5美元。利润分配率是以小时为准定的,同时参考了时薪的数额,这样,拿最低时薪的人可享有最更高比率的红利。红利与工资一起,每2周一发。譬如,一个工人时薪为34美分,其红利为每小时28.5美分——这样他的日薪就是5美元。
时薪54美分的工人,红利为21美分一小时——他一天便能挣得6美元。
这是一种利润共享计划,但有其前提条件。工人及其家庭应清清白白,奉公守法。倒不是要家长式地干涉工人生活!——虽然这的确滋生了家长式作风,我们后来也因此重新调整了整项计划和社会福利部门,但我们的初衷是,一个明确的动力使人追求更好的生活,而最好的动力莫过于对正直生活的金钱奖励。一个好好生活的人也会好好地完成他的工作。其次,我们也想避免因工资上涨而降低工作标准。战争时期便证明了,如果太快增涨工人工资,有时只会使他们愈发贪心,从而降低其工作能力。如果一开始,我们只是简单地提升工资数额,那很有可能工作标准也随之土崩瓦解。依据新计划,许多工人的工资都翻了一番;他们很容易认为“钱很好赚”。这样的想法会毁了工作。过快增涨工资是很危险的——无论这工人之前日薪为1美元还是100美元。事实上,比起时薪由1美元涨到3美元的工人,一夜之间工资由100涨到300美元的工人更容易做出傻事。
尽管其执行方式有时可能颇琐碎,然而最开始的计划所坚持的标准并不琐碎。社会福利部门拥有大约50名调查员,他们的判断力都是很出色的了,但要他们的判断都如出一辙则不大可能。他们时有犯错——你总会听到这样那样的错误。我们期望,为了拿到红利,已婚男子会与家人同住并好好照料他们的生活。我们必须改掉许多移民工人将家租给房客的陋习。他们将家看做可从中获利的地方,而非生活的地方。不满18岁的年轻男性如果有亲属要赡养,也可以领取红利;单身男性如果有健康的生活习惯,也可领得。数据记录能最好地证明该计划本质上是有益的。刚实行这项计划时,有60%的工人符合标准;6个月后,78%;1年后,87%。而1年半后,只有不到1%的人不符合标准。
高工资也带来了其他益处。当1919年最开始的计划实行时,我们雇了14000名员工,且为了保持14000人的常规劳动力,每年必须招工53000人。而1915年,我们只新招了6508人,且他们大部分是因企业发展而新拓的。但如果以过去的工人流动率和现在的生产规模计算,我们一年该招20万工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即使厂里的工作都是一学就会,我们也不能每个早上、每一周、每个月都招进新人;因为,即使一个人在两三天内便能以合适的速度完成一定量的工作,如果有了一年的经验,他总归比刚开始时要熟练。改变了工资制度后,人事变动不再给我们造成困扰。要给出确切的数据也很难,因为当我们未全面开工时,我们让员工在各部门轮流更替,使得工作在最大范围内进行分配,所以很难区分自愿和非自愿调离。现在,我们已不记录数据了;我们都不太为人员流动劳神了,所以也不再专门记录数据。据我们所知,每月人员流动率仅约为3%至6%。
之后我们对这一体制作了变动,但从未背离以下原则:
如果你期望工人投入时间与精力好好工作,那就稳定他的工资。这样,经济上他就再无后顾之忧。这会得到回报的。在支付丰厚的工资与红利后,体制调整前,一年红利总额约为1000万美元,我们所获利润表明了,开出优渥的工资是使企业获利的最好方法。
有人反对这样按表现发红利的工资支付方式,认为这会导致家长式作风。企业不容许家长式作风的存在,那种探听员工个人隐私的福利工作已过时了。人们需要咨询,需要帮助且通常是个人化的帮助,为让工人们有尊严地生活工作,这些都应做到。然而比起来自外部的社会福利工作,这种投资参与的计划,广泛、可行,更能巩固企业,加强组织。
在不改变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对工资支付方式作了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