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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企业劳动争议的诉讼(1)

本章要点

1.了解诉讼当事人分类和认定标准

2.掌握企业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3.掌握起诉的条件、案件受理的范围和法院诉讼管辖的规定

4.熟悉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就程序而言,它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审理、判决和执行等若干具体步骤。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尚未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和法庭。劳动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后,也无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具体审理。

13.1企业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

13.1.1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含义和特点

民事诉讼中所指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经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处于相同诉讼地位,共同进行诉讼的,为2人以上的当事人。

第三人,是指对与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当事人确定上易产生异议的几种情况还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法人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5)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法院起诉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6)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7)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依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含义与理解是复杂的,在劳动争议诉讼活动中,企业应根据具体诉讼案件明确自己是否属于该案诉讼的当事人?属于哪一类当事人?这是确定企业在诉讼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重要前提。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若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诉讼当事人。

(2)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劳动诉讼当事人是为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参加诉讼,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必须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的约束。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他们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因而不是当事人而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并不意味着被告一定是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一定有理。原告是否有劳动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有争议,只有经法院调查审理,做出裁决后才能确定。原告与被告在法律地位上,在适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企业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的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中,企业称“原告”或“被告”。第二审程序中,企业称“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再审程序中,由企业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诉,经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企业称“申诉人”。若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发现问题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企业称“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或“原审被上诉人”。在法院判决、裁定已生效,员工不履行,企业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中,企业称“申请人”,员工称“被执行人”。

明确当事人的称谓,可以表明企业与员工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相互关系,明确企业与员工所具有的不同诉讼地位。由于诉讼地位不同,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上是不同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为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产生的。法定代表人只需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就可以法人的名义直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参与诉讼,并应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上述有关法定代表人更换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法人单位参加的诉讼。

13.1.2企业成为诉讼当事人时享有的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权利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诉讼手段。企业如果成为当事人,它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企业作为原告时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撤回、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司法保护是企业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是一切其他权利的核心和前提。

(2)企业作为被告时有答辩权,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权提出反诉。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企业以本诉的原告(员工)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立案标的或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请求。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企业应诉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4)企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企业有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签定人员等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提出令其回避的申请。

(6)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有权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7)在审判过程中,企业有权提供证人证据。提供证据既是企业的权利,又是企业的义务。

(8)企业在开庭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企业可以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就有争议的事实或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辩论。

(9)企业在审判过程中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与员工和解或请求法院调解。

(10)经人民法院许可,企业有权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并可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11)企业认为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补正。

(12)企业有权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

(13)企业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时有权反悔,请求继续审理判决。

(14)企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有权提起上诉。

(15)对已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因员工一方不履行的,企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企业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7)对于证据,企业有权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13.2起诉与受理

13.2.1劳动争议起诉条件

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因此,起诉和受理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企业或员工起诉,因此,企业的起诉是十分关键的。企业不服仲裁委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裁断,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就是起诉。企业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必须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当事人

企业因故不能亲自参与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因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起诉

企业不能在未经仲裁程序之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从实践中看,法院有时也直接受理劳动争议而不要求先经仲裁。一个原因是,法院把一些劳动争议视同民事纠纷来对待而予以直接受理。这是因为劳动争议与民事纠纷也有在内容上相交叉的情况,即有时同一个案件,既是劳动争议案件又是民事案件。因此,对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直接受理企业或员工起诉的,例如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也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可以直接受理这样的争议的。

3.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劳动者退休后,因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等:这一切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4.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如果不明确谁是被告、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无人应诉,法院也无从审理。企业要注意这里的被告,只能是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的员工,而不能将劳动仲裁委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明确了被告人还要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这些请求包括:

(1)给付的请求。请求法院认定原告企业的请求给付权,责令对方员工履行给付的义务,如给付违约金、赔偿金、培训进修费用等。

(2)确认的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等。

(3)变更的请求。请求法院改变或消除企业与员工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等。提出诉讼请求要具体,有事实根据。这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按民诉法规定,企业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就应当证明自己主张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企业如作为原告,应负责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证明,这时,被告员工应对否认企业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员工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人民法院依职权又收集和调查不到证据的,员工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乃至败诉的后果。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企业向法院起诉,务必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这一期限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如果企业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委的主持下,与员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产生了法律效力,则企业也无权再向法院起诉,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另外,若企业和员工双方都不服仲裁,要起诉,按其起诉先后确定原、被告。无论如何,只要一方起诉且法院受理,则对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事实和理由再提起诉讼,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

6.企业还要考虑管辖问题

企业起诉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内部分工,即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不同地域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制度和规定。企业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管辖权大致可做以下划分:

(1)地域管辖。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处理该争议的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是解决同级的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有关管辖规定是相一致的。实行地域管辖,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就地就近解决,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加强与处理争议的仲裁机关间的沟通与联系,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

(2)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若有涉外因素或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的范围,对一些案件难度大、影响广的案件,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而不是由做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般的,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特殊的。如目前在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在划分管辖时,可根据这些企业(当事人)的所有制性质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所谓繁简程度,是指案件情节的简单或复杂的程度。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不同的情节,情节不同,繁简的程度就不同,一般是情节繁杂的案件审判难度较大;反之难度较小或者没有什么难度。如在劳动争议中,可能发生一方为多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所谓影响范围,是指案件涉及的范围和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所涉及的范围。有的劳动争议案涉及人多面广,审结的社会影响也大,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既可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又可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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