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预告期间被辞退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不利企业的行为,企业可以向被辞退员工支付与预告期间劳动报酬额相等的补偿费以取代预告期。换句话说,企业可以在支付此项补偿费的前提下,立即辞退该员工,而不需要预告期。
3.解约协议或通知后环节在企业就劳动合同解除签订协议或发出通知以后,依法还必须或可能经过特定环节。其中主要是:
(1)工会干预。工会认为辞退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对工会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如果辞退违法或违约,工会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2)争议处理。如果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发生争议,可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
(3)备案。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需要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4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
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虽然和解除一样,都是消灭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约定的,而企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法定的。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而企业劳动合同解除是企业劳动合同关系提前消灭,是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特殊形式。
7.4.1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与员工约定的情况出现,企业才能终止与员工签订的企业劳动合同。
能够引起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下述几种:
(1)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就有固定期限的企业劳动合同而言的,即在企业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企业和员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部适当地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全部实现了各自的权利,劳动合同履行完毕,自行终止。
(2)因完成一定的工作而终止。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劳动合同来说,尽管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但企业和员工约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一旦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而且,因为特定的工作已经完成,所以这类合同不存在续订的问题。即使企业愿意继续与员工维护劳动合同关系,也只能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3)协议终止。企业劳动合同除因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以外,企业和员工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事由,一旦双方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另外,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有可能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或一方不利或不必要、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经一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由于情况变化,员工另有谋生之道,企业也正好不需要该工种的员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4)经裁定或判决终止。企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调查和审理,有权依法裁定或判处劳动合同终止。一旦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裁定或判决书生效,企业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员工的工资,并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当然,员工也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
(5)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在企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企业不可预见并不能克服,或虽然能预见但无法制止其发生的情况,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如原劳动合同签订后,因企业遭受重大火灾,无法再恢复生产和经营并履行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不得不终止。
(6)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在与员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员工退休的规定,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忽略了这一点,那么,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以合同未到期为由而延长至合同期满后退休。
(7)劳动关系主体消灭。在企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员工死亡,不论属于何种情况,原劳动合同均告终止。或者,因企业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原劳动合同也只能终止。
7.4.2企业劳动合同终止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过程中,企业应该重视和正确处理下面这样一些问题。
(1)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不得强迫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由于员工是企业的生产或技术骨干,或者企业曾为员工的培训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员工离开企业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有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强迫员工续订劳动合同。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所续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且续签本身也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一般的方法是,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并规定劳动者违约要向企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企业也可以考虑向这样的员工提供优厚的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继续安心工作。
案例
某企业于1996年7月12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间,企业为了进一步发挥刘某的作用,多次为刘某提供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使得刘某在某方面已成为本企业的业务权威。1999年6月,企业提出要与刘某续订劳动合同。但刘某此时已被某大学录取,准备于9月份攻读硕士学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1999年7月12日合同期满,企业方不同意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提出若刘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需向企业交纳培训费及其他损失费8000元。
刘某不同意,故引发劳动争议。
启示:这是一起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届满时,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原则上,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不得以种种方式强迫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最终处理结果是:终止刘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和员工不能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企业和员工双方或一方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在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企业应当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员工,准备办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项。至于提前多少时间通知员工,没有硬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约定的报酬支付办法和支付时间。比如,以“月”为单位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于劳动合同届满前最后一个月的月末一周前通知员工。以“年”为单位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于劳动合同届满最后一个月前通知员工。
(3)企业在办理续订手续时要合法、完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如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就要办理续订手续。但有些企业在具体管理中,可能会出现不与员工协商,不经员工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况。通过这种方法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贻害无穷。员工一旦不承认续订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将无从追究。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4.3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从广义而言,包括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从狭义而言,仅指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即在终止劳动关系并消灭企业和员工权利义务的同时,双方附随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这里仅取其狭义。
1.企业的义务
支付经济补偿。即在法定条件下,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员工(或其亲属)一次性支付离职费或遣散费。企业因劳动合同终止所负的经济补偿义务,应当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但在实际立法中,我国仅就企业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做了规定,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能力,参照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凡是依法应当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企业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当负责全部缴足。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部分致残的员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同,企业应当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员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所需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2)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书。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的当时或者应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后请求,免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以证实原劳动关系已经消灭。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定必备事项,并应客观公正。
(3)为被裁减人员提供一定就业保障。企业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企业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4)返还员工寄存财产。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员工寄存于企业的各项财产,当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当返还。
(5)继续提供住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企业提供住房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企业应当让其继续居住该住房。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终止已不再是企业的员工,但仍应对企业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结束并移交事务。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应当依其忠实义务的要求,结束其正在进行中的事务,对紧急事务作应急处理。同时,向企业办理事务移交手续,对原归其保管的物品,在交接前负责继续保管。
(2)继续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对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得知的商业秘密,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在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到与原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赔偿损失。劳动者有过错导致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向企业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不应包括培训期间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劳动者受培训后在企业工作一定期间的,赔偿额应当按相应比例递减。
本章小结
1.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以后,企业和员工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法律关系得以保持的过程。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分为全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理想模式是全部履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实际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在实践中,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这就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遵循相应的处理原则,确保企业劳动合同的完全履行。
2.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企业依法对已经生效的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的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类型一般有两种——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变更,在变更时都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
3.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企业和员工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在合同期满以前,对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可分别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指那些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事项,一般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也允许企业和员工双方经协商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因解除的方式、条件等差异而所不同。
4.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企业与员工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三个方面。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除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外,也要注意一些具体事项的合适处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和劳动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