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现象尽管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但是仍具有特殊的规律性,并表现出各种行为体之间的对立统一、合作对抗的有机整体的特点。国际政治的有机整体性,也就是国际政治的系统性或体系特点。国际政治的演变历史表明,人类生产力与科技的进步,世界经济与文明的发展,是国际政治体系演变的基础,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政治体系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国际政治理论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滞后于国际政治体系的现实发展,研究者只注重主权国家的行为研究,而忽视国际社会的整体研究。随着20世纪国际组织的数量增加,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地位的提高,人们才开始注意非主权国家行为体的研究。“二战”以后,国际政治学的理论研究有了重大发展,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科学主义学派的崛起,西方学者注重用新的方法研究国际政治,其中系统结构研究就是较盛行的研究方法。一些重大国际现象,诸如关于战争与和平的研究,也开始运用系统理论。美国学者肯尼思·华尔兹在其《人、国家与战争》一书中,从人性、国家及其内部结构体制、国际社会体系与无政府状态三个层次,探索产生战争的根源。他认为,仅以个人和国家两个层次去研究国际问题,是无法找到正确答案的。“如果仅从单一层次上进行解释,肯定会误入歧途”。只有在“研究方法上既注重单一层次,又注重结构层次”,才能“全面地把握国际体系内的变化和延续”。华尔兹的理论贡献,在于他将国际政治研究纳入层次结果的系统研究轨道,拓展了研究范围。他在强调各层次的交叉综合研究时,突出第三层次——国际体系与结构的研究,揭示了国际政治发展的某些重要特征与规律。
(第一节)国际体系与国际政治体系
一、基本含义
所谓体系,即指相关事物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一种秩序。
组成部分之间必须是相关的,交互作用的,并相互依存的。体系内部既可是单一层次的系统结构,又可是多层次的复合系统结构。
所谓国际体系,即指由某些国际行为体(或称国际基本单元),依据各自的力量,遵从某些国际行为准则,相互作用,互相制约构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有机整体或秩序。其中的基本国际行为主体,主要指主权国家或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组织,以及国家体系。
所谓国际政治体系,即指在国际政治领域,由某些基本国际行为主体遵循某些国际行为准则,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所构成的相对稳定的有机整体或秩序。美国学者威廉·D·柯柏林(WilliamD.Coplin)在《国际政治学导论——理论综述》一书中给国际政治体系界定为:“一组政治单元的组合。”
这些政治单元被称作“国家”,因此“国际政治体系是一种国家系统”。显然,国际政治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应该是主权国家,但它又不仅是主权国家的组合,还应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其他国际行为体等。
二、国际政治体系的一般特点
由于国际政治体系由基本政治单元组成,体系的特点既取决于基本政治单元,也取决于基本单元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的体系自身的结构状态。因此,应该从国际政治研究的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即主权国家层次与国际体系层次,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较客观地找到国际政治体系的一般特点。
1.国际政治体系的相对稳定由一般国际行为准则维护
国内政治体系属一种集中的等级政治体系,中央政权有相对权威,制定相应法规,维护国内体系的正常运作。
国际政治体系是一种独立分散的、以主权国家作为其基本单位的、没有集中权威的政治体系,有人称之为“没有政府的政治体系”。国家行为准则是国家与国家之间自愿协商制定,也缺乏有力的约束力与维持应有的约束力的权威机构,因此国际政治体系只能表现某种相对稳定的特点。
2.基本单元的共同行为与相互作用构成体系的基本特点
国际政治体系的特点,取决于基本单元所处时代的基本性质。古代城邦国家、中世纪帝国,或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所构成的政治体系的性质特点各不相同。国际政治体系由基本单元的共同作用,自发地而非有意地形成。
基本单元行为的出发点或动机,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两种:生存动机。国际社会永远处于一种无政府的状态之中,任何一国的安全除了自保,缺乏其他更可靠的保障。追求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安全保障,成了它们对外关系的主要出发点之一。某些国家甚至放弃独立形式,与其他国家合并或组成某种联合体,也是为了求得更大的生存安全利益。例如20世纪60年代非洲的坦噶尼噶与桑给巴尔两国合并,组成坦桑尼亚,两国都认为合并比独立更有力量来维护民族国家的安全利益。发展的动机。没有一个国家仅为生存目的而行动,在发展变化与竞争的国际社会中,如果不求发展,便会被国际社会所抛弃。因此国家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动机,便是求得自身的发展。其他动机。除了以上两种基本动机支配下的行为之外,国家行为的动机,还可能包括某些非分的或特殊的动机。例如称霸、扩张、吞并、掠夺等。这些非分动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认为是实现国家利益及其发展的扭曲的表现。
国际社会政治体系的形成,正是基本单元相同或类似动机出发的各种行为共同作用的合力的结果。其基本宗旨也是为了满足某些基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的利益要求。
3.基本单元的多样性决定国际政治体系的表现形态的复杂性
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体系中稳定性最强、消亡率最低的基本单元,相比之下,其他国际行为体的生存期就短暂多了。一个世纪以后,绝大多数的主权国家依然存在,但是现存的某些地区性的或全球性的国际组织,那些跨国公司可能已在重大的国际事变或国际竞争中解散或消亡了。昔日的国际联盟已不复存在,但是绝大多数的参加国依然存在。
应该指出,主权国家存在着国土面积、政体、经济实力、法律体制、文化传统与综合国力的差异,在其行为上也表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当然这些差异并非功能上的差异,任何一种体制的国家,无论其国力如何,基本上都必须履行相同的职能。但是这些差异导致不同国家在履行其相同或类似职能时的能力的差异。这一特点对国际体系中的基本单元间的力量对比及其结构状态,会产生一定影响。例如,美国的文化传统更多地受西欧基督教文化的影响,注重个人自由平等与人权,经济上实行市场调节为主的自由经济,它作为一种国际战略力量所追求的对外战略目标,就是要输出其社会价值观,并以此来划分敌友,决定亲疏。中国的文化传统更多地受儒学思想影响,强调集体与国家的利益,主张“和而不同”与“和合”,在对外交往时具有更多的独立性,对穷国与弱国也有更多的同情心。因此在国际政治体系中,美中两国的利益目标及其对外指导思想存在很大差异。
4.基本单元的综合国力的对比关系决定了国际政治体系的存在形式
在相互作用与依存的社会中,基本单元的综合国力的大小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国际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也决定了国际政治体系的存在形式。19世纪以前,西欧列强综合国力相对强大,因此国际政治体系的存在形式,便以西欧列强之间的国力较量与均势为主要特点。20世纪开始,北美的美国与东欧的社会主义苏联作为新的国际战略力量崛起了,传统的国际政治体系构架开始变化。尽管“一战”以后,“凡尔赛体系”还是以英法两个老牌帝国为中心进行构筑,但它们的综合国力已相对衰落,美苏的综合国力上升。“二战”以后,“雅尔塔体系”则第一次以北美东欧为中心,以美苏两国为主进行构架。英法等欧洲国家的综合国力已完全不能与美苏同日而语了。90年代,“雅尔塔体系”崩溃,苏联解体后,综合国力相对强大的基本单元不再仅有美俄两家,中国与日本也成了重要国家战略力量,新的国际政治体系的构架也必然以北美、欧亚诸多强国为中心进行调整。美国学者肯尼思·华尔兹指出:国际政治体系“只能根据衡量国家的情况来下定义。
在衡量中,只能按照力量进行区别”。一般而言,综合国力强大的大国,在国际政治体系中所占实力位置相对有利。综合国力弱小的国家,难以占据有利位置。美、中、俄、日等国及欧盟在“雅尔塔体系”以后的国际政治体系中,占据了相对有利的位置,这种状态也正是推动西欧一些基本单元相互联合的重要动力。它们如果以一国的力量难以占据有利位置,而当它们联合成一个国家集团时,便会成为一股强大的国际战略力量,从而占据有利位置。
相对而言,第三世界的联合比较松散,难以形成一股强大的国际战略力量,也难以成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中心力量之一。
三、国际政治体系的历史演进
1.近代国际政治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现代国际政治体系由16世纪西欧国际政治体系发展而来。近代西欧国际政治体系的产生,以资本原始积累与宗教改革为主要历史前提,这一体系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国家主权概念、国际法原理、均势原则。
1.近代西欧国际政治体系的产生条件。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与大航海时代的到来,西欧诸强葡、西、荷、英、法等国开始海外殖民掠夺与贸易,以实现原始资本积累,亚洲、非洲、美洲的大量财富由海外流回本国并转化为资本。在殖民掠夺战争中,这些国家的主权加强了,国家统一了,国家主权的概念也形成了。但是国家间战争,仍被披着宗教外衣,具有宗教战争的色彩。
16世纪中叶开始的100年,是“西班牙时代”。西班牙不但是欧洲最强盛的贸易大国,也是反对新教革命的天主教大本营。16世纪后期,英国崛起与西班牙争夺海上霸权。法国作为欧洲殖民强国之一,在宗教上与西班牙分道扬镳。1535年法王佛朗索瓦一世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查里曼皇帝订立贝奥达纳德条约,此举令整个西欧基督教世界震惊不已。17世纪前半叶欧洲国家宗教战争持续不断。1618年欧洲30年宗教战争爆发,期间民族国家的主权独立开始被世人重视。1644年除英、法之外的欧洲各参战国,云集神圣罗马帝国的威斯特伐利亚地区,召开近代第一次国际会议。这次会议在酒宴形式下进行,粗暴的争议、公开的收买成了会议主要形式。现代外交中的一些基本惯例尚未确立,出席会议者既无代表委任状与外交席位的确认,也未制定会议程序,进行有效的会议组织。会议最终签署了威斯特伐利亚公约,它奠定了以主权国家而非宗教国家为主题的西欧国际政治体系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政治体系的形成。
2.近代西欧国际政治体系的发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基础,是国家主权、国际法准则与均势原则。这些内容也构成了现代国际政治体系的基础。
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概念,一般被认为是法国16世纪思想家让·布丹倡导的。16世纪法国君主专制政权的建立,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与对外扩张,但教会与宗教战争严重削弱了王权并导致国家分裂。
让·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集中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加强主权,反对教会与贵族势力,维护国家统一的愿望。在他的《国家论》(六卷,1576年)中,布丹把家庭看作国家的基本构成单位,家长是家中最高权力者,家庭照料好了,国家就能安泰。国家主权是国家本质特征,它由主权者掌握,主权者可以改换,因为任何主权者的生命有限,但国家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受法律限制。由于国家产生之前已有神法与自然法的存在,因此主权也受神法与自然法的限制,但是任何人为法不能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布丹较多地从法律角度去论述国家。
与布丹同时代的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弗里,从政治权力的夺取、维持与巩固等角度来论述国家权力,认为为了维护至上的国家主权的统一与完整,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与方法。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发展了布丹的主权至上的思想。在《利维坦》一书中,他将国家主权看作国家“灵魂”。他的主权概念比较宽泛,甚至将大学教师的任命、神职人员的任职、公共社会的治安等事务的处置权统统归入国家主权范围。霍布斯将国家主权比作一种威力无比的巨兽——利维坦。主权者掌握主权,其权力也无限,主权不能分享,臣民绝对服从主权者,以维护社会安定与秩序。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国家主权说与霍布斯有相同之处,即主权不可分割,至高无上。但是他又认为,主权是一个集体生命的体现,应归民众所有,而不能由任何个人独享。“只要一旦出现了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卢梭主张的是人民主权至上。近代西方思想家普遍重视主权的国家本质特征,主权国家是近代西欧国际政治体系的行为主体,主权国家及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等观念,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及以后的重要国际协议中已有较明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