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学说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关于任务的规定引申而形成的。持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必须承担四个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通过这四个任务的完成来实现一个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据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该目的的实现是通过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来达到的。
基于此,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所在。
将民事诉讼目的等同于民事诉讼任务是不妥当的。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任务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两者的区别在于:任务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设定的行为要求。任务是由目的决定的,但应注意的是不同的目的决定了不同的任务。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任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例如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等就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而是民事诉讼的功能。另外,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述任务中有的并不是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所决定的。而是由其他目的所决定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是比较单一的,一旦人们设定了过多的目的,实际上也就没有目的了。
2.平衡说
该学说认为,确定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在各种冲突的价值观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应在保护实体权利或追求实质真实的同时充分兼顾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并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即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合当事人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民事诉讼所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所信赖的事实,是当事人选择的事实。
3.利益保障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据此,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运作和运用,均应在强调维护当事人争议之实体利益的同时,还应努力维护当事人之程序利益。
4.多元说
民事诉讼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或最高目的。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纠纷,即国家确立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私权利,维护了私法秩序。民事诉讼的最高目的在于实现国民的程序基本权利———裁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请求独立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
(二)比较分析
上述民事诉讼目的各种学说,都从各自的侧重点阐述目的观,有各自的论据及出发点,这为目的论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财富。笔者认为,研究民事诉讼目的,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即程序法规范与实体法规范的差异性。第二、结合我国的国情。虽然目的论的研究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这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超越历史、地域的探讨,但每个国家的法制传统、现实国情及有此决定的法制化阶段对法学理论的要求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的目的论研究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进行。
民事诉讼是具有公权性质的诉讼活动,主持诉讼的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应以程序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作为基点,但我们又不能忽视在诉讼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因此,应当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共同保护作为指导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据此,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应包含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护,民事诉讼制度就是为保护这两种权利而设立的。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以纯粹保护实体权利为目的并将实体权利作为实质权加以保护的权利保障说忽略了这一点,因此不能反映民事诉讼的特性,不能解决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中当事人程序权利得不到保护的问题,而民事诉讼法目的论应为程序法规范在诉讼中的实施提供保障。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目的的落脚点应为保护私权,在民事诉讼中保护私权是通过审判用裁判形式确定权利人的私权实现的。民事诉讼的核心是私权保护,至于秩序的维护、纠纷的解决只有在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才能得以最终实现。试想纠纷的存在造成私法秩序的不稳定,只有确定权利人权利的归属,才能维护私法秩序,而确定权利的归属需要解决纠纷,因而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是维护私法秩序的根本,解决纠纷是确定权利人权利的一种解决机制。确定民事诉讼目的不应本末倒置。将民事诉讼目的定位于裁判请求权,实质上是以程序法的落实为基点,忽略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寻求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最大限度的统一和协调。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是以保护私权为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保护私权为其理念,但在制度的设计时应考虑将社会秩序的维护,纠纷的解决与保护私权的协调和统一,以确保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三、研究民事执行目的的意义
上述各种学说,都是在讨论有关民事诉讼的目的,而没有涉及民事执行的目的,对民事执行目的加以研究的学者不多,究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种:第一,学者们认为民事执行的目的很明确,无需探讨。在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民事执行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第二,广义的民事诉讼中包括了民事执行,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就包含有民事执行目的方面的内容。第三,学者们更注重对民事诉讼目的研究,认为诉讼目的研究对诉讼过程具有重要作用,而执行目的研究只是对执行阶段产生影响。因而对民事诉讼目的研究就民事诉讼整体而言,具有纲领性、统帅性的意义。第四,“审执合一”制约了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其中包括对民事执行目的的研究。
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在应用学科的研究中,理论研究不是最终目的,再完善的理论构筑如果对现实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民事执行的理论是为了指导民事执行实践,在这当中,民事执行的目的是什么?国家为什么要设立民事执行制度?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民事执行法学基础理论的主要部分———目的论。目的论起着为民事执行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或曰“指导方向”的作用,基于不同的目的论观点,就会有不同的民事执行制度的设计。
目的论属于民事执行法学基础理论的范畴,对于民事执行法学基础理论的其他部分来说,目的论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上,其他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如在民事执行权理论的讨论中,有人认为执行权的依据来源于司法权,从司法权的权威性角度找执行权的依据,有助于法的安定性;有人认为从执行权的某些属性看,执行权的依据来源于行政权,执行权的主体固然是法院,但“判断某一个国家职权行为在国家分权(分工)属性中的性质,并不能以某国某阶段的制度为基础,也不能以行使权力的主体性质为依据。判断某一个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某一权利形成的工作性质为基本依据。”民事执行权的基础来源是什么?没有执行目的论的研究,上述问题的争议将难以有所突破并达成统一。因此,现今谈论民事执行目的这个话题,对民事执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对辨别民事执行权的来源基础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民事执行制度的建设需要有理论的支持,民事执行目的是构建执行构造、设立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依据;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目的的研究,有利于民事执行立法的科学与完善。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执行法时,需要有明确的目的,而这种目的的选择来自于执行目的理论。民事执行立法既要考虑国家的需要和所要实现的目的,又要考虑制度利用者当事人的利益和目的。因此,民事执行立法的重心不能仅仅固守于审判权权威及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应对当事人权利及执行构成本身予以充分重视。有明确的民事执行目的论的指导,可以保证民事执行立法的一贯性,从而维护民事执行立法的严谨和协调;能够为民事执行理论和实务发展指明方向,逐步解决困扰当今社会的“执行难”问题。
四、我国有关民事执行目的的几种学说
狭义的民事诉讼仅指民事审判,民事执行是独立于审判之外的活动,民事执行的独立性决定执行目的不同于审判目的。探讨民事执行目的才能揭示民事执行的本质,为民事执行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我国学者对于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多元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执行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私权,次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学者认为,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并请求国家运用强制力以实现其权利的程序,所以保护私权是强制执行制度的首要目的;由于强制执行排除了债权人的自力救济而进入公力救济,因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强制执行制度的次要目的。
2.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执行的目的是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3.实现社会秩序安定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法的安定。国家设立执行程序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也就是实现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定。正如民事诉讼目的多种学说的争论一样,对民事执行目的论的不同意见也会围绕公权力以谁为保护对象而展开。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设计执行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公力救济,保障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为债权人而执行。从已有的资料来看,外国民事执行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这一点应当说是各国共同遵循的规律。民事执行是实现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过程,民事执行的目的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它将经民事诉讼程序确认的债权人的权利———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使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保护;民事执行目的的实现,使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债权人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可见,民事诉讼目的实现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而民事执行目的实现则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最终实现,因而民事执行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保障作用。民事执行中所保护的债权人的权利,除了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外,还包括其他有权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制作的确认债权人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事执行目的就是实现权利人的私权,民事执行的功能、价值都应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为基本指向。
五、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价值和功能
基于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两者的价值和功能也不同。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公正和经济,而民事执行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迅速、廉价和适当。
(二)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功能不同
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的目的反映的是,国家希望这两种制度达到某种理想结果的主观愿望。目的是主观的东西;功能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功效,是客观事物对外部世界所起的作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的功能反映了这两项制度所具有的作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决定了其功能,而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的功能是其目的现实反映。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目的的全面实现。
1.民事诉讼的功能
民事诉讼的功能主要有:
(1)法律关系稳定功能。民事诉讼程序是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开始的,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即争议状态,可能有违民事实体法律规定。法院通过审判做出公正的判决重新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归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合法状态。
(2)权利维护功能。民事诉讼使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归到法律规定的状态,维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通过判决获得应当享有的权利。
(3)程序保障功能。程序保障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有充分发表意见、主张的机会,即双方有攻击和防御的机会,法院裁判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民事诉讼制度通过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所具有的程序保障功能,使民事诉讼判决具有正当性。
2.民事执行的功能
民事执行的功能主要有:
(1)实体法实现功能。这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即由书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权利人可以现实地享有这样的权利。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过程,是审判程序到执行程序的转化。可见,执行可以让权利人真正地享有他们所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从而使实体法得到实现。
(2)秩序维护功能。民事执行不仅对执行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强制、规范和制裁作用,可以消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对社会秩序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时可以对将来类似或者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另外,通过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从而维护了安定的社会环境、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
(3)法律权威保障功能。法律权威的确立要求全社会都尊重“法律至上”的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不仅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而且要严格履行法院依照法律规范做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总而言之,民事执行目的与民事诉讼目的既存在某种一致性,但又不可能完全同一。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事诉讼的目的来解释民事执行的目的,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目的的差异性,决定它们两者之间的功能的不同。
六、对传统民事执行目的和理念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