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纪转换的历史时刻,中华民族前所未有地感受到了实行法治对国家发展和强盛的重要意义;在千年更替的重要关头,中国人民也更加坚定地确立了法治的目标。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勾画出了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世纪发展的宏伟蓝图。
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懈追求。法律高等院校一方面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工作后备力量的重任,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华东政法学院是司法部属普通高等院校之一,拥有一支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师资队伍,长期以来,许多教师在从事法律教学工作的同时,辛勤地耕耘在法学研究的园地,并取得了一批成果,不仅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不少卓有价值的建议,也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一些富有创见的观点。
这些研究反过来又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它证明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为法制建设服务,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最近20多年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进步和飞速发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和法治活动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提供了一展身手的宽阔舞台和任意驰骋的广袤天地,也向法学研究人员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课题,这些都是法学研究走向繁荣的不可缺少的原动力和必要条件。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为法制建设提供指导,这是法学理论工作者必须承担的职责。我国的法治实践是在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下进行的。一方面我们拥有上千年陈陈相因、绵延不绝的中华法系的传统,这一传统在近代以来却遇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巨大冲击与严峻挑战而几近中断;另一方面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又需要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而这一法律体系又必须能积极应对当今世界的共同法律规则。这些都要求我国的法学研究具有更高的立意、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新颖的理念。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联手推出了这套《东方法学丛书》,以其尽自己绵薄之力,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的开展。丛书取“东方”之名,是因为中国处于世界之东方,而上海又位居中国之东方,华东政法学院地处上海,原司法部部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曾称誉华东政法学院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以“东方”两字来命名,固可区别于其他各种法学丛书,更期望能借得风气之先的这块宝地之地利,为我们这套丛书更多地汲取来自于生活这棵常青之树的养分。
收入这套丛书的著作均为华东政法学院教师的学术专著,这些著作中的观点不一定成熟,但却凝聚了作者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而且我们也想借丛书出版的机会,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作者们在此基础上,能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我们奉献出更多更优秀的学术成果。
东方法学丛书编委会第一章前言
民事执行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依据此制度,权利人的权利得以最终实现,实体法得到真正实施,法律的强制性得以真正体现。在我国,由于体制转型、社会变革等原因,“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司法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执行,强制执行制度不能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轻则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诉讼制度效能的发挥;重则危害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削弱公众对公力救济的信心,动摇法治的根基。因而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民事执行单独立法迫在眉睫。在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中,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得不面对民事执行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执行难的解决、执行权的性质、执行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关执行制度的完善,等等。本书所涉及的执行制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探讨研究民事执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为民事执行立法提供建议,对坚持依法治国、促进改革向纵深发展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
在民事执行与审判中,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所面临的工作有所不同,由此对执行与审判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诸因素也不同。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执行结果有影响的任一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导致执行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只有全面地理性地认识执行难,才能有针对性地为解决执行难设定对策,分析民事执行与审判改革所处的背景,明确改革的要求与目标,为解决执行难指明方向。执行难产生于经济体制转型的特定时期,因此消除基本国情中的消极因素,寻找有效对策,才能有效地解决执行难。健全与完善社会机制、执行法律制度与提高执行队伍的综合素质是解决执行难的当务之急。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研究民事执行理论和实务的基础,对执行权性质的定位,有利于科学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有利于指导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能的划分,有利于解决在民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综观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辨别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对执行权的定位提供帮助。就民事执行目的与民事诉讼目的的相关学说进行研讨,在目的论的指导下,辨别民事执行权的来源基础。通过对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探讨,最终揭示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
民事执行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执行权的机构,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等于零。因而民事执行机构的改革在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民事执行机关不同模式进行比较、梳理,提炼出可供我国执行机关改革参考的一些经验。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明确执行机构改革采取的路径,为民事执行制度改革指明方向。
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人私权的最后环节,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侵害或无法行使,将全部否定在此之前所为的保障权利的一切努力。民事执行救济赋予当事人或第三人对强制执行行为的侵害或可能造成的侵害提供救济的权利,因而执行救济制度在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最终实现民事执行目的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研讨,有利于更为深刻地理解执行救济的作用。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非常薄弱,建设和完善执行救济体系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执行救济立法等方面的一些成熟经验,缩短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设过程。剖析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在立法实务方面的不足,提出改革与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设想。
再执行凭证是民事执行改革中出现的新事务,对再执行凭证的特征和功能等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使人们了解该制度产生的背景及执行理论和实务的创新。对再执行凭证的立法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从理论上为再执行凭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依据。协调再执行凭证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关系,扫除再执行凭证实施的障碍,针对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再执行凭证制度的设想,为将来民事执行立法提供一种积累和经验。
执行竞合是民事执行中不可避免的一种客观现象,科学地解决执行竞合,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探讨执行竞合的基本问题,以便对执行竞合的各种形态进行归类,为执行竞合的解决作铺垫。执行竞合的理论是解决执行竞合的坚实基础,探究解决执行竞合的方法,不能脱离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基本原则。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执行竞合方法进行分析归类,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法。
参与分配是解决执行竞合的一种方法,但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弥补破产制度的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参与分配制度的作用,随着破产制度的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也将随之转变,参与分配制度将重新构建。
执行难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解决执行难是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改革与完善执行制度,根治“执行乱”,为解决执行难奠定扎实的基础,为树立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提供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执行制度改革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改革的前景是光明的。
本书兼顾理论和实践,综合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可操作性,可为法学理论与实务工作者使用。
由于作者的学识和能力所限,书中有些内容可能会出现偏颇甚至错误,恳请同仁批评指正。
牟逍媛
200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