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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运输纠纷的解决(6)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过程当中,需要对一些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作出处理,以保证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1)撤诉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经济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作为享有经济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主体,可以以主张的方式行使权利,也可以以不主张的方式放弃权利。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但是原告撤诉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如果因回避事由是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因而当事人没有在开庭审理时及时提出回避,那么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情形,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中止诉讼的情形主要有: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5)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比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法定程序终止诉讼。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经济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经济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宣判或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要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间提出。当事人对于生效的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生效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受理应当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

(1)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而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另一种是径行裁判,也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途径有三种。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检察院抗诉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另外,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不允许独任制,也不允许原审判庭成员参加新的合议庭,这样有利于对案件进行公正地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一律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复习思考题9

1.简答运输纠纷调解的种类。

2.简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3.简述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4.简述经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5.简述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途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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