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020800000017

第17章 合同法律制度(3)

(3)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时的履行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1)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表现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权利人的这种权利只是暂时停止履行,在对方完成履行或提供担保或表示准备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该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权利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债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2.先履行抗辩权法律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当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即告消失,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

(1)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情形。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行使。

2.不安抗辩权法律效力

当具备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时,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其债权带来危害,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合同法》规定的保全方法有两种,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另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即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行为。其中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另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对于上述行为,债权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主观要件

即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也就是明知此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况。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本书中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又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果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4)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二)合同变更的特征

(1)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但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款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更。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了一个新合同。并且合同的变更对原合同关系所作出修改和补充仅限于非实质内容。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价款及结算方式的变更等等。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即合同履行发生重要部分的变化,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则构成合同的根本性变更,称为合同的更新。何为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如合同标的的改变、履行数量或价款的巨大变化、合同性质的变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即约定的变更;二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即法定的变更。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是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的转让有三种情况: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移、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人称为让与人,受让权利的人称为受让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又分为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和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是指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是指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权利转让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须合同债权有效存在;(2)该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转让性;(3)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合同权利达成合意;(4)合同权利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5)法律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条件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清偿)

清偿是债务人按约定或者法定完成义务的行为,是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2.合同的解除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 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鲁迅先生说过:“看几岁的孩子便可预料20年后中国的情形。”鲁迅先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现在的孩子,再过20多年已是壮年,为国家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将决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几十年的命运和兴衰。为此,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和违法犯罪的预防是非常重视的,国家及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音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青少年朋友因为不懂法而受到伤害,特别是学生,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认识法律以期提高青少年朋友的法律意识,帮助青少年学法、守法和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

    近年来,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日渐成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如何正确地处理各类医疗纠纷,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施行已久的医疗侵权纠纷二元化处理模式,医疗侵权责任不再按照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区分,而被《侵权责任法》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
  •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热门推荐
  • 穿越之继室女

    穿越之继室女

    俗话说有娘的孩子是块宝,虽是继室女,娘亲给力,小日子逍遥快活,闺阁里千娇百贵,待嫁的是温情竹马,若说有什么不如意,那边是老和尚乱批卦,平静日子生波澜。【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穿越日记:梦神大人别太萌

    穿越日记:梦神大人别太萌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给其一本书,再让其穿越。无意中捡到了梦神笔记的黎璃,就这样穿越了。没有腹黑王爷;没有温柔将军;只有一个智商偶尔脱线、情商基本为零傲娇梦神。梦境系统很坑爹,各种任务接踵而至,梦神表示:不用担心,我帮你!《梦神笔记》又名:《梦神大人的追妻日记》小剧场~黎璃:“梦神大人,我已经完成了所有的任务,你说好的奖励呢?”梦神:“给你个英俊潇洒、温柔体贴的老公好不好?”黎璃(星星眼):“好好!”梦神:“老婆~”黎璃:“……”
  • 一妃难求,贵女不愿嫁

    一妃难求,贵女不愿嫁

    她是相府嫡女,自幼疯傻,却对自己的未婚夫死心塌地,到死都还念着要嫁给他。一朝穿越,身为神秘组织杀手的相思取代了她,装疯卖傻当街扑了未婚夫——将军府的独苗子,独苗子誓死不从,她一番拳打脚踢把人家打成了猪头,并顺利解除了婚约。她正卖力装疯卖傻的时候,他却一眼看穿了她,一袭华美绯衣路过身边时,浅浅一笑落下一句,“演技不错!”从疯傻女子再到风华绽放,相府里她成了横着走的小霸王,那些欺过她的人在见到她时一个个夹紧了尾巴,恨不得可退避三舍!姨娘凶猛,一脚踹飞,扔池塘里喂鱼。庶姐陷害,废其一生,让她再无颜面。渣男纠缠,照打不误,断胳膊少条腿。凡是挑衅的,她会告诉你拳头才是硬道理!相府里疑云重重,她一层层抽丝剥茧,才发现那个时常看她神色暧昧的爹爹竟然是……后来她成了圣上心尖的宠儿,圣上不愿将她囚禁深宫,于是下旨,满朝文武任她挑选夫婿,并要求得常相思者终身不得纳妾,违者,杀无赦!☆☆听说常相思喜欢眉目精致的男子,凤绛衣拿起铜镜一照,嗯,完全符合她的审美标准。铜镜还未放下,便听得外面慌乱的脚步声,“王爷,相府嫡女和皇上打起来了,死活不愿意嫁!”“来人,备上聘礼,抬上花轿!”他要逼婚!☆☆凤黎苏:我后宫女人众多,又岂会让你来此受这委屈,爱你的方式便是放你自由。北玄瑜:那十年里你的追随让我觉得是最大的耻辱,殊不知,那是最为幸福的时光。凤绛衣:她说本王是她心中朗朗的明月,是她胸口殷红的朱砂,是她今生可白首的挚爱,是她心底万分珍藏的人……够了,本王编不下去了!☆☆《不服来战,总裁婚后有风险》http://novel.hongxiu.com/a/1332102/《穿越:王爷,你快滚!》http://novel.hongxiu.com/a/401467/《弃妃,谨记妇道》http://novel.hongxiu.com/a/859319/《倒霉穿越:绝色小姬》http://novel.hongxiu.com/a/16463/
  • 春天没有春

    春天没有春

    谁的青春没有爱谁的青春没有伤青春经历了无悔PS:小说的大意可以参考我为本部小说写的歌曲《不懂》(http://www.*****.com/?yc/2747518.html)和《一个人的路》(http://www.*****.com/?yc/2807617.html)这两首歌也将在小说中出现
  • 结核启示录

    结核启示录

    在自己研究生毕业的那一年,感染了结核。记录了在住院的一个月里,自己对结核治疗的理解、病友间的生活态度及出院自己因这一次住院而对自己的人生重新进行了规划。希望通过我自己的详细记录,以及自己的感受,对同龄患有结核的青年有所帮助。
  • 校花的最强武少

    校花的最强武少

    修真强者冷易,重生在一个废材少爷身上,他不甘当弱者于是努力重修,从此废材变天才。富二代…太子…杀手?哼,在冷易面前,根本就是个渣。冷易的名言:校花都是我的,敢碰,那等于死!武少群:557665472
  • 复仇公主之神秘冷漠的假王子

    复仇公主之神秘冷漠的假王子

    她和他身份神秘,同一家族,不同身份,家族被灭,他们踏上了复仇之路,但当一切结束,真相也同时浮出水面,他才认清理自己的心,他放下恨,甘愿呆在她身边时,她已离自己而去了,他该如何......她,被朋友背叛,家族被灭;她,被父亲抛弃,流落街头;她,被妹妹背叛,陷入绝境,她们选择了走上复仇之路,同时她们也遇到了她们的他,她们又该如何......
  • 暮色点西桥

    暮色点西桥

    一座依湖而建的房子里,面容温和的女子向孩子和小表妹讲述自己年轻时的故事:初见他时,她不过七岁而已,又帅又臭屁的他让她一见钟情,从此追着他跑,毕生志愿就是成为他独一无二的新娘,拔掉他身边所有的野花。紧张的高考前夕,她惊悉他接近自己另有目的,一见钟情不过是他的骗局。心痛之下,她愤然和巴巴站在她身后的守护者离去,连一个认真的分手都吝啬给予。一别七年,她一无所有重新来到他的面前,他站在商界之巅睥睨众人,却再次让她心甘情愿走入情局。他亲口告诉她,在感情至深时将对方抛开,是他们最为热爱的把戏,这一生,他们都无法逃离。
  • 第一家族长老路

    第一家族长老路

    作为大陆第一隐世家族的弟子,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主角,就立志成为家族九大长老之一,他的长老路,便从他那精心挑选的跟随者、自己上等却不顶尖的资质以及他出生前的一段秘密开始。作者个人原因,基本只在寒暑假更新……其余时间大概每两三周一更吧角色介绍看“作品角色”
  • 前世

    前世

    百花洲杂志社编著的《前世(身穿尘埃的字符)》精选近几年《百花洲》杂志纪实文学作品,汇编成册,总结了近几年中国各类文体的文学创作成就与风貌。在浩如烟海的文学创作中,编者们从作品的价值上反复斟酌,碰撞,判断,从而披沙炼金,把或感人肺腑或引人深思的,现实中受到普遍好评、具有广泛影响的,具有经得住时间考验、富有艺术魅力特质的好作品,评选编辑出来,以不负时代和读者的重托与期望,恪尽对中国当代文学事业的责任。本书将充分展示编选者视野的宽广、包容、博大,体现当下文学的多样性与丰富性,是一部水准较高的集锦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