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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合同法律制度(1)

本章知识要点

识记:合同,合同法,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提存,违约责任。

领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无效合同的种类,几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行使代位权的条件,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

应用:

(1)能够规范书写合同书;(2)能够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3)能够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

(第一节)合同法与合同法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出现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在私有制和国家相继产生后,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的应用更加广泛,合同关系成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对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两部法律中。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当事人自由表达其意志的前提和保障。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一个公民或者法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都只能由他自己判断、决定,只要合同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3)合同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订立,一般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种类的多样性。依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对合同进行分类,便于合同当事人在实践中订立和履行合同,也便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等权利义务,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为等价偿付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在合同法分则中列名的十五类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和相应具体规则的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合同法主要调整有关财产流转内容的民事关系,重点是反映经济流转的交易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

我国198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形成了合同领域三足鼎立的局面。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总结经验并结合新情况,在三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总则中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重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力。

4.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1.合同的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2.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该原则是指订立的合同应具有合法性。为了确保所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的情况下约定合同内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内容须是当事人自愿真实意志的表现,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当事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订立。

(3)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该原则是指订立合同还应该遵守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合同订立所必须强调的社会责任。

(二)合同订立的主体

合同订立的主体简称合同主体,是指通过订立合同而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同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或者条款。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及顺利履行,从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主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揭示性与示范性,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除了以上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可以是不同的,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价格条款。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向相对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有:

(1)要约的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对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或者撤销要约。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人的法律地位。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即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

4.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4)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的成立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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