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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附论(2)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向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的,那么原告必须在我国境内,并且在我国境内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由原告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的,原告必须在我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由原告向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后子女扶养问题。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无论子女是否带出国,子女的抚养费用可先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父母双方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作出判决或裁定。一般来说,以一次性给付一定数量的抚养费为宜。这是由于我国目前与一些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这些判决不便强制执行为保护中国公民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对外国人一次给付确有困难的,法院令其选择在中国境内有相当财产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提供担保。到期不履行的,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对于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负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也应该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课后练习】

简答题

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2.涉外结婚的主体有何限制?

3.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

项目三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法律

【学习目标】

1.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结婚与离婚问题。

2.涉及台湾同胞的离婚问题。

3.内地对台湾地区有关两岸公民婚姻家庭纠纷判决的认可。

【导入案例】

福建陈女士和台湾郑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他们在福州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郑先生回台湾生活,陈女士偶尔过去探亲,长时间的聚少离多,两人之间的感情慢慢淡了。最后,两个人都对婚姻失去信心,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

试分析:

1.陈女士和郑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分别需要什么证件或证明材料?

2.陈女士离婚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郑先生回台湾生活,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本案知识点】

涉台离婚的程序

【主要内容】

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家庭法律

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家庭法律主要是指侨居在外国或定居在香港、澳门的中国同胞与内地公民,以及华侨之间、港澳同胞之间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缔结或解除以及依法处理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关于华侨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华侨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在主体上并无涉外因素,在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上,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对香港和澳门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的存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主管部门曾经作了一些补充性规定。

民政部于2003年9月25日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程序作了规定。

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华侨,须持侨居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该证明须经与我国和侨居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书面声明,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由其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港澳地区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港澳地区结婚,可类推适用婚姻缔结地的香港法律或澳门法律。香港、澳门地区的《婚姻法》所遵循的原则与内地《婚姻法》没有原则性的冲突,只是在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上与内地《婚姻法》有所差异。香港实行婚姻注册和仪式相结合的制度,澳门实行婚姻注册制度。当事人依照香港或澳门法律缔结的婚姻,承认其有效。

(二)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离婚问题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国内(内地)离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登记离婚。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问题已做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可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港澳台居民或华侨除应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还应该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婚姻登记机关经对证件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缔结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内的华侨或者夫妻双方都是定居香港、澳门的港澳同胞的离婚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内的华侨的离婚问题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现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无争议时,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回国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对于双方都是定居在香港、澳门的港澳同胞的离婚问题。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因特殊原因要求到内地办理离婚的,双方可以到内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在审理涉及港澳同胞的离婚纠纷时,如果港澳同胞一方须负担子女抚养费等内容需要执行,为避免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应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立即执行的办法,也可以采用亲友担保的方法。

涉及台湾同胞的婚姻家庭法律

涉台婚姻是指台湾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依照中国内地法律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

涉台婚姻中的台湾同胞是指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出生现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台胞按外籍华人对待;已经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胞,按华侨对待;已经在港澳地区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胞按港澳同胞对待。

(一)涉及台湾同胞的结婚问题

台湾同胞申请与内地公民在内地结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内地居民同台湾同胞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书》。

(二)涉及台湾同胞的离婚问题

1.内地公民与台湾同胞双方自愿在内地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从台湾回内地定居的台胞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定居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比如登报公告、委托回台人员带信或由第三地区的有关人员传递,通知在台一方于限定时间内应诉。在台配偶可亲自来内地应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应诉,可作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如果台湾一方须负担子女抚养费等内容需要执行,为避免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应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立即执行的办法,也可以采用亲友担保的方法。

【课后练习】

简答题

1.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内地居民在内地结婚应当提供哪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2.简述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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