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解释》中的第八条作出了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除《若干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一些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个案件,在确定其级别管辖后,还需确定其地域管辖,才能最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凡是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
(二)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其又分为:
1.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有两种情况:
(1)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改变原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是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具有该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在上述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情况下,确定管辖的其他标准均不适用。“因不动产”是指行政争议所涉及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主要包括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因征用不动产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因拆迁、翻建、扩建而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等。这类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对不动产进行调查、勘验、测量,便于收集证据和对证据进行审查,也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
通过法院的裁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这就是裁定管辖。它又分为三种类型: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有以下特点:
1.法院已经错误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
2.受理的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
4.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是也有可能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指令的方式,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裁定管辖的又一种类型,它是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下级法院将本由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将本由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从而最终决定案件管辖法院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异议与处理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案件之后,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认为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表示不服该法院的管辖行为,并主张变更管辖的意见。
(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在经副县长同意后,以(2000)乡企管8号文件下发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该局管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须向该局缴纳管理费,并附上缴纳标准。而该县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依法纳税,并向工商局依法缴纳了管理费,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理局缴费。
多次上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8号文件。
问题
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解题思路
根据案情,从受案范围着手分析。
【实训案例二】
基本案情
严某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2009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某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
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2009年10月6日,严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题
1.严某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解题思路
根据案情,从起诉条件、受案范围着手分析。
【综合知识竞答】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拖延长达数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任何裁决,则此时张某可以()。
A.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B.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C.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D.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是()。
A.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B.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D.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D.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4.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包括()。
A.原告B.被告C.证人D.第三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A.公务员甲不服所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B.甲对某市政府就其与乙之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裁决不服C.甲不服某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犯罪嫌疑而进行刑事拘留D.甲不服某海关以走私嫌疑为由将其扣留24小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A.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B.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C.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D.本辖区内其他较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3.对经复议的案件提起诉讼的()。
A.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D.只有在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4.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可排除的是()。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5.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可以通过裁定移转管辖。
A.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C.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自行审理原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E.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