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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北魏:“太和改制”(3)

换用现代的话说,他是想建立一个能发挥生产效率的同质性社会。可是,当时的社会状态是:许多州郡百姓在重返乡土时,见其田地已被人侵占。由于他们离乡年岁已久,所持土地权状或证据似是而非,以致两方的证词与证据真伪难分,官司无法了断。田地因而继续被长期闲置,生产停滞。我们可以了解,百姓在历经长期战争之后,所希望的是安定。如果返乡之民可以顺利地取回田产,生产便可立即重新恢复。李安世所见到当时生产不振的真正原因,绝不仅仅是有些史家所称“人力与地力不能充分利用”的表面理由,而在于土地产权已不再明确所引起的巨大社会成本。由于原土地持有者无法证明土地的所有权,因而招引“虚枉之民、侥幸之徒”的掠夺。财产权有赖于司法的保护;司法是以证据为基础的。一旦两证徒具,司法便失去对财产权的保护功能。于是,在衡量得失之后,李安世认为:若任司法拖拉下去,“争讼迁延,连纪不判”,必然导致“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他所建议的方式是将这些事久难明的土地,全部归属国家。如果这些田地足够多,那么,国家便可以再将这些田地授予人民,行均田法。

四、推动了经济的复苏和繁荣

推行均田令,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推动了北方地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新租调制,改变了原先赋税征收的混乱现象,使人民的负担大为减轻;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增多,国家的租调收入大为增加。

制度变革后,自耕农民显著增加,孝明帝正光以前,全国户数已达五百余万,比西晋太康年间增加一倍多。农业、手工业都有显著的发展。《洛阳伽蓝记》称北魏后期百姓殷富,年登俗乐,衣食粗得保障。在手工业方面,北魏后期炼钢技术有新的成就,相州牵口冶(在今河南安阳)制成锐利的钢刀。商业也逐渐活跃起来,太和以前,北方商业几乎处于停顿状态,钱货无所周流。孝文帝时,元淑为河东太守,当地许多百姓弃农经商。随着商业的发展,货币恢复流通,太和十九(公元495年)年,又重新铸造“太和五铢”钱,规定此钱在京师及全国诸州镇都可通行。宣武帝时,洛阳的商业相当繁荣,成为商业大城市。

“太和改制”的不足

“太和改制”,多被后世所称道。但以今天的观点看,它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农户土地产权残缺,制度成本高,导致小农化

在均田制的施行过程中,国家保留了大量的土地产权,而农户得到的仅仅是一种残缺的土地产权,如规定田地的用途以及使用期限。就桑田等世业田来说,虽然国家承认农户对其的拥有权,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土地的买卖,但是,国家不但限制了土地买卖的范围(“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而且就使用用途也作了限制,规定必须种植一定量的某些农林作物。在桑田上,“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另“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也就是说,国家对农户土地使用、收益以及转让给予了限制、管制和干预。

此外,督促、强制农民生产。太和九年令有“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实早在平城计口授田时,拓跋嗣就有劝课农桑之敕令:“凡庶民之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死无椁,不蚕者衣无帛,不绩者丧无衰。”《魏书?高祖纪》中记载,孝文帝太和元年春正月辛亥诏更严厉:“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均田令颁布后仍然如此,太和二十年五月丙子诏“令畿内严加课督,惰业者申以楚挞,力田者具以名闻”。

对农户土地产权的管制,增加了国家的制度成本,因为监督和执行,是需要耗费成本的,包括官吏、财力等。

“均田”按人分田,保证相对均等,如“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实际上导致农业经营小农化。

二、均田制没能彻底推行

均田制并没有全面推行,至少在若干地方并没有实行。北魏重臣韩麒麟,官居冠军将军、给事黄门侍郎、齐州刺史、假魏昌侯,他在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即均田令颁布两年后,给皇帝的表陈时务疏中提到:“今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并提出与均田制相似的“制天下男女,计口授田”(《魏书》卷60《韩麒麟传》)。可以看出,韩麒麟对早已于两年前就颁布的均田法是不知情的,否则,就不至于重提“计口授田”之事了。另外,一般情况下,任何新制度的推行,政府总会先以京师一带试验,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边远地区通常不会走在前面。而韩麒麟所称则是京师“不田者多”,而且“游食之口,三分居二”。其后太和十六年(公元492年)的一个劝农诏书中说:“京师之民,游食者众。”(《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证明韩麒麟的话是不错的。并且,这些为数众多的“不田者”或“游食者”不可能都是工商业者,因为此时的工商业也不发达,从“魏初至太和,钱货无所周流”(《魏书》卷160《食货志》)亦可看出。

另外,即使有些地方表面上遵照法令,实行授田,但是豪门权贵每每凭借权势,上下联手,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使土地的分配有利于自己,把瘠土荒畴分给百姓,而良田沃壤则尽归权门,这样,名为均田,实系兼并,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尤为严重。“(怀)表曰:‘景明以来,北蕃连年灾旱,高原陆野,不任营殖,唯有水田,少可菑亩。然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因此凋敝,日滋月甚……’时细民为豪强凌压,积年枉滞,一朝见申者,日有百数。”(《魏书》卷41《源贺传附子怀传》)景明时是在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十五年以后,边缘地方虽然按照均田令进行分田,但是丰腴肥沃的土地都为主将参僚所独擅,百姓分到的都是贫瘠的土地,使当地的百姓苦不堪言,及至有了申诉的机会,“一朝见申者,日有百数”。像这样的事例,在北魏实行均田法以后并不鲜见,这就完全与均田制的精神相左了。

三、从总体制度变革情况看,没能解决民族融合问题

“太和改制”虽然取得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制度变革是在“以贵承贵,以贱袭贱”的原则下进行的,特别是制度变革是按照门阀士族的楷模进行的,并没能解决民族融合问题。

鲜卑族本无文化可言。如陈寅恪所说,北魏的汉化政策,目的是促使鲜卑族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以此来巩固北魏的统治,进而吞并南朝。

对此,我的理解为,汉化之后,也便于统治汉人,加上迁都洛阳,控制漕运,有利于统一南朝。例如,《魏书》卷53《李冲传》上说,孝文帝自邺还京,泛舟洪池,乃从容谓冲曰:“朕欲从此通渠于洛,南伐之日,何容不从此入洛,从洛入河,从河入汴,从汴入清,以至于淮?下船而战,犹出户而斗,此乃军国之大计。今沟渠若须二万人以下、六十日有成者,宜以渐修之。”冲对曰:“若尔,便是士无远涉之劳,战有兼人之力。”

由于制度变革设计之初,存在这种先天性的缺陷,孝文帝始终没有真正解决民族融合问题。被迁到洛阳的鲜卑人汉化了,留在边镇的鲜卑人却保持着鲜卑的旧俗。在边镇的鲜卑武装集团与洛阳的汉化鲜卑文官集团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最终爆发了六镇暴动,导致北魏分裂,终至灭亡。

六镇原指怀朔、武川、抚冥、柔玄、怀荒、沃野,后来变为北方城镇的总称。北魏迁都洛阳之前,首都在平城(今山西大同东北)。当时塞北柔然强大,塞内分布着高车(即敕勒)和山胡。从北魏的皇始至延和年间(公元396年—434年),北魏先后自东而西设怀荒(今河北张北)﹑柔玄(今内蒙古兴和西北)﹑抚冥(今内蒙古四子王旗东南)﹑武川(今内蒙古武川西)﹑怀朔(今内蒙古固阳西南)﹑沃野(今内蒙古五原东北)等军镇,史称北镇或六镇(孝文帝末年,又于怀荒镇东今河北赤城西北增置御夷镇,实为七镇),外御柔然,内制高车﹑山胡,拱卫京都。

作为朝廷最重要的军事力量,六镇的将兵基本上选用鲜卑族人。而这些鲜卑兵将都带有贵族性,地位很高。

孝文帝迁都洛阳后,这一支南下的鲜卑人汉化以后,成为门阀化的贵族。留在北镇的鲜卑人,无法汉化,军人仍是军人,胡化仍是胡化,可是在孝文帝太和以后,镇将地位大大下降,被排斥在“清流”之外,升迁困难。镇兵的地位更是日趋低贱,与谪配的罪犯和俘虏为伍,地位沦为“府户”(贱民)。

这种矛盾日益尖锐。到北魏末年,北方六镇戍兵和各族人民发动了反抗北魏王朝汉化的兵变。北魏政权联合柔然予以镇压,六镇兵变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北魏很快分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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