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与每个家庭和企业有密切关系。但水价在什么水平算适当?更重要的是,水价定在什么水平应该由谁说了算?
谁在说?
近两年水价上调的城市很多,引起社会对水价的广泛关注。电视、报刊,尤其是网络,对水价的议论铺天盖地。电视、报刊、网络只是媒体,通过媒体发言的有普通消费者、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与供水有关联的物业企业、政府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专家等不同的角色。
供水企业强调,水价本来低于供水成本导致亏损,近年供水成本又上升迅猛,因而要求提高水价。污水处理企业同样强调污水处理成本高而征收的排污费偏低目前,中国向自来水用户征收水费的终端水价包括四个组成部分:水资源费、原水供给工程水价、自来水处理输送工程水价和排污费。原水供给工程包括水库、井、输水渠(道)等给自来水厂供应原水的工程。有的地方还征收附加费,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要求提高总水价中的排污费。
政府主管部门除了认为水价偏低导致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亏损之外,还认为水价偏低不利于节水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因而也主张调高水价,尤其要调高由政府征收的水资源费。
一些行业专家根据中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水污染愈演愈烈的态势,基于水价普遍低于水资源价值和供水成本的判断,认为水价应该逐步提高,以利用水价杠杆来促进节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另一些专家则认为供水企业具有垄断性,供水成本不透明,供水价格虚高,不应该把供水企业的垄断利润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用水者,尤其是一般居民消费者则对普遍、快速的水价上涨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他们认为企业不合理的成本不应该转嫁到老百姓身上,而且政府应该为供水公用事业投资,而不应该把供水责任都推到供水企业身上、把供水负担都推到消费者身上。老百姓的这些诉求也得到了很多行业专家的认可和支持。
谁说了算?
虽然很多角色都在就水价发言,但水价最终由谁说了算?
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水已经成为商品。但水商品与一般的商品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一个城镇、一个灌区往往只有一个供水者;二是生活用水属于基本人权。由于水商品的这些特殊性,水的供给、包括供水的价格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而必须由政府承担供水的首要责任,并由政府对供水及其价格进行直接管理和调控。就是说,水价应该由政府说了算,而不是市场或者供水者说了算,也不是用水者说了算。水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供水者和用水者,都可以对水价发表意见、施加影响,但水价到底定为多少,只有政府才是最终的决策者。政府拥有水价制定权是正当的、合理的。政府也必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作为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者,履行好管理供水及水价的职责,保持水价在合理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等法规,中国的水价由各个地方的政府来制定和调整。省级政府有最终定价权。更低级别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水价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但是,政府的水价定价权也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合理水价之“理”
政府制定水价不能随意,而必须有其道理。什么样的水价才是合理的水价?制定水价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该理解水价的功能。首先,价格是实现商品交换、成本回收、经济再生产的基础。生产者只有通过一定的价格把商品卖出去,才能回收成本并进行再生产。对于供水企业,通过卖水得到的收入,加上政府的补贴,应该能够补偿其供水的所有成本,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持续不断地供水。其次,价格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价格应当尽可能接近价值。水价也是如此。水价如果严重低于其价值,就会传递错误的资源配置信号,使得本来缺水的地区配置了高耗水的行业、加剧缺水地区的矛盾。第三,水价是推动节水的经济杠杆。通过宣传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和觉悟,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节水效果,但更强有力的节水推动力来自经济杠杆的作用。第四,价格也可以是政府调控消费者经济负担、提供福利的渠道。如果一个地方的政府财政很富裕,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而低价甚至免费供水。
因此,水价是否合理,就看水价是否很好发挥了回收成本、优化配置资源、推动节水和调控用水者经济负担等几方面的功能。前三项要求相一致而与第四项要求相矛盾:前三项都要求水价反映供水成本,第四项则要求水价不能超过用水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合理的水价必须在反映成本和用水户承受力之间找到平衡,其实质是效率与公平的均衡。
水是越来越稀缺、紧俏的资源。因为以前水价远低于水的价值,通过适当提高水价来反映水的价值是完全必要的。但过去的低水价是历史的产物,水价的提升也必须有一个过程,不能一下子提高太多。
从水价的组成部分来看,城市水价可能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由政府征收的水资源费、提供原水的水利工程水价、负责把原水加工成自来水的自来水加工水价、污水处理费和附加费。附加费往往是临时性的,为了某项工程(例如南水北调)而征收,缺乏经济权益与义务的明确界定,今后应逐步取消。对于政府征收的水资源费,为了反映水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为了反映水资源的稀缺价值,为了适当补偿政府为了管理水资源所付出的成本,在原来普遍没有征收以及征收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应当提倡征收水资源费,并适当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但是,从防止水价上升过快而使用水者的负担增加太快的角度而言,水资源费可以收得少一点,以把调价的空间让给水利工程、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
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合理水价应当反映供水成本的前提是供水成本的合理,即供水成本应当是真实的、在科学管理水平下的正常成本,而不能有虚报、不能把不合理的开支列为成本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合理的水价还需要有其他政策的相应配套。例如,在水价提高的同时,对于困难群体应该有补偿,以保证其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比较好操作的是,提高低保家庭的补助线和补助水平。而对于收入水平高于低保线但接近低保线的那一部分贫困人群,比较容易被忽视,也缺乏容易操作的补贴办法,因为对这一部分人没有登记、不容易识别,需要给以特别重视。
水价的博弈
政府、企业(包括自来水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消费者在水价的调整过程中互相影响和制约,构成了三方博弈的关系。
在三方博弈关系中,企业因为拥有垄断地位而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企业可以利用政府和消费者都不熟悉行业专门知识、企业运营状况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并动用远多于一般消费者的企业资源,对政府管理部门展开公关活动,以达到高报成本、提高水价的目的。
政府因为拥有最终决策者的地位,所以在三方博弈中是最强大的,但其决策者的强势地位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削弱。一是信息不对称,政府对企业的运行状况缺乏详细的了解;二是减轻财务负担的甩包袱倾向和增加本部门可支配经费的创收倾向,有了自身的利益诉求,难免不偏离代表公共利益的立场,也容易丧失与企业博弈的优势;三是方便自身管理的偷懒倾向,可能使政府放弃一些综合效果好、但政府管理工作量加大的方案;四是难以根除的个别管理者的“寻租”——即利用手中的权力寻求个人好处——行为,可能使个别管理者放弃公共利益代表者的立场而附和企业的要求。
在三方博弈中,虽然单个消费者对供水市场、水价的影响很小,但消费者群体的影响不可忽视。对于政府,因为“权为民所赋”,消费者是政府权力的委托者,政府应该为消费者负责,政府必须对消费者关于水价的态度、呼声给予关注和回应。对于企业,虽然单个消费者掌握的知识、信息是有限的,但消费者群体中拥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所以消费者群体构成了必须认真对待的监督者、讨价还价者。尤其是网民们通过网络表达的群体性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水价调整中必须考虑的因素。社会舆论确实对一些地方水价的制定发生了一定影响,使得一些地方提高水价的计划或者延后、或者调整的幅度减小。2009年国庆节前,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调整水价的过程中,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
合理水价的制度保证:公开透明
由于水价牵涉面很广,要保证水价的合理公正,必须坚持水价定价制度的公开化改革方向,做到定价程序的公开、调价方案的透明,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尽可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水价听证制度是水价定价公开化、民主化的很好的形式,它建立了供各界反映水价意见的可操作的平台。但水价听证会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听证会“代表”的组成应有更多的消费者。因为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是听取公众的意见,所以价格管理部门的代表名额可以很少甚至取消,适当增多消费者的名额,因为消费者的数量比管理者、生产者的数量多几个数量级,理应有更多的代表名额。第二,在选择消费者参加人时应注意吸收不同收入水平、不同教育背景的消费者参加,以增强代表性。第三,水价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的称谓虽然改成了“消费者参加人”,但“消费者参加人”不能仅仅反映个人的意见,而必须能够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因为从听证会的本意来说是要听取大多数消费者的意见。由于“消费者参加人”必然具有“消费者代表”的性质,应该要求“消费者参加人”有义务公开身份以及适当的联系方式,以便没有机会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可以向他们反映意见并带到听证会上。为避免私人电话公开带来的不便,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某个时间某个地方接听消费者的电话或当面听取意见。第四,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提出的意见要有及时、充分的反馈说明。
除了水价听证会之外,政府制定水价的整个过程都应该公开透明,比如调价意向由谁提出、调价方案的制订过程,拟定的调价方案应该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政府制定水价过程的公开透明,还包括及时、准确地把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水资源短缺情况告知社会公众,以便民众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水价调整的背景。
关于水价的公开透明,最核心的是企业成本的公开透明。因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公用事业性质,应该明确所有从业企业都有义务向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工艺流程、投资数量、设备折旧率及其相对水平、运行和维护成本及其在同类工艺中的相对水平、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在本行业和本地区所处的位置、水的单位成本及其相对水平等相关的详细信息,并接受管理部门的审计、民众的质询,不得以商业机密为借口封锁信息。
建议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之外,制定包含水价听证内容,但比听证内容更丰富的《水价制定办法》:(1)明确规定水价听证会普通消费者参加人的名额比例,并由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参加人员的选派,消费者参加人员的构成必须兼顾收入水平、教育水平等多方面的代表性;(2)明确规定水价听证会的消费者参加人应听取和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意见;(3)明确规定水价调价方案制定程序中,必须包括企业成本公开、质询的步骤,并对企业成本公开提出具体要求;(4)明确规定拟订的水价调整方案除了提交听证会讨论之外,必须及早向社会公布以听取更广泛的意见,并规定对公众的意见必须有明确反馈;(5)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水价调整意见进行调查,可能是对水价听证会的很好的补充,因为参加听证会的人数毕竟很少,而接受社会调查的人数可以多得多。
水价政策的配套政策
在水方面,我们有多方面的政策目标,例如为城乡居民提供保质保量的供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缓解水的供求矛盾、保证生态需水、防治水污染、增加灌区粮食产量、提高灌区农民收入等。单一的水价政策绝对不能同时实现这些目标。为了实现水方面的多种政策目标,必须要有相关政策与水价政策配套。
为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缓解水供求矛盾,在目前水价普遍低于水的真实价值的情况下,提高水价是必然的。但为了不因提高水价而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尤其是不影响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需要,在提高生活用水水价的同时,应同时提高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并争取采用阶梯水价制度,对基本用水需求采用低价,对奢华性用水采用高价;为了不因提高水价而影响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可以在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水价的同时,提高种粮补贴;为了提高水价而不影响农民的收入增长,可以在提高农业用水水价的同时,增加对农产品的补贴。虽然世界贸易组织限制农业补贴,但所有富裕国家都对农业提供大额补贴。中国在有了经济实力以后,也应该提供农业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把农业从“供血者”变成“受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