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队笑罢,开始语带揄揶地说道:“就算孟琳琳和这个女嫌疑人之间有再多相似之处,可是有一个实证就可以把这个假设推翻。据卷宗的记载,孟琳琳是在3月22日早上8点准时在南市的公司里上班的,这一点有很多同事可以证明,而凌飞宇被害时间是在3月21日夜里21时30分至23时之间,地点在肇庆。所以,孟琳琳不具备做案时间。此外,据卷宗上记载,凶案现场留存的可疑女子高跟鞋的足印是39码的,而孟琳琳,我们昨天和她谈话的时候我曾经特别留意过她的外貌,包括她的脚,和她将近一米七的身高相比,孟琳琳的脚很小,应该只有37码,这和现场遗留的39码女式高跟鞋印存在差距。我想这两点已经基本排除孟琳琳的嫌疑了。”
高秀云却不以为然地淡淡一笑:“何队,您的这两点证据并不能够完全成立。第一,您说孟琳琳3月22日8点准时到南市公司上班,可是,不要忘了凶案发生的时间是3月21日的夜里10点左右,那么,孟琳琳有没有在现场出现的可能呢?我的回答是有。因为她的同事虽然可以做她在3月22日早上8点的时间证人,但是3月21日晚上呢?据卷宗上所写,孟琳琳自称她整晚都一个人在家里睡觉。的确,这个回答很合理,没有证人的理由也很充分,因为她是一人独居的。可是,有没有可能她是在撒谎呢?如果在3月21号当日5点半钟下班以后,孟琳琳就从南市赶往肇庆再坐上去往富林县的长途车,那么,她很可能在晚上10点之前就可以到达富林县了,并于10点刚过的时候走进‘志红旅店’,在行凶后也就是十几分钟之后,她再包出租车在当夜回到南市,那么,她完全可以赶得及在第二天早上八点准时到达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证明,孟琳琳的不在现场证明是不可靠的。这是第一。而第二呢,关于您刚刚提到的39码女士高跟鞋足印的问题,您说您在昨天见面时留意到孟琳琳的脚,您看到她的脚很小应该只有37码,这一点您说的没错,我也注意过她的脚,因为她当时穿着一双红色的拖鞋,很醒目,我发现她的脚可能是在36码半到37码半之间,不会超过38码。不过,鞋的码数尽管相差两码,但是您不要忘了,如果她的脚是39码的,那么她绝对穿不进37码的鞋子,可是,如果她的脚是37码的,她完全可以穿进大两码的皮鞋。这一点请您千万不要忽视。因为我就曾经穿过大两码的鞋子。”
说到这里,高秀云满眼含笑地望着何队说:“所以何队,您的两条论证根本都是站不住脚的。”
何队无语,他发现高秀云自从从鉴证科调入自己的刑侦科之后,越来越显露出优秀的断案能力,他曾经一直只把她当成一个对自己情有独钟的温柔恬静的小姑娘,现在他发现他再也不敢小视她了。
何队开始重新审视这桩发生在两年前的貌似普通的劫杀案,他发现这桩凶案背后隐藏的迷雾越来越浓。
究竟那个神秘的女人会是谁呢?
此外,他又忽然想到一个问题:王阿婆说那个女人上楼时背着一个鼓鼓囊囊的大号女士挎包,既然是来行凶劫财,她包内所装的东西本应是越少越好的,甚至只要带上那柄后来成为凶器的美国蝴蝶刀就够了。可是,她的大号挎包为什么会是鼓鼓囊囊的呢?里面究竟装着什么东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