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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以驯鹿为生的沙米人——兼谈游牧社会的若干问题(2)

帐篷是由12根—18根长12英尺—15英尺的柱子支撑起来的圆锥形结构,外形与印第安人的“梯比”、中国鄂伦春族的“仙人柱”相似。帐篷的内部空间圆径约15英尺,外用羊毛毯(从定居的沙米人处购得)覆盖,顶上留有出烟口,内部四周堆放成束的鹿皮或桦树皮防风。地面中心有一个石砌火塘,由火塘到入口处为通道,以圆木为界。地面先铺细树枝再铺鹿皮。尽管外面寒风怒吼,帐篷内却温暧如春。

帐篷内家庭成员有自己固定的床铺位置。丈夫和妻子位于内侧右方,烹饪用具便靠这边排放,以便主妇操作。较大子女在内侧左方,与父母以火塘相隔;幼小儿童在入门处右方与父母相邻以便得到照顾。如有客人和雇工则在入门处左方。近年冬营地的帐篷渐为井栏式木结构房屋代替,内部布局不变。

春秋营地住房外还各有仓房,均为固定小屋,房顶以桦树皮覆盖再铺草皮(turf,因为这里要贮放来年需用的事物及重要东西。

夏季营地仍使用帐篷,是临时性的,不用厚重的羊毛毯而用帆布。

为便于鹿群在广阔的空间觅食,无论在哪类营地,一般只包括几户互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很少有大量入口聚居。

沙米人居住的流动性和分散性,是为适应当地严酷的自然环境,充分利用分散而有限的资源形成的。

(三)驯鹿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山区沙米人在放牧空闲时也偶尔捕鱼、套捉小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但对整个经济生活不起重要作用。驯鹿才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产品,一切生活必需品都取之于驯鹿。

鹿肉是他们的主要食物,近年来山区沙米人也吃面包,是用鹿肉交换来的。杀鹿时,鹿血放入鹿胃制成的袋中收集起来,供人和牧犬食用。嫩的鹿角也能吃。过去他们还饮鹿乳,并用以制乳酪,由于套鹿取奶费时太多,1920年以后已不再进行。

沙米人传统服装全取之于鹿。用大块鹿皮制上衣,腿部鹿皮制靴和裤子,带毛的鹿皮做外套和帽子。被褥用整张鹿皮。缝纫线是撕开的鹿筋。

工具、器具多用鹿皮、鹿角、鹿骨制成。虽然当前已使用现代化生活用品,也都是以鹿交换来的。沙米人从中世纪起就与相邻民族有商业往来(汉森,1984),驯鹿一向是他们用以交换的重要物资。

驯鹿还是他们重要的运输手段,迁徙全靠鹿拉橇、驮载和作为乘骑。

驯鹿在经济生活中这样重要,沙米人视驯鹿为主要财富。

鹿产品是他们唯一对外交换之物。聘礼、陪嫁、财产继承,均以驯鹿为计算单位。“没有驯鹿,就没有人类”这一古老谚语在各地沙米人中流传。

二家庭和社会

(一)婚姻的缔结和婚后居住

严禁近亲通婚,兄弟姐妹之间和兄弟姐妹的子女(我们所说的姑表、姨表、堂兄弟姐妹)不得婚配。这样的婚姻被认为会造成“不好的血,养出精神错乱的后代”(在居住特別分散地区,配偶难觅,偶有表兄弟姐妹发生关系有了孩子亦必须远走他方。(皮尔逊,1964,58页)

他们的亲属称谓属于“爱斯基摩式”,注意区分同辈亲属中亲疏之别,父母的兄弟姐妹各有不同称谓,应即与防止近亲结婚有关。

选择配偶除考虑有无血缘关系这一重要原则外,主要考虑经济情况,即看对方拥有多少驯鹿。但贫富之间结婚仍大有人在。富裕家庭喜欢选一个贫苦无家男子为婿,以增加放牧人手;而一个漂亮的女子或一个能力很强会唱yoik的男子,不管其他条件如何,极易找到配偶。

和世界很多民族一样,婚前年青男女有一段罗曼蒂克时期。婚前发生性关系者并不少见。在瑞典的沙米人雷尼奥俄马社区(位于挪瑞边境的卡雷苏安杜南端)可达15%(惠塔蔻,1955,46—47页)。这种关系视为不当,但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以后随母亲进入新家庭或由母亲的亲属抚养成人。

正常婚姻缔结过程是:男子选中对象征得父母同意,请兄长或其他亲属前往女方家求婚,强调男子能力和男方驯鹿之众多,商定以多少驯鹿为聘礼,婚姻费用如何分担,新婚夫妇居住何方,结婚日期等等。结婚之日,至少要举行一次有双方直系亲属参加的宴会。现代沙米人已多信奉基督教,去本教区的教堂举行有关仪式。

与前人对游牧社会必存在一夫多妻制的臆想相反,沙米人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且已婚夫妇绝对忠实于对方。离婚和通奸极少发生。如在瑞典康卡马社区的档案中,找不到这方面的案例。丈夫长期离家,妇女有回转娘家居住的,但不会导致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唯一原因就是死亡。

新婚夫妇立即建有自己的帐篷,因一个帐篷最多只能住4个大人4个小孩或两个大人8个小孩,不能容纳更多人口。而且这对年轻夫妇从年幼时即各自积累起自己的驯鹿,再加上作为聘礼或陪嫁的驯鹿也归他们所有,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婚后居住实际上只是加入哪方的亲属集团,在哪方营地建立自己帐篷的问题。

婚后居住于男方家还是女方家,取决于:(1)哪方的自然资源足以支持新增加的人口;(2)哪方缺乏劳动人手;(3)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否亲生子女,是否积累较多的马)驯鹿等)。其他条件相同,多选择较为富裕且本人在家庭中受到重视的一方。

但新的家庭加入哪方亲属集团并非一成不变。当上述条件改变或相处不和,则可转移。故人的一生根据方便和需要,可能先依附男方,又依附女方;甚至一年数易,可能夏天依附男方亲属,冬天又与女方亲属同住。

总之,沙米人婚后居住模式既非从夫方亦非从妻方,这在人类学上称为“两可居”(ambilocal residence),任凭当事人选择,无限制和规定。

(二)家庭、世系和财产继承

由于结婚以后即有独立的居处和经济,山区沙米人的家庭组织属于核心家庭类型。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有时再加上已成单身的父母和未成年弟妹,或者还有前来投靠的亲戚或雇工,住在同一帐蓬中,组成一户。

家庭中男子从事放牧、屠宰、组织迁徙和运输、建造房屋和支撑拆卸帐篷,女人负责挤奶、缝纫、炊爨、照料老人和小孩。孩子也担任一些辅助性工作,到了16岁便能独立工作。对家庭负主要责任的是丈夫,他决定鹿群出卖或屠宰,掌握经济大权,但妻子仍可发表意见,丈夫在家庭中无绝对权威。丈夫死后,寡母决定大事,儿子对放牧事务也要征求母亲意见。

家庭结合牢固,气氛融洽而温馨。沙米人子女对父母、后辈及老人百般照顾。最近,某些地方政府建造老人公寓,收容不必随鹿迁徙的老人,但子女多不忍心。父母对子女倍加爱护,很少责骂,体罚更不存在。青年人享有充分自由,父母很少施以限制(惠塔蔻,1955,84页),以养成孩子独立精神及迅速作出决定的能力,这是生存于严酷的北极地区人类必不可少的素质。

山区沙米人与婚后两可居住的习俗相适应,无氏族组织存在(惠塔蔻,1955,15页),在核心家庭之上是几个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核心家庭组成的亲属集团。

由于无氏族的存在,山区沙米人有名无姓。人名视其继承父亲还是母亲的世系,由己名再加上父名或者母名组成。如在阿尔塔陪我们参观的阿尔塔教育学院副教授OddMathisHaetta先生的女儿名AnjaH。Haetta,Anja是她的名字,H是其母名略写,她连母名而不连其父名。Haetta是他们一家所住的地名,这有点像姓却与氏族或家庭无关。

至迟自17世纪牧养驯鹿以后,沙米人便有了私有财产。帐篷、房屋、运输设备、工具及衣物都属私人所有,而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便是驯鹿。在习惯法中偷盗驯鹿是最大的罪过,严重者要逐出“西达”。牧地始终是公有的,各个“西达”有自己放牧范围,所属各户在其中自由放牧,没有划定明确的疆界,现在牧地所有权归属国家。

对驯鹿和其他财产子女均有继承权。父母一方死后,未亡人自己保留一部分,其余分给子女,或保持财产不变,等自己死后再分。驯鹿采取在子女中平均分配的办法。子女自幼积累作为“私房钱”的驯鹿自然仍归其所有。已婚子女在结婚时接受一份作为陪嫁或聘礼的驯鹿,未婚子女先取得同样一份,然后再平均分配。分归子女的驯鹿在已有家庭耳标上再加若干缺口即可。

帐篷、运输设备等财物,一般属于留在身边的幼子或幼女。已婚子女早已独立,已经具备这些东西。在瑞典的康卡马社区也有年长子女分得这些财物的,因为父母死前与他们同住的缘故。

贫穷人家子女有的去给富人家当雇工。男雇工从事鹿群及放牧活动;女雇工人数较少,与雇主家妇女一起从事家务劳动及挤奶等辅助性放牧活动。雇工早晨首先起來查看鹿群,劈木柴等沉重劳动也由他们担任,驯鹿关入围栏后雇工也有很多闲暇,“一星期:工作可能只需5分钟即可完成”(塞兰德,1948,49页)。雇工住雇主家,相待如家庭成员。免费供应膳食,每年供给一套包括毛皮外套在内的衣服、烟叶或鼻烟;另外每年付给工资,平均约为7个英磅及5头母鹿(女工付给4头)及其当年所生的小鹿(以50年代初为例)。分给的驯鹿先在鹿耳上烙以新主人姓名为首字母作为标记,然后再改耳标。

雇工来去自由,一年结朿后可另寻雇主,每年约为三分之一的雇工是在新主人家工作。当他们积累起一定数量的鹿群,他们便成为独立的牧人。总之,雇工身份绝对自由,与西方社会工人无别。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沙米人中无奴隶或其他人身隶属关糸。

(三)社会组织——“西达”

山区沙米人无氏族和部落组织,他们的社会基层单位是“西达”(Siida)。

“西达”在沙米语中原有狩猎地带之意,一个“西达”原应是一个共同狩猎的游群(band)。到了以畜养驯鹿的时代,“西达”便成为合作放牧的组织(英戈尔德,1980,265—266页;惠塔蓮,1955,54—65页)。其特征有如下述:

(1)由几个核心家庭组成,从2户—8户不等,一般拥有驯鹿1500头—2000头。

(2)核心家庭之间互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也有个别的无亲属关系),其中必以一个核心家庭为中心。

(3)各户有自己对驯鹿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驯鹿在一起牧放,在放牧活动中分工合作。畜群每户各出一人轮流看守,驯鹿多的出两人。

(4)可以自由离开原来的“西达”,但要新参加某一“西达”需得到该“西达”全体成员的同意。

(5)每个“西达”有一个首领(Sidda—ised),由作为“西达”中心的核心家庭或近亲集团产生,不经选举,自然产生,一般是该家庭具有丰富经验得到全体成员信任和认可者。首领不一定都是老人,因为老人不直接参加放牧活动。首领到了一定年龄便把位置交给儿子、女婿或其他近亲。交接时仍要得到全体成员同意,否则人们可以离幵“西达”。

(6)首领责任是决定迁徙时间和路线、宿营和放牧地点,组织轮流看守驯鹿工作,在全体同意下接纳新的成员;调解和仲裁“西达”偶然发生的纠纷。首领无任何特权,他不能从其他成员处得到任何报酬或礼物,经济收入完全来自自己的驯鹿。

“西达”是一个规模甚小自由组合和谐团结的组织。“西达”之间几乎不发生任何纠纷。1751年以后,有沙米人分布的四个国家之间通过一系列条约划分了疆界,但规定沙米人可以跨越疆界放牧、狩猎。挪威规定几个“西达”可在国家划给同一个放牧区域随鹿迁徙,但每个“西达”仍固定在自己熟悉的传统地域内移动,绝不侵入他人牧地。

讨论

以放牧驯鹿为生的沙米人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情况,有助于复原和研究人类历史上游牧社会者有如下诸端:

(1)游牧民族迁徙是为了迁就畜群觅食的需要,按照季节作有规律的移动而非随意乱迁。虽一年内换几个住地,但有一个是相对固定且时间较长的。迁徙有固定的路线和范围,除非遇到自然条件急剧变化及战争等突发事件,不作远离住地的大迁徙。对于文献中古代游牧民族“随畜迁徙”、“逐水草而居”等词,似亦应作这样理解。

(2)虽然有些游牧民族实行父系,但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如上所述,沙米人就非父系。婚后他们实行“两可居住”,从男居或从女居全根据方便和需要。与此相适应的只能实行“两可系”,财产继承实行子女平分原则。男女地位大体平等,丈夫对妻子、父亲对子女并无强制的权力。据研究,像西伯利亚的楚克奇人(Chuckchee)和科雅克人(Koryak)这样的游牧民族也是如此(皮尔逊,1964,108页)。国内仍然流行的人类发明了畜牧业便进入父权制的说法,只不过是一个过时的片面观点。

(3)沙米人以核心家庭为社会基本细胞,在家庭之上没有氏族,只有由血亲和姻亲关系的核心家庭组成的“西达”。这类社会组织在狩猎采集社会,一部分游牧社会,初期农业社会(如菲律宾、印尼婆罗洲等东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穆达克,1981)。在艰苦自然环境内生活的早期人类5只能根据方便和需要选择婚后居住地点和世系继嗣方式,如仍固定实行父系或母系,便会破坏人口与土地及其他资源的平衡(基辛,1986中译本,391399页)。那种以为氏族是远古人类唯一可能的社会组织,并且把原始社会简单地分为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相继出现的阶段,而且随便把一种考古学文化断定为母系氏族社会或父系氏族社会,是缺乏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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