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些紧张,但还是装作平静地同意接受质证。
公诉人:“本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案发当晚,也就是6月8日晚你是几点离家的?”
我:“大概是6点多。”
公诉人:“离家准备去哪里?”
我:“当晚我约好了与朋友吃饭。”
公诉人:“约好与谁吃饭?约好在哪里吃饭?”
我:“这是我的个人隐私,我不想回答。”
公诉人:“你的确不能回答,因为当晚你开车与你丈夫一起来到被害人李辉家的楼下,你丈夫齐大宇先上楼实施杀人,而你在楼下车里等待。大约10多分钟后,你也上楼进入被害人家中帮忙,杀人后为避人耳目,你与你丈夫齐大宇前后脚下楼离开案发现场。”
辩护人周律师:“证据,证据,请公诉人拿出证据!”
公诉人:“这里有一份被害人李辉的邻居扈宁的证人证言:6月8日晚我在家,由于听到楼道里有响动,于是来到大门前通过门镜向走廊察看,我看到一男一女先后进入被害人李辉家中,之后又一前一后离开。”
辩护人周律师:“难道公诉人不知道证人扈宁是个精神病患者吗?”
公诉人:“这是扈宁在被医院诊断为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之前向警方做的询问笔录。”
辩护人周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而且,精神病患者并不以医院诊断时间为准,事实上,很多精神病患者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才被强迫去送医问诊。
本案证人扈宁正是因为突然袭警才被强行送进医院,并被确诊为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但并不能因此说他送医前就不是精神病患者,请审判长、审判员对狂躁型精神病患者扈宁的证言不予采信。”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在能够识别的情况下做出的证言是有效果的,法庭是应当采信的。”
我:“即便是精神病患者的证言可以采信,扈宁的证言也没有说进入李辉家的一男一女就是我和我丈夫齐大宇。”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出示一份开庭前我刚刚得到的新证据,这个新证据是几张照片,他可以向我们揭示被告人齐大宇的杀人动机。”
审判长:“准许出示。”
公诉人:“鲍晓雪,这些照片你还记得吧。”
公诉人手里拿着的照片差点让我晕厥过去,什么照片?
我的裸体照、李辉敲诈我的裸体照。
我强作镇静:“不记得。”
公诉人:“鲍晓雪,你好好想想,被害人李辉正是拿着这张照片敲诈你们的吧。正是你们想拿回这张照片,你才和你丈夫齐大宇密谋杀害了李辉,对不对?”
“不是,不关她的事,是我、是我一个人杀死了李辉!”突然,被告席上的大宇发出凄厉的叫声,只见他冲向审判席,一头撞向审判台。
鲜血!鲜血!眼见大宇的额头鲜血直流。
我扑向大宇,被旁边刚刚反应过来的法警拦住,法庭上乱作一团,审判长慌忙地敲响法槌,宣布闭庭。
看着大宇被抬上担架,抬出法庭,我真的心如刀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