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136100000048

第48章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着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釆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同类推荐
  • 宝宝饮食配餐一本通

    宝宝饮食配餐一本通

    本书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以婴幼儿成长各阶段为顺序,介绍了婴幼儿喂养的基础知识、健康食谱、疾病食疗、关键营养素等内容。
  • 不打不骂培养优秀男孩100招

    不打不骂培养优秀男孩100招

    “刘美芳编著的《不打不骂培养优秀男孩100招》内容简介:一束赞许的目光,一个会心的微笑,一次赞许的点头,都可以传递真情的鼓舞,都能表达对孩子的夸奖。对于儿童多有两种极端的心理,都是于儿童有害。一是忽视;二是期望太切。忽视则任其像茅草样自生自灭;期望太切不免揠苗助长,反而促其“夭折”。所以,合理的教导是解除儿童痛苦、增进儿童幸福之正确路线。《不打不骂培养优秀男孩100招》告诉你正确教育子女的方法,应该是爱和严相结合。在生活上既要给予子女适当的父母之爱,在成长上又要严格要求他们,特别要舍得让他们到艰苦环境中去锻炼,在风雨中成长。这才是真正的爱。只有这样才能锻炼出入才,成为真正有作为的人。”
  • 优生胎教好方法(健康女人时尚阅读书系)

    优生胎教好方法(健康女人时尚阅读书系)

    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孕育生命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怀孕、分娩,它更融入了非常广泛的科学性,优生优育成为全面提高民族素质的坚实基础。
  • 问题爸爸成长方案

    问题爸爸成长方案

    本书记录了一个个大男人的情感表露,探究问题爸爸教育中的难题。从真实鲜活的案例入手,分析了各种问题爸爸背后的家庭故事,并为问题爸爸的提出解脱的方法。
  • 儿童增高补钙食谱

    儿童增高补钙食谱

    《吃出聪明智慧丛书》针对不同年龄婴幼儿生理特点,系统地介绍了成长发育期婴幼儿食谱的制作方法和营养搭配知识,科学地解决了婴幼儿吃什么、吃多少、怎么吃等营养进食的问题。
热门推荐
  • 我在末日的尽头看到你

    我在末日的尽头看到你

    “生命是变化的倒影,得到一时的确信,迎来永恒的不确定,记忆的远方,你披带着荣光,照进天窗,檫亮梦想,全世界你最闪亮”————黎昕“遇见你,是一个绵长而又温暖的梦,梦中璀璨的烟火,就是你最动人的微笑”————萧尘“秋天的童话中,时间总是飞快的逝去,恍然察觉的时候,阳光已经倾斜,而他们,却仍然在静静的等待”————凌曦一场冥冥之中注定的相遇,就此拉开华丽的序幕。是谁扭转了命运的齿轮?黑暗中那翻转的塔罗牌预示着几人缠绕纠结的宿命。
  • 不死惊情

    不死惊情

    大家还记得《我与僵尸有个约会》里面有情有义的僵尸吗?还记得《僵尸惊情》里面守护平凡人类的不死人吗?僵尸与不死人都是不死不灭,僵尸不入六道,不死人超脱于六道之外,一个嗜血嗜杀,一个守护苍生,天生的对头,他们的故事自然不会那么轻易的完结。让我们一起揭开僵尸与不死人的神秘面纱,一起去揭秘古老的神话传说故事。我在《不死惊情》中等你,亲爱的僵粉、不死粉,快点加入吧!
  • 吾乃大盗贼

    吾乃大盗贼

    曾经高三刷题到世界末日的陌凄心中暗自默默祈祷:上帝啊,让我穿越到游戏里吧!再也不想研究如何写出满分作文了!于是上帝满足了她的要求…只是上帝延迟较高,等到陌凄高三结束正准备享受人生幸福时刻的时候,duang!她穿越了。布衣飘飘,没有!柔声细语,没有!温婉可人,没有!陌凄就这样成为了手持双剑的近战职业,还是最猥琐的那一行的:盗贼!不修仙不炼药,看小白如何成为竞技场大神,一战为王。PS:套用魔兽世界种族职业,但与魔兽正史有偏差,不喜勿喷哟
  • 天虚战记

    天虚战记

    这是天虚界最辉煌的时代,无数妖孽横空出世,世人都在争论谁才能成为这一代的无敌,他将谱出最强的战音。这个时代会诞生一个最强之人,而他们都在这条路上前行。
  • 复仇双公主的完美恋爱

    复仇双公主的完美恋爱

    她们,本是父母手上的掌上明珠,可因父亲的叛变让她们从圣洁、美丽的天使坠落成为地狱中的恶魔………之后在仇人的学校遇见儿时的玩伴在他们的身上又会发生什么事呢?
  • 三世情深情浅

    三世情深情浅

    即使看不见,可当他出现的时候,不管以哪种方式,即使你的眼睛认不出,你的心总会认出他来。——题记她是超脱六界之外的存在,他是神界雷鸣贯耳的战神。她幼年时被他收为徒弟,自此,便喜欢上了这个对她宠爱对她温柔的战神。——薰衣草分割线——时隔多年,她到人间历劫,恰巧碰上了一股穿越流,于是,和一个看似不靠谱的好基友和一个大暖男穿越到了根本没有记载的修灵大陆,于是乎,我们的多重人格女主便非(轰)常(轰)低(烈)调(烈)便开始了在古代的生活。正当她到了人生巅峰的时候,一段尘封的往事她全部记起,她决定:找!不!到!阿!言!我!誓!不!为!人!(作:好像她本来就不是人~玥:呵呵呵,表在意这些细节~)
  • 舐伤孤狼

    舐伤孤狼

    一个人活在世上独自走上复仇的道路虽然得到很多人关心和爱,可伤痛还是留给我来背吧。
  • 时光浅渡

    时光浅渡

    【全面修改中】哪怕你从未看过身后的我,我也愿意为你付出一切,用我的生命来换取你和她的幸福,哪怕知道结局并不圆满,我也会在身后默默的看着你,祝你幸福。“我曾用一切换来你的幸福,而你却不懂得珍惜,又错过,这次是我最后一次帮你,离开后,我不会再闯入你的生活,祝你幸福,我的挚爱,再也不见!”
  • 冷血帝王之大牌鲜妻不准躲

    冷血帝王之大牌鲜妻不准躲

    为了父亲,她爬上了他的床,他却恨之入骨,自己便悄悄地带着球溜到英国,三年后,她又光彩的回来,身边还带着两个小家伙。
  • 不欲成道

    不欲成道

    学会数理化,走遍异界都不怕。石聂,莫名来到异界降生,受到召唤指引,得到不属于他的传承。独一无二的传承,因何被众人嫉恨而又希冀?通俗的科学知识与玄道奇术结合,又会创造怎样的精彩?天地格局的变化,谁才是真正的遁去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