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一个真正的国家的第一步发生在1986年9月。在马里兰的安那波利斯(Annapolis,这里在未来将以安那波利斯海军学院而著称于世),五个殖民地(州)的代表在此聚会。
他们原本的目的是商讨彼此之间的经贸事宜,但很快这些商贸代表就开始议论起了时政。当然,这个结果也充分说明了当时北美殖民地联合政府面对局势的严峻性,然而这个史实结合了美洲近期的多次社会骚动,亦含蓄地阐述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现实价值。总之,针对现实问题来修改越来越不合时宜的《联邦条例》的呼吁就此发出,并引起了各地的广泛响应。
多方呼吁下,联邦政府做出了表态。1787年2月,联邦议会通过了许可修改《联邦条例》的法案。当然他们只是同意了“修改”,但是很快,事情在开了头之后就由不得他们来控制了。
“修宪会议”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原来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各方名流陆续到来。来自宾夕法尼亚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詹姆士·威尔逊(James Wilson)以及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和他弟弟加尔文(Calvin),从马萨诸塞赶来的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卢佛斯·金(Rufus King),以及南卡罗来纳代表约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与查尔斯·平克尼(Charles Pinckney)。
当然,这里也不能遗落下来自弗吉尼亚的代表,备受尊敬的独立战争英雄乔治·华盛顿,以及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的主要倡议者著名律师乔治·梅森(George Mason)。但是弗吉尼亚的另外两位名人并未出席会议:担任驻法公使身在欧洲的托马斯·杰斐逊,以及坚持殖民地(州)利益至上的帕特里克·亨利。帕特里克以一个老革命的敏锐直觉洞悉了这次会议的真正目的,对于建立一个集权式国家的企图他感到忧心忡忡,但又无意去加剧各前殖民地之间的冲突。因此他选择了置身事外。
参加到这场关乎北美命运至关重要会议里的,总共有62人,其中55人有正式的与会资格。这些人来自英属北美的12个殖民地(州),罗德岛并未派遣代表出席。
曾有一本有趣的介绍美国早期历史的书,是这样介绍这些美国宪法缔造者的各人情况的:总计55名正式代表中有6人的私人状况不明,其余49人的情况统计如下:
40人持有州发行的公债券;
14人从事土地投机活动;
24人经营放贷业务或与此有关;
15人蓄有较多奴隶;
11人从事制造业工作。
这49名代表或者身兼上述多项,或者至少涉及其中一类。用一个今天中国人常用的词汇来定义这些人——这是一个既得利益者的集团。详述这些人的背景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将使本文成为一部美国人的发家史和经商手段汇总,这里只简单提两个人,来自宾夕法尼亚的加尔文·莫里斯与罗伯特·莫里斯兄弟。这两人发家于独立战争时期,他们聪明地将商机瞄准了战争时期的紧缺物资,并“依靠欺诈性投资发家致富”。
在美洲独立之后,两人继续以独立战争时期掘取的第一桶金为资本,使用各种手段进行投机活动,在为殖民地的混乱经济制造新动乱的同时,为自己广敛财富。至费城修宪会议召开之时,莫里斯兄弟已经成为了北美洲最富有的人,没有之一。大笔的财富亦为他们涉足政坛提供了足够的资本。尽管为人和手段臭名远扬,但莫里斯兄弟手中握有影响力非凡的金钱,使他们成为了各政治团体争取的对象,而随着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两人聚敛财富的能力亦进一步增强。正是因为这种种行为,莫里斯兄弟被民众嫌恶地描述为“从波士顿到佐治亚都臭名远扬”。
在稍稍揭开某些奸商画皮的同时,笔者还要着重指出一点,那就是出席费城会议的代表中,超过半数是具有律师资质的专业人员。这些人有着长期和法官打交道、寻找检察官提供如山铁证中的漏洞、想方设法误导陪审团等的丰富经验。他们通晓各类法律漏洞和司法规则,善于提出诸如“孩子是11月21日怀上的,请问那一天夜里您在干什么”一类的问题,并能将这些规则、漏洞、误导融合起来加以运用,以达到委托人的要求。
费城立法会议就是这样一种组合,是奸诈的投机商与精通规则的讼棍的有机组合。而这样一帮人倒也确实是立法的不二人选。
非法制宪
会议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其保密程度严格到自1787年5月25日开始至9月15日闭会,长达3个月零20天的会议居然没有留下一份正式的会议记录。各项讨论内容一律在事先就被告知为禁止记载,也不准对外发表。后世的美国学者可以推测当时情景的,只有一些代表的私人札记,当然其内容也是保密的,直到50年之后才被逐步公布出来。
虽然后世的很多书籍将这次会议描写得非常和谐,但就今日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最后的宪法也只是一个妥协的产物,而非铁板一块一致无条件拥护早就该来的必然。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赞同“构筑一个统一的联邦”,或者,这个“并不是所有人”应该更为准确地描述为“相当一部分的人”才对。
就像上一节提到坚持州权至上的帕特里克·亨利,他就没有参加这一次会议。而参加会议的不少人,也持相同的态度。对于这个国家的未来,至少在召开费城立宪会议的时候,还是一个未知数。
来自弗吉尼亚的代表爱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在5月29日提出了第一个方案,并成为了前期会议讨论的焦点。弗吉尼亚的代表当时享有较高的威望。这不仅是因为华盛顿将军以及独立战争时期的很多军官来自弗吉尼亚,也因为该州于1776年制定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这个法案的诸多思想对以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精神在《独立宣言》中亦有体现。因此伦道夫的意见立刻引起其他代表的注意,并展开讨论。这个方案中,伦道夫描绘了一个两院制的国会:完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下院和由各州立法机构提名经下院挑选构成的上院(或者叫做参议院)。这一方案还包括设立一个由国会任命的最高行政长官,也就是所谓的“总统”(President),建立全国性的司法机关和对应的法律修订委员会的提议,后者的用途是专门用于审议各州和联邦各法案是否违宪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认为由爱德蒙代表所提出的建议已经具备了现代美国国家机器的雏形,然而其建议本身因为主张按照人数多寡分配参议院的代表权,导致了人数较少的州的一致反对。争论持续了三天,被迫以投票决定结果。7票赞成3票反对的事实,也促成了会议之后的讨论均以弗吉尼亚方案为基础的结果。
然而各州之间的人口差距依然是争论的焦点,因为如果按照人口多寡决定代表权的话,这种差距将直接关系到各州在将来中央政府内的发言权。困扰会议的还不仅仅是这一个症结,对行政机关权力约束上的分歧、对奴隶制和奴隶贸易的不同看法,导致了之后四个月内反复不断的辩论和争吵,几乎使会议在取得弗吉尼亚方案这一初步进展之后就此停滞不前。
独立战争期间担任华盛顿副官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曾经提出过一个极端的观点,他建议新的政府可以考虑采取这样一种模式。首先,将国会的两院合并,并通过公众投票的方式选举一个总统,总统任职终身。中央政府的权力将被大为强化,在这一构想中各州政府将成为中央政府的代理机关。显而易见,这个终身总统的位置就是汉密尔顿为他的老上司华盛顿量身定做的,即便华盛顿本人未必有这个兴趣。
这个提议的下场也是有目共睹的。汉密尔顿当场被冠上了“保皇党”的帽子,遭到了几乎所有代表的猛烈抨击。批评很快又转变成了人身攻击。几天后,心灰意冷的汉密尔顿黯然退出了会议。虽然在一个月后又被华盛顿召回,但是此后汉密尔顿变得异常谨言慎行,至少在这场会议上他不再会有新的作为。
有“集权”式的极端就会有“民主”式的极端,仿佛印证着上帝创造的人性中的两重性。一些人极端地反对任何的联邦化,抵制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企图。马里兰州的路德·马丁(Luther Martin)就是其中之一,此人外表不修边幅,即便是身着正装时也不忘少扣几个扣子以凸显“个性”。“中央政府的权力必将威胁到州的自由……请不要忘了我们是以什么名义和英国人交战的!”路德的呼吁代表了一些人的心声,于是他们被称为“反联邦党”。然而,在出席会议的人中,国家主义者占据多数地位,反联邦的呼声寥寥。路德·马丁在6月底退出了会议,返回了他的家乡马里兰。此后的许多年,他一直在自己的家乡孜孜不倦地进行着反对联邦制的呼吁。
从早到晚,无休止的争吵充斥着会议。各方代表顽强地坚持着自己的意见,拒不妥协。如果某人觉得自己的希望不可能实现了,那么他就选择退场。当7月4日独立纪念日到来的时候,最初的55人已经走了10个。所有人都厌烦了这样无休止争吵又毫无进展的日子,代表们情绪低落精神沮丧,但也正是这种转变使一切开始走上正轨,因为所有还在会场内的人不可避免地想到了他们是为何而来的,联系到了自己的责任。会议在独立日休会一天,大多数人希望能轻松一下,暂别一下这徒劳的一个多月的争论,恢复被剧烈消耗的心神。而富兰克林等人则借此机会四处游走,他们与不同地方的代表单独会谈,为了挽回会议做出努力以换取妥协。
富兰克林等人的行动最后换来的是被美国历史称为“大妥协”的结果。7月12日,各州代表采取了前所未有的行动,就一直困扰会议进程的代表人数问题达成了一致:国会下院人数将由各州白人人口加上黑人人口的3/5来换算(黑人依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被用来当作白人老爷们的政治筹码而存在。黑人能够投票这是差不多80年之后的事情)。而在之前,拥有较多黑人人口(换句话就是说,蓄奴较多)的南方各州坚持要求将黑人按照人头进行计算。诸多问题就此迎刃而解。
7月16日,与会代表在原则上达成一致,同意了各州在参议院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而不是和众议院一样,依照人口的多寡来决定发言权的规则。这就平衡了人口较多和较少的州之间矛盾。于是,之后的各项会谈一帆风顺。至8月初,终于进入了开始具体起草宪法章程的阶段。
在随后的一个月里,各州的代表们就这份只有7个条款的文件,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推敲和斟酌。其中几次出现了重大分歧,不过最后都取得了一致意见,使得宪法制定工作最终得以继续。而未来政府的构成模式,仍以弗吉尼亚提案所给出的蓝本为基础,这点各方均无异议。
参议院议员的人选不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而是由各州的立法机关提名,因此众议院成为了这个新政府内唯一一个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人民大众获得的只是一个投票权,不论是当时的所谓联邦党人,还是后来的民主党、共和党,党派政治的拥护者们都坚信,只有那些有地位、握有大笔财富的人,才能拉到足够多的选票。民众,只有说“是”或者“不是”的权利,如果他们就此认为自己掌握了民主的真谛,那也未免太可笑了一点。
美国宪法成文的最后一道障碍在于蓄奴问题。虽然一些代表,比如古沃纳·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等人竭力谴责这种“穷凶极恶”的可耻制度,并以一个基督徒的立场称这种制度必将导致“天堂对那些施行奴隶制的州的诅咒”,但是在农业生产的必要性以及切实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北方代表们最终还是认可了南方代表提出的拒绝废除奴隶制的要求,甚至还默认了奴隶制度在美国存在的合法性。尽管美国宪法中并未明文表示奴隶制的合法性,但是宪法第四条第二款却这样写道,“但凡依据一州法律服兵役或劳役之人逃亡其他州,不得依后者之任何法律或规章解除其兵役或劳役,而应根据其所服役未满之州的要求予以交还”。这一条款规定了遣送逃兵和奴隶的必要性,等于承认了奴隶遣送制进而是奴隶制本身的合法性。
宪法对蓄奴制度的让步不止于此,由于南方代表的坚持,北方代表对奴隶输入贸易也做出了妥协,同意20年内不会停止奴隶贸易。虽然宪法内并没有给予奴隶贸易以法律上的承认,但是妥协后的北方代表最终同意在宪法内写入了“当现存的任何一州认为接纳这种人属正当之时”,将不禁止“对这些人进行移民或者输入”。
北美的问题并不只是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客观地说,就当时而言,黑奴带来的问题并不尖锐。相较而言,州立法权和中央政府立法权的冲突、各州滥用其发行货币的权力以及征税的权力等带来的问题,比起奴隶制度的存在要严重得多。
为此,宪法中专门做出了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宪法的第一条第八款授予了国会“制定一切必要而适当的法律,以使宪法赋予政府的一切权力得以施行”,后世的美国政府正是运用了“富有弹性”的这一条款,不断地对现有问题进行立法规范,从而有效地扩大了联邦政府的职能范围,以使其可以维持这个国家的方方面面。宪法第一条第十款则限制了州政府的权力,其中罗列出了一些原本被滥用现在将会收归中央的权力,比如发行货币、通过与其义务相违背的法律、未经国会同意擅自和外国势力签订条约等。
将权力收归中央政府必将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地损害到地方政府的利益,所以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性,坚持于联邦原则的“联邦党”为宪法定出了第六条以保证其可以有效运作: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9月初,当费城会议逐渐完成它的使命时,最初的55名代表只剩下了42名,而其中的3人,因为就某些条款仍存有较大分歧而拒绝在新宪法的完成稿上签名。于是最后在美国宪法发表稿上落款的人,就剩下了39个人。9月17日,达到目的的制宪会议宣布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