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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保险常识——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首先,乔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李某直接导致,所以,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其次应当看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中,是否以车辆直接接触为第三者责任险的给付条件。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须两车接触相撞才赔付,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以上约定,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426.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尽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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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3日,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前孙某提出续保。2009年4月30日,孙某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递交了投保单,刘某接到投保单后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刘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2010年2月10日,孙某的车停放在路边时被一辆车撞了,肇事司机驾车而逃。孙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说并未收到保险费,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刘某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27.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社会热点

冯某是一名个体出租车司机。2008年12月,冯某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2010年9月29日晚,冯某驾车在路上行驶时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捷达车,冯某企图逃逸,但驶出不远被交警拦住了。经现场勘查,交警作出处理决定,由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捷达车修理费,驾驶证被吊销,还要承担罚款。事后冯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交通肇事逃逸拒赔。请问:这样合理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冯某在肇事后逃逸,严重违反交通管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因此一概拒赔。如果冯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现场勘查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笼统地将交通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这样无疑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28.保险公司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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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马某和妻子离婚,之前妻子曾在某保险公司买过一份保险,受益人是马某。今年3月,马某的前妻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受益人将获得10万元的赔偿金,但她父母说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他们继承。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但是马某所叙述的情况并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因此离婚后马某前妻如果并没有变更受益人,那么马某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9.商业保险能否代替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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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楚某被聘为某外资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人民币5800元,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为楚某办理了商业保险,但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当时楚某并没有提出异议。2010年3月,该公司要与楚某解除合同。楚某现在还能要求该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吗?

指点迷津

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诚信、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与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没有为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的情形。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但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为办理商业保险不能免除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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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30.合同约定理赔条件为“公司倒闭或破产”,企业被兼并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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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甲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借给甲公司500万元,期限2年,同时,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向甲公司和银行出具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其中载明:“如果甲公司因倒闭或破产,以致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该保险合同经银行签收后,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部贷款。2009年9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与乙公司签订了兼并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乙公司以接收方式兼并甲公司。2010年7月,甲公司以被乙公司兼并为由,拒绝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求保险公司对甲公司所欠贷款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件尚未成立,甲公司没有倒闭,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那么,合同约定理赔条件为“公司倒闭或破产”,企业被兼并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保征人,甲公司是被保证人,银行是被保险人,当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应由保险公司偿还甲公司所欠银行贷款的本息。

破产和倒闭都是公司中止的一种形式,在一个公司终结时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包括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了结债权债务等,只有经过清算程序,一个公司才真正终止。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职工全部由乙公司接收,在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作为乙公司的分支机构继续生产经营。可见,甲公司没有经过清算程序而直接被乙公司接收,不属于破产或倒闭情形。而甲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只有在甲公司倒闭或破产以致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现甲公司未倒闭或破产,因此保险公司就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条件为“公司倒闭或破产”。企业被其他公司兼并不属于“倒闭或破产”,保险公司不必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31.应当如何认定车辆保险合同的无效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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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保险期限自2005年8月20日0时起至2010年8月19日24时止。保险单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必须有变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因米某购车当日是周六,所以米某没有到变通管理部门办理验车、上牌照等手续,保险单也没有填写车牌号码。2007年9月,米某到超市购物,回来时发现自己的车丢失,便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车辆丢失,填写了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米某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车辆丢失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米某的车辆没有办理行驶证和号牌,故米某的保险单无效,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米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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