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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医疗纠纷——明确医患双方的权责(6)

若采用第一种方式,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后会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采用第二种方式,当事人也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而是以医疗机构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希望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的,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本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患者一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没有选择行政处理,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在诉讼中,医院一方又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准许了医院的申请,在诉讼中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的做法都是符合法律对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的。

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在诉讼前是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审请。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28.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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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发烧到甲医院就医,该医院为其进行了检查,初诊为“上感、乙肝表面抗原健康带菌者、乙肝”,处置意见是住院治疗。后因李某要求回家用药,此后,李某又先后在乙医院诊治,乙医院的超声显像检查报告单超声提示:李某的肝脏弥漫性病变(轻度)。在乙医院的肝功检查为“健康带菌者,长期持续易癌变”。李某据此认为,甲医院医疗行为中存在不当,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李某明确表示“不去市医学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的责任?

指点迷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其结果,往往是负责处理纠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作出不利于不配合鉴定一方的认定。

根据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本案例是患者一方不配合鉴定的情况。李某在诉讼中,不配合鉴定,由于李某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造成没有对所涉及的纠纷得出权威的结论,法院没有判断纠纷事实的依据。因此,李某应该承担不配合而造成无法鉴定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医院赔偿的要求也不能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第一条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29.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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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的儿子因为发烧腹痛上医院就诊,但是就在其入院的第二天晚上,孩子抽筋及口鼻出血,因肝脏衰竭而死亡。姚某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可是医院以没有过失行为为由置之不理。后姚某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定院方抢救过程中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姚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现在应当如何处理?

指点迷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因此在本案中,姚某对儿子死亡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证书后的15日之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姚某和医院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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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第六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30.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可不用家属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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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9个月的肖某因呼吸困难,在杨某的陪同下赴北京某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与其同来的杨某竟然多次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医生曾将情况上报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不能“非法救人”,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最终医生宣布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那么在危机时刻医院抢救病人,可不用家属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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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像本案这种情况,只要经过请示,并且相关医院负责人同意,那么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不经家属签字也可以对肖某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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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31.“自动出院”签字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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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因头疼、恶心去甲医院寻诊。医院给予了降压、输液等简单处理,在输液过程中,包某仍说头疼剧烈。经检查包某被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鉴于患者神智开始不清、病情持续恶化,包某的丈夫要求为其转院,该医院要求包某的丈夫签下“自动出院”后,将患者转至乙医院救治。乙医院诊断后告知包某的丈夫:包某已形成脑疝,右侧大面积脑梗死,有随时可能死亡的危险,治疗费用大,疗效极差。包某的丈夫遂将包某送回甲医院医疗。三天后包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包某的丈夫向该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将甲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但是甲医院却认为是患者家属自动要求转院的,与自己无关,那么“自动出院”签字就能免责了吗?

指点迷津

本案涉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医院存有以下不足:第一,头颅CT检查不及时;第二,病情变化记录不及时;第三,对症治疗有欠妥之处。包某到甲医院救诊,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症治疗欠妥,延误了包某的诊治时间,导致其病情加剧。且在包某的丈夫要求转院治疗时,仅要求原告在病历上签下“自动出院”,只欲减轻自己责任,未尽告知原告病人需要绝对静卧,禁止搬动等注意事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包某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种致亡致残极高的恶性疾病,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甲医院相对可以减轻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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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32.手术前不告知风险,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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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一直有着整容的念头,某日在丈夫的陪同下走进某医院进行整形咨询,在其工作人员的一再诱导和保证手术成功的情况下,于一个星期后在该院做了“腹壁整形+巨乳缩小”整形手术。术前,医院的工作人员向刘女士保证没有危险,而且只要一个星期就可以出院。事后刘女士才意识到,手术是在没有任何方案的情况下进行的,包括病历都是后补的。当她从手术室被推出来时,腹部插了四个管子,胸部和腹部都缠着绷带。当天晚上,刘女士呼吸困难、身躯疼痛难忍,双腿肿胀不堪,并引发了肺炎、胃炎和心肌梗死等疾病。住院一个月出院后,手术创面上裂开了一个绿豆大的洞,从里面流出大量血水,紧接着出现溃烂。因此,刘女士不得不再次住进了该院。一个月后出院,情况没有好转,种种疼痛,使刘女士彻夜难眠,胸部到现在都挺不起来。刘女士觉得如果医院提前告诉自己做这项手术会出现这样的后果,自己当初也许就不会做了,于是起诉至法院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损失,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指点迷津

在本案中,整形医院在给刘女士手术时存在以下过错行为: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术前准备稍嫌仓促、告知不充分,手术名称过于笼统、手术记录过于简单,造成无法评价院方的手术操作,鉴于此该整形医院应该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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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333.误诊就一定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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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的窦小姐因停经33天下腹疼痛到医院急诊,被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检查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吸出20毫升不凝血,医院遂考虑宫外孕并将病情向窦小姐家属告知,暂保守治疗。住院后,窦小姐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成。一个月后,窦小姐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诊断中注明为:左侧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此后,窦小姐又到其他多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早孕。经过一段时间的修养,窦小姐恢复了健康,后她遂诉讼并要求初诊断医院因误诊而对其进行医疗事故赔偿。那么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医院对窦小姐确实存在误诊,但针对窦小姐的病情所做的B超检查基本对症,对窦小姐的诊治也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负作用,且对窦小姐的病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如窦小姐又到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后,经一系列检查才确诊的事实,亦可反映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且窦小姐所患“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为妇产科罕见病例,特别是虽有误诊行为,但该诊治行为无明显人身损害,医院的医疗缺陷与窦小姐目前的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也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见,误诊不一定就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医院对窦小姐不承担责任,窦小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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