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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医疗纠纷——明确医患双方的权责(2)

本案中,从医疗全过程来分析,有以下几点技术上的缺陷:在门诊检查已明确有肛裂及内痔,初步能够说明便血原因,完全可以经过治疗观察一段时间后视情况再做进一步处理,没有必要急于镜检,因此乙状结肠镜适应症选择欠妥;而且本例中患者陈某有精神症状,在其不配合的情况下,对其做镜检是极其危险的,该医师并没有掌握对乙状结肠镜检查的禁忌症。

综上所述,该医师的技术水平较低和经验不足对乙状结肠镜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没有掌握好是肠穿孔的直接原因,因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主要指事故发生虽然属于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但其中责任因素依然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或事故发生后,不能以病者安危为重,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而是患得患失,企图隐匿或推托责任的。对该医师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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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事故发生虽然属于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但其中责任因素依然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或事故发生后,不能以病员安危为重,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而是患得患失,企图隐匿或推托责任的。

306.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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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摔伤后股骨粗隆骨折,在某医院做手术后,手术效果不好,从X片明显看出一块骨头被一螺钉顶偏,导致方某手术后至今已有15个月髋关节活动受限50%以上,受伤腿短了约2厘米。这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失?怎样区分?

指点迷津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需要法学会的鉴定确认。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在本案中,方某应当由医学会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后来认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如果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却存在医疗过失的话,那么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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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07.出现医疗事故,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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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患急性肠炎而住院治疗,在输液时由于护士的疏忽而误将其他患者的药对张某进行输液,使张某出现头晕、恶心直至昏迷,后经抢救脱险,但张某为此住院一周才出院。事后张某要求医院赔偿,医院称,由于医院的过错,住院一周医疗费就不收了,也不再给张某其他的赔偿了。张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医疗事故中,患者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呢?

指点迷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中,患者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本案中,由于未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后果,张某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有家属陪护或者请人陪护,则还可要求赔偿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或者陪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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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08.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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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朱某应对某一患者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一侧偏瘫这一颅脑外科手术常见并发症。而遭到患者家属的多次围攻、谩骂、厮打、威胁。患者家属先后多次扬言报复手术医师朱某,并在朱某的宿舍楼下伺机报复,患者的家属大闹医院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家属的做法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指点迷津

在医疗活动中,作为医疗服务行为的提供者,医疗机构依法享有以下的权利:

第一,医疗权,包括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处方权、医疗处置权等。医疗机构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享有医疗权。这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在其注册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权,又包括以下几项权利:(1)疾病的调查知情权,即问诊权和检查权。当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问诊时,患者应如实回答相关的情况,让问诊医师能尽可能全面了解与疾病相关的情况;当医务人员根据诊疗的需要,开具检查申请单时,应配合进行检查;这些是医务人员正确诊断的前提。(2)自主诊断权。医务人员具有根据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相关诊断依据进行独立的诊断权。(3)处方权。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具有依据疾病的诊断情况和治疗的需要,开具相应的处方的权利。(4)医疗处置权。医务人员可根据医学诊疗常规,结合患者病情的变化以及治疗的需要,对患者的疾病采取医疗处置措施。

第二,医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队的权利。据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医学研究、提高医疗水平的权利。

第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的权利。据此,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法定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本案的患者家属在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后,采取了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过激的、非理性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就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第四,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作为一种对价给付的行为,就医者在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应该自觉地尊重医疗机构的支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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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尊重。

309.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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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到一家医院做切除阑尾炎的手术,但是做完手术后,孙某发现自己腹部经常疼痛。上医院复诊,医院说这是手术后的正常现象。但是一个月后,孙某发现自己腹部的疼痛越来越难忍,于是想去做一个医疗事故鉴定,但是他不知道医疗事故的鉴定都需要些什么材料。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指点迷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其中患者应当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为自己保存的原始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如果有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没有医疗机构建立档案的,病历档案材料应当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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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310.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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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在某医院拔牙时医生将坏牙与相邻的好牙一同拔掉。由于当时打了麻药,谷某没有感觉到,而事后医生也没有向谷某说明。回家后谷某才发现自己的牙少了两颗。于是谷某以医院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辩称,医生不是误拔,而是检查后发现另一颗牙是啮齿,如果不及时拔掉,镶了新牙后再拔,新牙就白镶了,这是为谷某的健康及经济考虑。而当时拔下来的牙已经扔了,对于拔掉这颗牙是否正当、是否必要无法判断。谷某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了吗?

指点迷津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医院应当对本身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拔掉的牙的确是坏牙而确有必要拔掉。由于被拔的牙齿没有保留,且拔牙前拍的X光片也不是对这颗牙拍的,因此无法对这颗牙是否病变进行判断,医疗鉴定机构也无从鉴定这颗牙确实需要拔掉,因此,应认定医院的行为具有过错,应依法赔偿谷某的损失。此外,既使被误拔的牙真的发生病变需要拔除,医生也须先征得患者谷某的同意才能拔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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