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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婚姻家庭——为爱撑起保护伞(1)

1.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永远无效吗?

社会热点

乐清和向姬(均系化名)双方于2005年相识相恋,2007年单位住房改革,由于住房紧张,双方所在的单位优先解决已婚干部职工,没有结婚的,只能住集体房。为了赶上福利分房,他们商议结婚,但向姬的年龄不到20周岁。为了弄张结婚证书,向姬涂改了年龄,骗得结婚证书。他们顺利得到房子。婚后,向姬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很难过日子。乐清有大男子主义,好吃懒做,修养差,经常动手打人。经调查,才知道乐清曾离过两次婚,以前玩弄过几个女人。于是,2009年初,向姬以结婚登记时不到法定婚龄结婚为由,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婚龄,应属婚姻无效,但却以该婚姻无效情形消失为由,认定该婚姻已为有效婚姻,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按离婚论处。而乐清也认为这是单方提出离婚案件,并未达成任何婚姻协议,除非法院判决,否则其婚姻关系依旧存在并受法律保护。向姬因此四处喊冤叫屈并扬言要状告婚姻登记机关。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在2007年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时,年龄不到20周岁,的确未达法定婚龄,应属无效婚姻。但当向姬提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时,两人年龄已大大超过法定婚龄,也就是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再不能以婚姻无效论处。即使这时向姬转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结果一样。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不是无限期的永远,一旦如本节“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情形一消失,就再不能以婚姻无效论处。事到如此,向姬如果要了结这一婚姻关系,唯有按离婚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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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化名)职高毕业后在家待业。无事可干的她整天混迹于娱乐圈,2001年邂逅29岁的姚峰(化名)。姚峰有钱、年轻。双方一见钟情,此后频繁约会,出双入对,俨然夫妻。2002年1月,李想为早早傍牢大款,凭伪造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同姚峰结婚。不久,姚峰因盗窃杀人被判处徒刑。李想因此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与姚峰离婚并平分其财产的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李想谎报年龄骗婚,便以其未达婚龄属婚姻无效为由,不予协议离婚,同时宣告其婚姻无效,撤销其婚姻登记并收回结婚证,还对李想处以100元罚款。

指点迷津

本案李想和姚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其所谓的“婚姻”关系属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行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宣告婚姻无效,不存在离婚问题。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李想和姚峰的离婚登记,只能同时宣告其婚姻无效,撤销其婚姻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从此该婚姻也不受法律保护。至于李想提出与姚峰平分其财产的请求,也不属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受理范围。如果李想与姚峰不能自行协商处理,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依照“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为姚峰个人所有,那李想将无权平分。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想不急于在未达婚龄前提出离婚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未宣告其婚姻无效并撤销其婚姻登记,等到达到婚龄时李想才提出离婚请求,该婚姻就无法宣告其无效,可按一般离婚案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单方面到场办理取得结婚证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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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阳和赵庆梅(均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来,吕阳到外地经商做生意。次年1月,吕阳回乡过春节,同赵庆梅议定结婚。但吕阳仅将结婚状况证明交给赵庆梅,让她单方去办结婚登记手续。赵庆梅通过关系欺骗领取了结婚证书,两人很快举行婚礼双宿双飞。后来,吕阳与其他女子交往,发现赵庆梅不适合他,提出与赵庆梅离婚,赵庆梅要求平分吕阳的经商收入100万元,方同意离婚。吕阳遂以赵庆梅单方去登记结婚不合法为由拒绝赵庆梅的要求,法律会支持吗?

指点迷津

赵庆梅忽视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单方面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书是违法的。吕阳在与赵庆梅共同生活后,先以赵庆梅不适合他为由提出离婚要求,后在赵庆梅要求平分其经商收入的情况下,才以赵庆梅单方去登记结婚不合法为由拒绝赵庆梅的要求,并要求撤销其结婚登记。而赵庆梅以欺骗手段单方去登记结婚虽然是受吕阳指使,但其违法行为也是咎由自取,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依法应撤销赵庆梅和吕阳的结婚登记,宣告其为无效婚姻,并对赵庆梅和吕阳处以2130元以下罚款。所以,此案不能按照离婚办理。

至于赵庆梅要求平分吕阳经商收入100万元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要视这笔收入是否属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还是有证据证明为吕阳一方所有而定。如果是前者,依法可以协议分割或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后者,赵庆梅的请求在法律上就不成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生米煮成熟饭”能成为“早婚”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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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化名)18岁时结识了20岁的无业男青年熊文(化名)。两人开始恋爱,并于当年年底开始了同居生活。第二年,因美亚有孕急于完婚,便以同居怀孕“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美亚和熊文埋怨婚姻登记机关没人性,并扬言要状告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生米煮成熟饭”能成为“早婚”理由吗?

指点迷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法定婚龄的规定,美亚与熊文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明显想违法早婚。婚姻登记机关拒不受理其结婚登记属依法行政行为,无可非议。美亚和熊文非法同居,即使“生米煮成熟饭”,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挟执法部门认可,违法予以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5.证明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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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与叶佳(均系化名)是青梅竹马的恋人。张宏毕业后赴美国自费留学。出国前两人约定一年后等张宏回国就结婚。次年暑假,张宏回国探亲,便与叶佳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根据有关规定,自费出国留学的需要办理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但是张宏没有证明。而另一方面张宏因签证快到期,下次回来要等到一年以后,因而与叶佳及双方父母持家庭成员照片和出国后的往来书信,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员考虑到当事人年龄较大,又有照片等证明,就给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为稳妥起见,扣发了张宏的结婚证书,让他回美国后补寄婚姻状况证明书,再发还结婚证书。张宏回去两个星期后,证明书寄来。第三年初,叶佳以张宏配偶身份要求赴美国探亲。美国驻该地领事馆以张宏第二次出国时登记的仍是未婚,至叶佳申请出国探亲前张宏没有回国办理结婚登记,认为叶佳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给叶佳办理签证,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张宏与叶佳的结婚证书是否有效。

张宏和叶佳的婚姻有效吗?

指点迷津

婚姻状况证明是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虽然张宏与叶佳有双方父母、照片和书信为自己证明,但均不能使婚姻登记机关确实查明张宏在国外的婚姻状况。所以,登记员在张宏没有国外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就为张宏办理结婚登记显然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员扣发张宏的结婚证书,也就意味着张宏与叶佳的婚姻未缔结,张宏第二次出国时也是不能表明已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不可能证明其结婚证书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6.未达婚龄的无效婚姻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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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盛和肖红(均系化名)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爱。同年9月,两人在亲友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由于金昌盛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达到与肖红结婚的目的,便采取虚报年龄的手段,将自己的实际出生时间报大了四岁,于2007年骗取了结婚证书。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因无共同语言而逐渐产生隔阂,矛盾也越来越深。肖红于2009年7月返回娘家居住,并于11月22日向法院起诉与金昌盛离婚,并提出与金昌盛平分家庭共有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这是一起当事人为了取得结婚证书而采取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书的案件,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本案中金昌盛的年龄未到法定婚龄,肖红与之结婚属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宣布肖红与金昌盛的婚姻关系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肖红和金昌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此,法院先请他们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由法院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7.第四代血亲可以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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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和房倩(均系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几个月的接触后,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两人在城里开始同居。次年初,房倩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人决定把双方父母请来商量一下后就马上登记结婚。双方父母对孩子的选择都很满意。可是就在两家人拉家常时,竟然难堪地发现,他们原本就是一家人!原来,游伟的曾祖母和房倩的曾外祖父是亲兄妹。是旁系血亲不就无法登记结婚了吗?那么游伟和房倩这一代的旁系血亲就真不能结婚,还是真的是天意弄人?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究竟是怎么划分的?所谓禁止结婚的血亲,主要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等。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女)、甥(女)等等。至于其(外)祖父母为兄弟姐妹的堂、表兄弟姐妹则不在此列。据此,游伟的曾祖母和房倩的曾外祖父是亲兄妹,推算下来游伟和房倩的旁系关系已属第四代,不在禁止结婚条件之列。只要双方自愿且符合其他结婚条件,依法可以登记结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8.老年人有处置婚姻的自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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