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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消费——维护你的合法权益(5)

最近,何宝怡(化名)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五张价格不菲的面膜,销售小姐说用完一张就会有改善肌肤颜色暗黄的成效,而且用完绝对不过敏。但是何宝怡第一次用完之后,就发现自己面部红肿发痒,明显是过敏了,便回到该商场要求退货,可何宝怡当初购买面膜的柜台已换了别人,以前的营业员也不见了,于是何宝怡找到商场经理,要求其赔偿损失。商场经理认为该柜台是一外地人租赁的。现已期满,商场收回柜台并租给他人,而以前的承租者早已杳无踪影,所以拒绝对何宝怡的损失进行赔偿。请问,何宝怡的损失商场要不要负赔偿责任?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何宝怡到商场购物,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商品。当来到商场调换时,该租赁柜台的承租者却不知去向。依据以上规定,应由商场向何宝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179.赠品出了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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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去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商场按照约定同时赠送了一个电饭锅。可赠送的电饭锅只使用了两个多月就坏了。周扬找商场要求更换一台或给予修理,但商场却说电饭锅是商场赠送的,它不同于买卖物,不能享受与买卖标的物同等的待遇,因此不能更换或免费修理。周扬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赠品不像商品那样商家承诺“三包”,一旦赠品出现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商家之所以向消费者赠送礼品,有一个先决条件——你消费者得买我的东西,我才会将我的赠品送给你。既然如此,商家向消费者赠送礼品行为的法律性质就昭然若揭了。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范围之内向消费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种买卖当中有赠品的现象其实是一种赠与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电饭锅虽属于赠品,但是赠与的物品,周扬仍然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80.怎样避免优惠券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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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林丽(化名)是一位很注重保养的女子,尤其热衷于美容。一日,她在街上看到一家新开的美容店在进行盛大的促销活动,促销小姐正在派发美容优惠券,凭此优惠券可“免费得到一次全身护理”。陶林丽禁不住诱惑,决定体验一回。进入美容店,工作人员热情地招待了陶林丽,并介绍了美容店的诸多产品和疗程。当陶林丽拿出优惠券想要使用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凭优惠券是可以免费做一次全身美容,但是美容所需的精油以及其他加入的矿物盐、药物等需要您自己支付,费用是400元”。陶林丽当场提出质疑:“优惠券上写明可以免费美容一次,而且也并没有标注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工作人员表示,该优惠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如果要进行免费美容就得支付400元的材料费,否则就不予美容。

指点迷津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商家通过派发优惠券搞促销,属于要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消费者在指定期间和范围内凭优惠券消费,属于承诺行为,表示受要约人接受商家的要约。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商家不按照优惠券载明的内容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商家对于如此简单的道理、法律规定心知肚明,因此有了一个“最终解释权”的推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例中美容店工作人员所称的这个“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美容店不按照优惠券载明的内容为陶林丽做免费的美容,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81.闷包促销,不适合自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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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商场周年店庆,部分商品以促销装的方式优惠大酬宾,即将不同种类的商品组合打包,用袋子密封成套装。原价600元商品,现价239元。消费者刘艳(化名)觉得,促销装里的商品反正都是生活用品,早晚会用得着。于是第二天一大早,她就赶到该商场排队等候。按照商场的规定付完款后,刘艳拿到了自己的商品。取货时,营业员说买了后不合适也不能退货。回去之后,刘艳发现那个自己买的洗发水不适合自己,洗发水是针对油性发质设计的,根本不适合自己的干性发质,于是以在付款前没有看到货品实样、此种销售行为是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退一赔一,但是遭到了商场工作人员的拒绝。那么,法律会支持谁呢?

指点迷津

类似本案例的尴尬在生活中也很常见,该商场应当承担对刘艳的退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商场将不同种类的商品组合打包并密封,并且规定不能拆开看实物,使得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产品的具体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等情况,从而购买了不适合自己发质的洗发水,使得刘艳失去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侵害了刘艳的合法权益。至于该商场有没有欺骗消费者,如果其刊登的销售广告内容对商品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约定内容,与出售的商品相符,商品没有质量瑕疵,那么在销售中则不存在欺诈目的。因此,该商场只是没有给消费者提供知悉商品真实情况并挑选商品的机会,只需要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对刘艳的商品进行退赔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82.网上购物付款后却没有收到货,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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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在一家知名网站浏览的时候,发现外地有个手机经销商正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声称打折销售某知名品牌手机。周女士早就想买那款手机,因为价格原因一直没有下定决心购买。此次她见价格十分便宜,且又是通过知名网站发布消息。于是联系了那个手机销售商,双方约定先行付款,款到发货。周女士按照约定将钱存入了对方的账号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发货。直到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过去,周女士始终没有等到自己想要的手机。周女士怀疑自己被骗了,她如果要追回自己的货款,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

指点迷津

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周女士付款而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可以要求手机经销商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手机经销商是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承担全部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3.消费中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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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茂(化名)和妻子戚薇(化名)带着一双刚满周岁的龙凤胎子女,来到新开张的照相馆拍全家福。一个星期后,他们顺利拿回照片。但是过了没多久,陈茂和戚薇发现邻居们总是在背后对自己指指点点。很多人直接问夫妇俩有没有拍过全家福,夫妇俩都有些莫名其妙,却又都如实回答“照了”。一位邻居道出了原委。原来,他们的全家福被贴在了某医院的男女不孕症专科宣传栏里。在照片的旁边还有说明文字:“不孕症夫妇经过治疗,喜得龙凤胎。”听到此消息的夫妇俩,将照相馆和医院同时告上了法庭。

指点迷津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作为医院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广告的表现形式,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中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其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医院、照相馆在事先没有得到陈茂和戚薇夫妇同意的情况下,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其照片做宣传,并且配发了文字说明。这一做法侵犯了陈茂和戚薇一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影响了陈茂和戚薇夫妇在公众中的形象,构成了对其一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陈茂和戚薇夫妇有权要求医院立即消除广告中自己一家人的肖像,向陈茂和戚薇一家赔礼道歉,并赔偿他们的损失。如果遭到拒绝,陈茂和戚薇夫妇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医院的责任。并且在此案件中,照相馆也应承担向陈茂和戚薇赔礼道歉和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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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84.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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