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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案情分析的逻辑(4)

探长观察了作案现场,发现窗子外面墙壁上的砖很光滑,凶手绝不可能从外面攀登上来。他问了凯姬小姐,知道这座旅馆只有两个进口:通门厅的前门和另一扇楼下开向后巷的门。后门常常是锁着的,比尔·霍克经常去检查,可以出去,但不能从原门回来。一直到早上3时半,凯姬小姐都像老鹰一样守在门口,没有人来过。房客一共有25个,没有昨天或今天突然离开的。于是,探长又一次抛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杀害杜克先生的人就是住在这个旅馆里面的人。

(注意:探长对怀疑对象的断定是根据调查后得出来的,排除了外来作案的可能。使用的是排除法[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怀疑对象的外延一下子缩小了。推理是如此进行的:“作案人或者是外来的人或者是旅馆的人;作案人不可能是外来的人[前面“不可能是外来人作案的”的具体分析;作案人只能是旅馆内的。)

那么,哪些人是重点怀疑对象呢?死者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被人杀害,“只有知道死者有钱的人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案。那么,哪些人知道死者身上有钱呢?

探长继续调查:“杜克在付房租时,谁在门庭里?”“有我,”凯姬小姐回忆道,“格斯·米道斯,丹尔伯持·琼斯,克劳德·比斯莱和比尔·霍克5人。”这五个人应当是知道死者有钱的人,自然就是重点怀疑对象。

(注意:探长在这里使用的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

“只有知道死者身上有钱的人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案,旅馆内这五人是知道死者身上有钱的,因此这五人具有作案的嫌疑。”这一推理违反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结论是不必然为真的。但结论支持了这五人作案的可能性,把这五人作为重点怀疑对象是有理由的。)

在进行现场勘验的时候,一个自卷纸烟的烟屁股,正好在死者的脚底下,引起了探长的注意。经查问,杜克老人抽的是国会牌纸烟,只有霍克吸自卷纸烟,是阿伯特王子牌烟丝。于是探长心里有了数。

(注意:探长为何心中有数,因为询问霍克的时候,他曾经自陈没有到过死者的房间。如果这个烟头确实是霍克留下的,那就说明霍克在说谎。)

根据以上的推理,探长把所有人员召集到门厅里,向大家讲述(回构)了案子的整个情节:

“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杜克先生是在昨天下午4点到8点之间被人杀害的,而且是因为被抢劫而丧命的。杀害杜克先生的人,在杜克先生付房租时,也在门厅里。他知道杜克先生喝醉了,抢他的钱大概不会遭抗拒。这个人到杜克先生房里,想拿他的皮夹子,可是老人抵抗了,凶手打了他的脸,后来想到杜克先生会告发他,就用枕头套把杜克先生勒死了。”

(注意:对案子基本情节的把握源于证据,这一描述是合理的。)

进一步,探长用询问的方式确定了五人中的两人是最为可疑的对象。因为如果“没有人看见有人进入死者的房间。这正好说明,凶手在旅馆里走动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

探长进一步询问:“是谁可以在旅馆里走动而不被怀疑呢?”凯姬小姐回答:“大多数房客不会注意我,也不会注意比尔·霍克。”探长又问了凯姬和霍克,昨天是否去过杜克房间?两人都回答说没有。探长再一次问霍克:“你回忆一下,你没有去看他,请他一起去喝一杯酒或抽一口烟吗?”霍尔仍然说:“没有。”探长又问:“那么,今天早上发现他时你在抽烟吗?”霍克再次回答说:“没有。”他的回答使探长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烟蒂是霍克的,那么,他在杜克房间的出现,决不是合法的。”于是,探长说:“好,现在我可以告诉大家,杀害杜克先生的人抽的是自卷纸烟。这就是他丢在现场的烟蒂。

在这一长段问话中,我们不能不惊叹探长的问话环环相扣,足智多谋,而且逻辑严密。

(注意:关于这一长段问话中的逻辑,本书在询问的逻辑研究一章中再作分析。)

探长将烟蒂与霍克抽的烟丝比较,二者完全相同。霍克无法狡辩。因为他已多次否认到杜克的房里去过。

霍克是作案者。案子就这样破了。

以上这一案例虽然长了一点,但多种逻辑思维形式都用上了,是一个充满逻辑智慧的典型案例。

3.推定作案人条件

一个案子,最终的目标是把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当案件的性质、基本情况推定后,更重要的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外延范围,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侦查中给嫌疑人画像就是根据现场证据推出嫌疑对象的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推定作案人的条件时,现场的基本证据是建构假言前提的依据,常常要使用的推理形式是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一切与案件相关的情况都要尽可能确定,如嫌疑人的身高、体型特征、职业、肤色、性别、年龄、技能、与被害人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推定从逻辑上看是必然性推理,结论具有必然性,但嫌疑人如果只符合其中一个或几个特征并不必然就是犯罪嫌疑人。当然我们推定的条件越多,搜索的范围就越小,反之,当我们推定的条件越少,搜索的范围就越大。

下面这一案例是北京1997年轰动全国的白宝山案(前面我们已举该例),下面我们看一下对于该案嫌疑人的几次画像。

1996年3月31日晚上21点40分,北京石景山高井热电厂,哨兵范龙泽被一个持粗铁棍的人袭击,一把“五六”式步枪被抢。

4月7日晚上21时30分,装曱兵司令部留守处遭袭击。哨兵余启明被袭击,因抢救及时脱离了危险。

4月8日深夜,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防暴大队的巡逻车在本辖区执行巡逻任务,车上有6名巡警,从一辆宝蓝色面包车内窜出一名男子,用枪将三名警察击倒。

半个月后,2点40分,军体大队哨兵赵长文遭到枪击死亡。哨兵身上携带的手枪枪套连同空弹夹去向不明。

3.31”高井电厂袭击武警抢劫枪支案件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成立“3.31”案件专案组,随即开展工作。

3.31”现场犯罪分子遗留的物证痕迹不多,行凶的铁棍系现场采集,上边未留指纹。公安人员对电厂内部因素做了广泛的调查,并一一排除。专案组作出此案为外部人员作案的结论,并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犯罪分子有备而来,犯罪目标明确;

对作案现场及周围环境熟悉;

身体强健,有较强的奔跑能力和攀登能力;

不是初犯,有用铁棒等钝器袭击头部的习惯动作。

4.07”案与“3.31”案在时间上有承接性,3.31”案中被抢劫的是“五六”式步枪,4.07”案出现了“五六”式步枪,在使用武器上有内在的因果联系。同时,两案均发生在石景山区,且袭击目标一致,都指向部队的值勤哨兵。

4.08”案显然是“4.07”案的延续,犯罪分子袭击装曱兵司令部留守处后,在撤离途中与警方巡逻车遭遇,双方发生枪战。两案发案时间前后只差一小时,犯罪分子使用的枪支相同,案发地点恰在犯罪分子自“4.07”现场返回的路上,两案的衔接十分自然。

但“4.08”现场至少还给我们提供了如下情况:

对方有高超稳定的射击技术,对军用武器熟悉,从持枪和跳跃的姿势上看,很像受过专门的军事训练。据此,专案组认为:

犯罪分子可能是受过警方打击的累犯,可能有过服役史,或接受过军事训练,有接触军用武器的经历。

4.22”现场也证明了嫌疑人枪法的准确,且手段极其残忍。

犯罪分子在这4起案件中侵犯的对象都是现役军人,作案目标都是为了抢夺武器。为什么他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连续作案?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是出于政治目的,还是经济目的?是为报复社会、制造混乱,还是另有企图?这完全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几起案件相距时间不长。第一起案件,犯罪分子抢夺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第二起案件,犯罪分子使用抢劫的步枪袭击装曱兵司令部哨兵,抢夺手枪未能得逞;第四起案件,犯罪分子打死八一射击场哨兵,抢走空枪套,其抢夺手枪的目的仍未得逞。因此,不能排除其以同样方法继续作案的可能性。

另一项重点工作,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区和落脚点。面包车司机是几起案件中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因此专案组十分重视对他与犯罪嫌疑人短暂接触过程的挖掘工作。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口音的确定。专案组请来语言专家,把面包车司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反复进行分析。双方在车上只说了几句话,一共27个字。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木板儿”这一句。专家们反复推敲后认定,对方所操的是北京地方话而不是普通话。这有重大意义,由此可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北京市人,而不是外地人。

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居住地在石景山区之内(另一起案件发生在丰台西部,距石景山区并不远,而且交通方便),其中“重中之重”应该在337路汽车总站附近。专案组明确了侦查范围,决定在337路汽车总站周围5公里范围内,挨门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

现场勘察和现场访查都在昭示着一个方向,在判断上形成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的递进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中的特种兵;

案犯可能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过越战的人员。

这使我们的侦破工作兜了一个大圈,通过对4起案件所获得的线索的综合分析,专案组对犯罪分子做出了如下刻画:

犯罪分子身高在1.74米以上;年龄30·40岁之间,身体健壮,北京市人;住地(落脚点)在石景山区模式口337路公共汽车总站附近;有参军史或者服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0他单独作案,目标是袭击军人哨兵,手段残忍;手中有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以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画像是逐步丰满的,整个画像的条件并不多,还使用了一些模糊的概念。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对犯罪嫌疑人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对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有了初步的认识。这6个条件中,有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确定的,也有根据现场证据推定的。如“作案人是北京人”这一命题是依据语言学家经验推定的。根据这一推理,再对几次案发地进行分析,确定了作案人住地是337路公共汽车总站附近。这些都是很准确的刻画,对侦查指导意义非常大。

4.排除嫌疑人

作案人条件的确定使警察有了怀疑对象,侦查对象的外延有了一个大致的范围。然后是使用排除法,把不具备条件的怀疑对象排除。

排除怀疑对象的逻辑思维是使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如果否定后件,结论就必然否定前件。在我看来,在所有条件中,作案时间是必须具备的,不具有作案时间肯定就不是作案人,作案时间条件是排除怀疑对象的首要条件,其他条件之间是并存的合取关系。从推理形式讲,如果某一怀疑对象被否定其中一个条件,这一怀疑对象就应该否定。但是,条件的断定是根据基本证据推理而得出的,如果这些条件的断定本身是或然性的,那么否定某一条件,并不能否定某人就不是作案人。例如:前例中对犯罪嫌疑人白宝山“身高1.74米以上”和“有参军史或者服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都是或然性断定。作案人身高是依据目击者观察得到的,对身份的断定是依据作案人熟练使用枪支,身手矫健而得出的。如果在侦查中根据作案人“不是军人”就否定他是作案人有多么荒唐。因此,在摸排作案人的时候,具有某一特征不能完全肯定,不具有某一特征不能完全否定,必须综合各个特征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否则就可能漏掉真正的作案人而贻误侦查工作。

(第四节)铺中的脑面

一、选言推理的逻辑特征

1.选言推理(disjuncticeinference)是根据选言命题的逻辑特征进行推演的演绎推理选言命题(disjunctiveproposition)是断定在几种可能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是存在的复合命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命题,用“或者”联结而构成。

选言推理是根据选言命题的逻辑特征进行推演的演绎推理,由一个选言命题和一个性质命题构成。选言命题的逻辑特征决定了选言推理只有一种正确的推理形式:否定肯定式。即,当性质命题否定部分选言肢后,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选言肢。推理公式表达如下:

或p或q或r

非q并且非rp

例如:

这一盗窃案或者是曱或者是乙所为;

经侦查发现不是乙所为;

这一盗窃案是曱所为

2.运用选言推理的逻辑要求

与其他演绎推理一样,一个选言推理,要保证结论的真实可靠,必须做到:

a.前提必须真实;

b.推理形式必须符合推理规则。

选言前提是对事物可能情况的断定,而这种断定源于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如果对事物多种可能情况认识不完全,断定可能情况不穷尽,这种选言命题就是可能为真而不是必然为真的,用这种选言命题作推理前提,结论就不必然为真。当然,性质命题是对选言前提断定情况的否定,这要求否定必须符合事实情况。

选言命题逻辑特征决定了选言推理只能否定部分选言肢,结论肯定剩下的选言肢,不能由肯定部分选言肢而否定部分选言肢。因为,选言命题的逻辑特征是至少一真可以同真,肯定否定式结论不是必然的。如上例:

这一盗窃案或者是曱或者是乙所为;

经侦查发现是乙所为;

这一盗窃案不是曱所为

这一盗窃案也有两同案的可能,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

二、选言推理在侦查中的运用

1.选言命题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认识但认识不确定的认识,表达了人们对事物多种可能情况的推测,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个必经阶段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在侦查中的运用很广泛,如对案情、嫌疑人、作案过程、作案工具以及作案时间的推定都要运用这种推理。下面这一案例虽然离我们时间稍远,但警察在侦查中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特别是假言和选言推理)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武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1983年5月发现一起杀人分尸案。尸体被分解,抛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当警察确定死者后,对谁是凶手、杀人现场在什么地方不清。警察把作案人抛尸时所用的自行车,作为进行推理的基本证据,并结合两个抛尸现场的空间位置进行了严密的逻辑推理:

第一抛尸现场地处城郊接合部,从郊县、从城区都有可以到达这里,但从城区来则只有一条路可以走自行车。犯罪分子若从郊区来,因沿途有许多粪池,他不会舍近求远。这就可以推出作案人不是从邓县,而是从城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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