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提交材料:(一)申请书;(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农村医疗救助的资助救助对象也可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制度。肖先生服用的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每个月大约需要六千元,虽说是属于门诊治疗的处方药,但因其数额较大,按规定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深圳市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90%,所以社保局每个月都要为肖先生报销5400元的药费,肖先生自己支付600元。专家支招: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现在各地的民政部门都会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为失业人员补助一些资金,也有可能减免部分医疗费用。所以,肖先生,一旦您的申请得到认可,您就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的优惠政策了。办事程序:个人申请——镇(办事处)审核——民政局审批。
申请条件:
1、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按低保标准上浮20%)。
2、符合各地区、各县市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病种范围。
办理机构: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市民政局社会事务与救灾救济科
提交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及《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审核表》;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或医院正规出院结算单据及门诊发票(复印件);
3、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4、户口薄索引(复印件);
5、村(居)委会公示表。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办理农村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年人均标准10元),从财政预算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由乡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配合乡镇(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任先生是云龙区大龙湖街道办事处张屯村村民,是A村五保户,现年42岁,全家两口人(本人和其父亲),共有土地1.9亩。任先生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并患有老烂腿疾病;其父亲年迈并患脑中风后遗症、半身不遂,也无劳动能力;任先生兄弟姐妹共四人,除任先生本人单身外,均已成家,家庭经济条件中等,平时其父亲的日常生活由兄弟姐妹照顾。任先生曾经多次致信上级反映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救助。办理机构(接受申请、审核机构):村(居)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
审批机构:民政局。
救助对象:本地农村低保人员。
办理程序:
农村低保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必要材料,经调查核实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农村医疗救助费用审核表》,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市)民政部门将材料送同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复核。
区(市)民政部门根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复核情况,确定审批意见,汇总填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审核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救助办法和标准:
(1)救助办法:农村医疗救助按年度实施。对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人员,当年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人员中的五保户、残疾人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2)救助标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条件、个人自负费用限额和救助标准的确定,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财政支付能力制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救助病种:农村医疗救助主要救助以下重大疾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各区县(市)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凡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魏娟和丈夫都是下岗职工,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办理机构:各地县(市)区民政部门。
申报范围:持有本地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凡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乡镇)和社区出具。
2、社区调查
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社区低保评估小组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街道(乡镇)审核。
3、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符合本地市低保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社区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所需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3、收入类证明;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残疾证、失业证、特困职工证明等。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农村一老汉年近70,子女早亡,现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成了问题,想申请农村低保,但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批准,多长时间有结果?专家支招: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
审批机构:各地县(市)区民政部门
申报范围: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2、村(居)委会审核。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委会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本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所需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3、收入类证明;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