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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婚姻继承纠疑难问答(17)

方某的伯父因老伴早已去世,独生女儿出嫁他乡,只剩他孤身一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便在2002年和方某立了书面协议,约定他生前由方某赡养,死后由方某安葬,遗下的三间房屋归方某所有。该协议由邻居证明。2006年3月,方某的伯父病重。其女儿回家照料。不久其伯父病故,由其女儿安葬。方某要执行协议,但其堂姐却拿出其父亲去世前写的遗产归女儿所有的遗嘱,拒绝将房屋归方某所有。

依法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方某的伯父在订此协议之后,又给女儿立下一份继承遗产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方某的伯父有两份自书遗嘱,内容互相抵触,当然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但现在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无论性质和效力都是不同的。《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方某伯父的遗嘱中关于三间房屋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是无效的,应按方某与其伯父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归方某所有,其他遗产由方某堂姐按遗嘱继承。但是方某应偿还其堂姐支出的丧葬费用。因为这个义务她没有能够履行。

技巧提示

遗赠抚养协议也可以经由公证从而取得更大的证据效力。办理遗赠抚养协议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遗赠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抚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及遗赠财产清单;

5.抚养人已婚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抚养协议书文本;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5.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有什么区别?

江某年老力衰,与侄儿甲订立一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一次和村里人聊天,一位老人说,协议就是个合同。江某觉着不对劲儿,想知道这个遗赠扶养协议跟一般的合同是不是不一样?

依法分析

从本质上讲,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个合同,因而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征,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归纳起来,二者有如下的差别:

一是遗赠扶养协议有自己特定的主体,特定的标的。特定的主体是扶养人和被扶养的人,其他与遗赠扶养协议无关的任何人都不得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特定的标的是一方接受他方供养,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有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是遗赠扶养协议在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上与一般合同不同。扶养方所尽的扶养义务和他要取得的遗产权利在时间上间隔很长,而一般合同有即时清偿的,也有过一段时间才履行的。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是同时的,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说,这位老人只说对了一半。

技巧提示

注意一般的合同由《合同法》规范,而遗赠扶养协议主要由《继承法》规范,同时也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66.继承境外遗产应委托哪些机构办理?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明和文件?

有一位姓贾的老人,她丈夫乙出国谋生,一晃4JD年没有音信,她一个人拉扯两个儿女长大。去年,贾得知其丈夫客死他国并遗留50万美元的消息。与乙在国外长期同居和其所生的两个子女也提出继承这笔遗产的要求。那么,继承境外遗产应委托哪些机构办理?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和证明呢?

依法分析

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3.遗产在外国;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对于涉外继承,继承人可以直接委托我国驻该国总领事馆办理。因为领事馆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通过我国领事馆一般都能得到有效地保护。但是,继承人应按照要求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生前住址、出生地、出生日期、死亡时间及地点,遗产总值,有无遗嘱等,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如果要求附有英文或其他语种文本的,继承人也应备齐。如果继承人不愿亲自办理涉外继承,还可以委托国内机构办理。中国银行现有办理跨国遗产继承的业务,另外,继承人也可以委托有权办理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他们要求提供证据和有关文件。

我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应至少提供经过公证的证明材料有:(1)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委托事项、授予代理人的权限和期限,代理人能否转代理等,最后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继承权证明书。应当分别写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姓名、出生地点和时间,继承人的住址,被继承人生前的住址,死亡时间和地点,留有遗产在何处,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此外,有些国家还要求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书”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等。

技巧提示

涉外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公证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及应取得的有关赔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至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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