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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婚姻继承纠疑难问答(13)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3)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等。(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45.公证处能撤销遗赠公证书吗?

周某有一份《接受遗赠公证书》,遗产是其祖母遗赠的。公证6年后,张某父亲要求法定继承,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张某的《接受遗赠公证书》,公证处在接受申请后,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撤销了公证书,公证处的撤销法律依据是《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

张某认为,其祖母在世尤其患重病期间,其父亲从没有过问老人,祖母全由张某一人服侍和照料,遗产是张某祖母临终前自愿赠给他的,并有很多证人证明。

那么,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不充分”时,是否有权撤销该公证书呢?

依法分析

因为张某是祖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接受遗赠公证书》实际上是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在祖母去世后生效,如果张某父亲向公证处申请撤销,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23条的规定,公证处经调查核实后,只有在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据此可见,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内容确属违法”,所以,公证处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撤销公证遗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张某可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7条的规定,向该地方公证协会投诉,要求维持原公证遗嘱的效力。

技巧提示

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46.如何进行遗嘱公证?

王某在遗嘱公证中的遇到下面几个问题:

1.遗嘱公证申请是由接受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填写的,遗嘱人在上面盖了章,落款处按了手印了,遗嘱人的名章多年来在接受遗产的利害关系人手中保管,这样可以吗?

2.公证书送达证上是由接受遗产的利害关系人签收,而遗嘱人没有签收,且无委托手续,这样可以吗?

3.遗嘱是公证员代书的,遗嘱人的名章被盖在上边,而遗嘱人有书写能力,且任高级干部多年,而仅盖章了事,不用签字可以吗?

4.在遗嘱公证中没有遗嘱执行人和保管人行吗?

5.遗嘱上写的是遗嘱人购买的房子,而在公证员作的笔录中又说是由接受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出钱买的房子,这样前后矛盾的公证是否合法?

6.遗嘱所涉及的住房是由原住房演变过来的(福利分房,交原住房分新房),原住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是换新房时妻一方已去世3年,如今丈夫也去世了,遗嘱说房子全部由被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这样合理吗?

7.如果以上问题都违法或违反程序,能否推翻公证书,该如何诉讼?

依法分析

1.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遗嘱公证必须由立遗嘱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

《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2.遗嘱公证书应当由申请遗嘱公证的当事人签收,即由公证部门发给当事人本人。

《公证暂行条例》第21条:“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3.遗嘱可以由立遗嘱人自书,也可以由他人代书。但是代书的必须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条件,即由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中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不指定。

保管遗嘱可以由立遗嘱人保管,如果经过公证的,公证部门也应当保管并予以保密。

《继承法》第16条第1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证暂行条例》第23条:“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5.一般来说,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和文书应拒绝公证。在诉讼中,对于经过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一般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可以推翻公证内容的,法院可以不予认定公证的内容。

《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6.如果原住房属于二位老人的共同财产的话,则当一位老人去世后,该住房的一半就成为先去世的老人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的,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现在另一位老人去世,该位老人则只能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不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他人遗产,他也无权决定由谁继承。

《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7.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确有不当或错误的公证文书予以撤销。也可以在诉讼中对公证文书予以反驳。

《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技巧提示

立遗嘱,是立遗嘱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财产能在自己去世后,按本人的意愿进行处理,而采取通过公证机关所立遗嘱进行公证的办法,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避免遗产处理的纠纷。所以,立遗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公证机关对此都是十分严格地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的。因此,立遗嘱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立遗嘱必须在本人神志清楚的情况下进行;(2)立遗嘱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关合法证件及有关合法财产的相应的证明资料;(3)遗嘱必须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4)非经遗嘱人同意,遗嘱内容要绝对保密;(5)遗嘱中须包括遗产分配方案。

47.信件可否作为遗产继承的证据?

刘某母亲去世后,家里的房子动迁一拆为二,刘某、刘父各一小套,动迁后刘父再婚,继母有一个已经结婚的儿子,在继母和父亲结婚前,继母写信说她的儿子不会要刘家的房子。刘某姐姐女儿的户口在刘父的房子里,后刘父将房子买下,房产证上写的是刘父和继母的名字,但是买下的时候并没有经过刘某姐姐女儿的签字(已成年)。

现在刘父已经去世,刘某姐姐女儿的户口还在房子里,继母的儿子很想要这套房子,而且继母也有这个意思想把房子给他儿子,但是刘某等不同意,刘某的疑问是,要是打官司上法院的话,那封继母的信是否可以作为一个证据从而打赢官司?

依法分析

信件是法律上所说的书证的一种,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的特点有两个:(1)书证是用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书证的思想内容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书证可以用副本、节录本、甚至抄件等代替原件。

但本案中,这封信作为证据的价值不大。因为刘某的继母完全有权改变自己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种意思表示并未要求刘某付出相对的代价,刘某也未因相信此种表示而有所行为、受到损失。因此在未作出实际财产处分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收回。

但是,该处房产也不可能由刘某继母的儿子获得,这要根据继承法处理。至少其中有一半是作为刘某父亲的遗产,可按遗产继承处理。

技巧提示

在书证的提供上,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原本是指文件制作者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文本,保持其原始状态,最能客观反映文本所记载的内容,例如房产买卖协议,最好是当事人草签的协议。

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同一效力的文本。正本源于原本,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档备查,而正本则发送给受件人,例如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副本是按原来全文抄录或印制,但其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制作副本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知晓原本文件的内容,即副本一般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须知晓原本内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例如契税完税凭证,有一联交给登记机关的,这就是副本。

在某些情况下,可提交书证的复印件或抄录件。当事人无法向法院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原件的复印件或抄录件。这个复印件或抄录件,最好注明出处,并经原件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48.一份遗产有多份遗嘱怎么办?

文某过世,文某老伴儿和儿子、孙子对其他遗产没有争议,而围绕一套三居室却产生分歧,老伴儿、儿子、孙子分别拿出了“铁证”——文某的遗嘱,并且都明确三居室产权归自己所有。一份家产出了三份遗嘱,就这么僵持住了,谁也说服不了谁,无奈一家人各自握着自己的“铁证”上了法院。

依法分析

法律认定以最近的一份遗嘱为准。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证,三份遗嘱确为文某自书,但三份遗嘱均未注明年月日,而在孙子持有的遗嘱上有老伴儿的签字盖章并写明:该遗嘱是文某在身体正常情况下所写,‘其对遗嘱无疑义。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文某的三份遗嘱内容虽有抵触,但这是法律允许的,只要老人愿意,可以根据自己不断变化的想法,随时改变自己前面写下的遗嘱,后面的遗嘱可以否定前面的遗嘱,法律认定以最近一份遗嘱为准。本案的三份遗嘱由于没有注明年月日,无法确定订立遗嘱的先后顺序,三份遗嘱都缺乏遗嘱的有效要件,使判定哪一份有效增加了难度。但由于老伴儿在对方持有的遗嘱上有认可的表示,应认定该份遗嘱系文某真实意思的表示,老伴儿及儿孙双方对该遗嘱中有关遗产房归属的认可,应视为对遗产房的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该行为合法有效。因此,三份遗嘱只有一份有效,老伴儿和儿子手中的遗嘱不能兑现,三居室应归孙子所有。

技巧提示

公民对于自己劳动所得和其他方式获得的个人财产,不仅关心生前如何处理,而且也关心死后如何分配。一般来说,立遗嘱的人最了解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具体经济状况,了解他们互尽义务的情况,能够作出比较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应当说,遗嘱制度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根本目的,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有人认为,法定继承的效力大于遗嘱继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二者是统一、并存的两种继承方式。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没有立下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9.见证人不在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何家四兄妹的父母生前各持有某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16股,父亲去世后,对其持有的16股股份未作分割。2004年10月,母亲亦不幸因病去世。何家四兄妹对如何分割父母的遗产发生纠纷。大姐以有母亲的代书遗嘱为由,于2005年初向Y市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其父母遗有股份32股中的20股,并向法院递交了代书遗嘱一份。但何家三兄妹认为该代书遗嘱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代书遗嘱有效,遂判决20股股份归大姐所有。

该判决生效后,何家三兄妹深感不公,为讨回公道,于2006年3月向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检察院经审查,发现作为代书遗嘱执笔人的其中一位无利害关系人,既未到张母住处当场执笔,又根本不了解是否有口述遗嘱内容,而是事先在他的办公室,根据大姐口述的内容写了一份遗嘱。

据此,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中级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某市基层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日前判决何家四兄妹按法定程序各继承父母生前32股股份中的8股。

依法分析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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