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高明阳开完庭回到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梅叫住了他,孙梅习惯性的把鼻梁上的眼镜往上一推,透过镜片,高明阳看到了主任犀利而严肃的目光,高明阳开完庭后的好心情一下子飞到了天边,嘴里哼着的歌也戛然而止,“可能有什么事不妙。”高明阳想。
孙主任依然严肃的说:“有一个棘手的继承纠纷,真是很麻烦,是我的老朋友,他姓蔡,老伴去世的早,为了不给孩子造成负担,就在热心人的撮合下又找了一个老伴,这个后老伴是个银行的退休人员,收入不错,人也不错,和我的老朋友也很谈的来,但是就是这个后老伴的孩子不好,这不,后老伴因病去世了,但是没有留下遗嘱,后老伴的孩子就强占了我这个老朋友的房子,老蔡也是,早早把房子改成了后老伴和他两个人的名字,结果给自己造成了今天的隐患。现在后老伴的孩子就占着房子,我老朋友也只有这一套房子,现在只能住在自己的儿子家,本来找个后老伴是想找个伴儿,也给孩子减轻下负担,结果真是,哎,受了这种气。”
高明阳看的出孙主任也是动了真气了,其实这种情绪在律师行里是不应该出现的,带着情绪办案子是不会有理智的。所以高明阳赶紧接过话来,“让我来办吧,主任,您也消消气,这大千世界什么样的人没有呀,放心吧,咱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没问题,这样明显的侵犯所有权人和其他继承人财产权益的事儿,只要证据没问题胜诉把握非常大,我肯定把老蔡的问题解决了。”高明阳打着保票,安慰着这位为了律师事务所和案子日夜操劳的主任。
孙主任似乎稍微放松了一点儿,但还是把自己的不安传递给了高明阳,“这个案子事实应该很清楚,但是遇到的人太差劲了,据说这个后老伴的孩子真不是个好东西,你可别太乐观了。”
高明阳见状,把两手放在孙主任的肩膀上,还是在缓和着孙主任的情绪:“这个案子理在我们这边,我一定会全力以赴,你就放心吧,老蔡的电话给我,我先联系他。”
第二天,高明阳接待了这位已经年近古稀的老人,“孙主任已经把情况都给我介绍了,基本情况我都了解了,您还有什么要说的吗?”高明阳打开笔记本电脑做着收案笔录说道。
“我就是想要回我的房子,我在那儿生活了半辈子了,我的老邻居都在那儿,我真是不想在儿子家过了,我什么都不习惯。”说着,老人竟然老泪纵横。
高明阳赶紧安慰道:“您别着急,我会尽快立案,尽快办理的。”
送走老人,高明阳马不停蹄的开车去了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开庭那天,高明阳特意嘱咐老人要多叫些人来,而且也没有开车去法院开庭,而是叫了一辆出租车。老人继子的恶劣行径高明阳已经在法院送达了原告诉状给他后领教过了,这个逆子居然打电话到律师事务所来挑衅,真是无法无天了。高明阳对于这样的角色从不姑息纵容,不过这个小子毕竟还只是动了动嘴,并没有真的采取什么行为,所以高明阳也拿他无可奈何,但是和这样的人对庭总之是要有一定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的。高明阳没有想到的是老人竟然叫来了十几个法学院的大学生来旁听,气势果然不小。
庭审情况也许因此尚可。
高明阳作为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享有被继承人李某某遗产(坐落于庭院路3-22号房产价值的一半)的全部产权,原告向被告按该套住房市场价格支付其1|4产权相应的价款;2、依法判令被告限期从原告所有的房屋中搬出,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于1993年3月26日结婚,被继承人系再婚。被告李某系被继承人李某某之子。原告婚后与被继承人共同支付房款20593元购买原告单位的房改房一套,并于1999年办理了房产证。2013年11月21日,被继承人死亡。此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原告与被继承人所有的上述房产,并独占该房产至今,致使原告只能到亲戚家借宿。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拒不搬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诸贵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并没有请律师,自己答辩称:“我妈妈已经给原告买了一套房子,写的也是原告的名字,现在我占的是我妈妈的房子,和原告没关系。即便像原告所说,这个房子有他一部分,但是这还远不如我妈给他的房子值钱,我凭什么要搬出来?我妈妈病重时他从不关心和过问,都是我照顾的,所以他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应该导致他丧失继承权。”
庭审继续进行着。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代理意见。”
高明阳发布代理意见称:“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弘扬飞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认真查阅案卷,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诉争的房屋为原告单位福利住房且为被继承人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经遗产分割后原告应当享有诉争房屋全部产权,并被告向按该套住房市场价格分别支付1/4产权相应的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该诉争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首先享有其一半产权,剩余50%的产权应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作为继承人共同继承。
本案中被告已有住房,而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且退休收入微薄,除诉争房屋之外,无其他住房,被告提到的被继承人为其购买的房屋已经因治疗被继承人疾病而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及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及经济、年龄等状况,在分割遗产时恳请合议庭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享有全部产权。
二、原告对被继承人无任何遗弃行为,享有继承权。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显然原告与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直相互支持、相互照顾的。首先,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虽然被继承人为再婚,但是二十多年以来二人相濡以沫,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饱受人间甘苦,始终不离不弃。特别是被继承人几次生病期间,原告常伴其左右,体贴入微地照料其饮食起居,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应尽的扶养义务,所以被告所称原告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问,遗弃被继承人根本不是事实。在被继承人被确诊为癌症之前原告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反而是在被继承人被确诊为癌症、时日无多之后,被告为了私自侵吞遗产,不再允许被继承人在争议房屋居住,强硬的隔离了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退一步讲,假定被告所说原告在被继承人最后住院的几个月期间没有照顾为真,那么也不能构成法律上的遗弃,原告在本案中完全享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请法庭充分考虑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早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等实际情况,在分割遗产及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原告的权益,使其安享晚年!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
庭审结束后的一天,这件案子的主审法官给高明阳打来电话说:“你们这个案子的被告在庭审之后态度有很大变化,他现在已经主动腾出房子,你看你们是不是考虑撤诉......”高明阳不禁喜上眉梢,赶紧拨通了孙主任的电话,告诉了孙主任这个好消息。
主审法官不知道的是,高明阳已经在开庭后的时间里又和李某通过电话,高明阳对他说:“我在开庭时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你现在住着的房子有多一半从法律上说是蔡师傅的,他完全可以破门而入,他有这个权利,他也有儿子,他的儿子早已经对你看不顺眼了,我想你一定不想你的孩子看到这激烈的场面吧……如果你真是为了钱,那么你最好识时务点儿同意调解,在合理的范围内我会劝蔡师傅多拿些钱给你,否则的话等案子判下来,你不走我们肯定要申请强制执行,你的房子里还住着你五岁的孩子,我想你也不想让她看到法警对你的房子强制执行的情景吧……”
这天,趁着好心情,高明阳和李翔一起出来吃晚饭,二人照例聊着今天碰到的新鲜事,而李翔显得有点心不在焉,高明阳看出了李翔的心情好像不错,他关心的询问着:“你今天怎么了,脸上怎么总是带着笑意,是不是有什么好事想告诉我?快,说来听听。”
“你怎么知道,我脸红了吗?”李翔摸了摸自己发烫的脸,她见高明阳还在以期待的眼光看着她,“我,我怀孕了,对,是,我怀孕了。”李翔像一个做错了事的孩子不敢直视高明阳的目光,语无伦次的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