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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17—18世纪英国经验论哲学(2)

按照我们对观念之间是否符合的知觉的明白程度,知识分为三类。第一,直觉知识,指“心灵直接从两个观念本身,不必插人任何别的观念,就能知觉到两者的符合与不符合”。洛克说直觉有不可抗拒的力量,直觉知识有最大的可靠性和明确性。第二,证明知识,指“不得不凭着插入另一些观念”,来知觉两者是否符合。证明知识虽然不如直觉知识那样明白,但也是确定、可靠的。最后,感性知识,这是对观念与产生它的外物是否符合的知觉,这种知觉必须通过感觉经验才能达到。感性知识没有上述两种知识的确定性,因为我们只能比较两个观念是否符合,不能确实知觉到观念和外物是否符合。但我们确实知道,外物是观念的一个原因;对于外物是不是观念的惟一原因、观念是否与外物相似等问题,我们的判断超出了单纯的或然性,有一定的确定性,因此也可算作知识。

直觉和证明知识属于数学和道德知识,这两类知识的真理存在于两个观念之间的符合。在这些领域,我们通常以一个观念为“原型”(如数学公理或道德规范),一个观念与这些“原型”观念相符合就可以成为真理,真理的标准和外界事物无关。洛克把这样的知识称为词语的知识。感性知识是关于外界事物的实在知识,真理存在于观念和事物之间的符合,主要是简单观念与外界事物之间的符合。洛克猜测外物与观念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因此有可能知觉到两者的符合。观念与外物之间的符合是实在知识的基础。这两类知识——词语知识和实在知识,使用不同方法:数学、伦理学运用演绎推理,实在知识运用经验归纳。前者是从一般到个别的分析过程,分析的对象是词语;后者是从个别到一般的综合过程,综合的对象是外部经验。

知识的范围

洛克说明,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建立在观念的基础上,知识不能超出我们所具有的观念的范围。观念的范围是贫乏、不完善的,知识的范围比观念范围更狭窄。因为知识在于对观念与观念是否符合的知觉,直觉和证明不能知觉到一切观念之间是否符合的关系,感性知识更狭窄,我们能知觉到的观念与外物的一致性更少。有些问题被洛克排除在知识的范围之外,比如,物质和思维的关系问题,物质能不能思维的问题,肯定和否定的回答都是不能确定的。

洛克说:“我们的知识不仅限于我们所具有的、作为我们认识对象的贫乏而不完善的观念范围之内,甚至连这个范围也达不到。”这一结论已经包含着怀疑论的萌芽,只要稍加引申,就不难导致怀疑论。洛克的知识论是不彻底的,包含着矛盾。按照他的经验论的原则,我们的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知识的内容和范围都建立在观念的基础之上。如果把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那么我们只能有关于观念之间关系的知识,即词语知识,而不可能具有关于观念与外物之间关系的实在知识。正是出于这个缘故,洛克在知识论中对词语知识谈得最多,最为肯定。但是,科学的主体毕竟是实在知识。洛克不得不肯定观念与外物之间有因果联系,因而两者的关系是可知的。但他知道这一论断超出了经验的范围,只是理论上的假设。正是出于这一缘故,他把实在知识说成是确定性较低、处处受限制的知识。的确,如果实在知识赖以为真的前提(观念与外物之间有因果联系)只是一个假设,那么,把它当作知识也就显得勉强了。

社会契约论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理论的创始人。作为辉格党的主要理论家,他是一个新兴的统治阶级的代表,他的政治思想与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相契合,因而一出现就在他的祖国得到实施,并在国外广泛传播。就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而言,洛克是时代的幸运儿。

洛克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贡献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论。在他以前,霍布斯已经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但霍布斯的理论带有绝对王权的烙印,洛克除去这些烙印,把它改造成适应民主政治的理论。洛克不是根据政治的需要而任意修改霍布斯的理论的,他的修改有着充分的理性根据。洛克批判霍布斯说,如果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一个使社会成员畏惧的“利维坦”,“那不啻说,人们愚蠢到如此地步:他们为了避免野猫或狐狸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困扰,而甘愿被狮子所吞噬,甚至还把这看做安全”。洛克指出,霍布斯的理论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自然状态对人的伤害是偶然的,但如果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是专制的,那么对人的伤害则大得多;人的理性何至于愚蠢到舍小害而取大害、避重利而趋轻利的地步呢!人的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失去自由权;如果人的自然本性是互相不信任,那么他们更不会相信一个独裁的统治者会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理性的标准,洛克建立了一个更加合理、更有逻辑说服力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修改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自然状态不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人权”。既然人在自然状态如此惬意,他们为何要舍弃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呢?洛克的回答是,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为了理解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首先需要了解他关于财产权的一套说法。

洛克说,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财产权起源于劳动,是物化劳动铭刻在自然物上的标志,谁改动了自然事物,就拥有了占有它的权利。自然状态里的人的自由没有限制,两个人如果对同一事物采取行动,他们都会声称对这一事物拥有财产权,因而产生财产权的冲突。当冲突发生时,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原告和法官,又是自我判决的执行人,这种状况会导致混乱和争夺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甚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按照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解释,人类的自然本性不是自私和自保,而是和平与合作;冲突起源于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却没有公共权力对财产权的判决。引起人们之间冲突的原因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手段。

为此目的而订立的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放弃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的权利,大家都把这一权利转让给代理人。这个公共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不让他们因财产权要求而引起混乱和不安。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不同意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要求人们转让除了生命权之外的一切权利,他认为,除了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权之外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都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洛克与霍布斯的另一分歧点在于,他把统治者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人中间推选出来的。统治者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不履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推翻他的统治。社会契约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有推翻暴君的权利。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宗教宽容”的思想,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权。美国独立战争中发表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发表的人权宣言,都受到洛克政治思想的影响。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正是从美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第二节)贝克莱

乔治·贝克莱(George Berkeley,1685—1763年)系爱尔兰人,毕业于都柏林的三一学院,毕业后不久被任命为英国圣公会的牧师,后升任爱尔兰一教区主教。1724至1731年间,他曾到北美推行教育计划,现在美国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就是为纪念他而命名的。贝克莱的主要哲学著作有:《视觉新论》、《人类知识原理》、《希勒斯和菲洛诺斯的三篇对话》。

贝克莱与洛克有不同的目标,他的经验论不是为了给科学知识提供认识论基础,而是为了反对无神论,维护宗教信仰。他看到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关系,同时看到自然科学的兴起助长了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倾向。比如,爱尔兰人托兰德(John Toland.1670—1722年)于1720年发表的《基督教并不神秘》一书,论证了自然界的物质性和能动性,否认上帝干预世界和制造奇迹的非理性力量。这种观点在历史上被称为自然神论。贝克莱在青年时期就参加了对自然神论的批判,他决心在哲学上一劳永逸地驳倒无神论。他说:“物质的实体从来就是无神论者的挚友,他们的一切古怪体系,都明显地、必然地依靠它;所以,一旦把这块基石去掉,整个建筑物就不能不垮台。”因此,他集中攻击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第一性、物质是意识之外的原因等命题,他同时论证精神实体乃至上帝存在的必要性。

存在就是被感知

贝克莱的出发点是洛克的观点:人类知识的对象是观念。他说:“在任何一个考察过人类知识对象的人看来,这些对象或者是实实在在由感官印人的观念,或者是由于人心的各种情感作用而感知的观念,或者是借助记忆和想象而形成的观念。”从这一前提推出的结论应该是:我们所能知道的只是观念,而不是观念之外的事物。贝克莱并不否认感觉到的事物的真实性和存在,他问道,“存在”一词的意义是什么?他的回答是,“一个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这一说法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他接着说,既然一个可感事物只能存在于观念之中,那么它的存在是因为我们感知了它。这个说法是违背常理的,贝克莱却说,如果反过来说可感事物可以在不被感知的情况下存在,那才是不合逻辑的。“因为,除了我们用感官所感知的事物之外,还有什么可感的对象呢?并且,在我们自己的观念或感觉之外,我们究竟能感知什么呢?要说一个个观念或它们的复合不被感知而存在,那岂不明明白白是背理的吗?”

贝克莱上述驳论的关键一句是“除了我们用感官所感知的事物之外,还有什么可感的对象呢?”这句话表达了经验论者的一个共识:知识或感觉的对象是观念,而不是事物。贝克莱所做的工作只是引申。他把“存在”的意义限定于认识对象,然后用“被感知”来解释认识对象。从经验论的前提出发,他合乎逻辑地得出了“存在就是被感知”的结论。

贝克莱的结论一出,举世皆惊。很多哲学家都指责它的荒谬,但不知如何从哲学上驳倒它。与贝克莱同时代的唯物主义者狄德罗把贝克莱比作一架“发疯的钢琴”,但他也痛心地承认:“这种体系虽然荒谬之至,可是最难驳倒,说起来真是人类智慧的耻辱,哲学的耻辱。”贝克莱的结论之所以难以驳倒,是因为那些反驳他的人常常站在常识的立场上反驳,而常识是相信感觉的。常识与经验论的差别仅仅在于,感觉的对象是外物,还是观念?在这一问题上,常识的观点是未经论证的,而经验论对此却有细致的反思。如果不能证明感觉的对象是外物,而不是观念,那么贝克莱的胜利也就难以阻挡了。贝克莱从一开始就知道如何应付常识观点的挑战。他说:

你会说,要我想象一个公园里有树,或者一座壁橱里有书,而不必有人在旁边感知它们,这确乎是最容易不过的事。我的答复是,你的确可以这样想,这并没有困难;可是,我请问你,你这不就是在你心中构成了某些你所谓的书和树的观念吗?你不过是在构成它们的同时,忽略了构成感知它们的任何人的观念罢了。但是你自己不就在同时感知或想到它们吗?因此,你这种说法是枉然的;这种说法只足以表示在你心中有想象或构成观念的能力,却不足以表示你能设想你的思想的对象可以在心外存在;为了证明这一点,你必须设想它们不被设想而存在,而这是一个明显矛盾。当我们尽力设想外物存在时,我们仍然只不过在设想我们自己的观念而已。

应该看到,在与常识观点的哲学辩论中,贝克莱并未被驳倒;但这决不意味着他的主观唯心论是不可克服的,而只是说,站在常识或经验论的立场上是驳不倒他的。

对“物质”实体的批判

洛克承认“物质”实体的存在,他承认这一概念是不确定的,有假设的因素。贝克莱否定了洛克设定“实体”概念的理由,夸大了洛克怀疑实体确实存在的理由,得出了“物质是虚无”的结论。

洛克认为,感觉作为心灵的印记、摹本,至少必须反映外物的一部分性质,与外物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贝克莱反驳说:“观念只能与观念相似。”他提出了观念如何与观念之外的东西相比较的问题,这是洛克未能解决的问题。当洛克谈及观念与外物之间的“相似”时,他不是在进行比较,而是提出假设。贝克莱指出了这一假设成分,在认识论中切断了观念与外物的联系。

洛克区分了两种性的质的观念,认为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外物的性质相似。贝克莱利用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的主观性,论证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同样不反映外物的性质,而只存在于心灵之中。他的论证有这样一些理由。第一,事物的性质是不可分割的,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是同时被感知的对象,如果其中一个在心灵中,那么另一个也在心灵中。我们不能感知没有广延的颜色,没有运动的气味,或者没有声音的运动,没有硬度的广延。其次,不但第二性的质是相对的,第一性的质也是相对的,事物的广延、大小、运动、数目和冷暖、软硬、明暗一样依感知者的状态而变化。洛克把第二性的质的相对性作为它的主观性的主要证据,贝克莱反洁道,第一性的质的相对性岂不也证明了它们同样只能存在于心灵之中吗?

洛克认为,各种可感性质必须有一个不可感的支撑点,因此必须假定作为支撑点的实体的存在。贝克莱说,这是传统的“抽象观念学说”在作祟。他所谓的抽象学说指把可感物的被感知的性质从事物的存在中抽象出来,让“存在”成为不可感的支撑点。从历史上看,实在论和温和的唯名论承认心灵的抽象作用,因此承认共相反映外部实在。洛克站在温和唯名论的立场上,承认“实体”概念既有名义本质,又有实在本质。贝克莱则站在彻底的或极端唯名论的立场上,否认抽象概念或共相的存在。他说,抽象作用只适用于可以被感知的存在,即观念,而不能设定不可感的存在;抽象只能从已知的东西出发,把一观念与另一观念分离开来,而不能设定观念以外的未知的东西。贝克莱反对抽象学说的用意是反对把事物的可感性质与事物的存在分开,把存在限制在可感的对象范围之内,这与“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基本命题是同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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