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638700000021

第21章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1)

(公元960元—公元1368年)

(第一节)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朝建立之初,在巩固统一、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思想指导下,积极着手立法工作。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依照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的建议,宋太祖命窦仪及苏晓、奚屿、张希逊、陈光父、冯叔向等人,在总结历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并于同年八月下诏“摹印颁行”,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我国古代刑书,自秦商勒“改法为律”后均称为律,至唐末出现刑律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刑书的名称和体例发生了一定变化。《宋刑统》的体例,即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这种始于唐末完备于后周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就是宋朝主要法典——《宋刑统》的历史渊源。由传统的律到刑统,是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个变化。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类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宋刑统》的编纂,正是这种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除“折杖法”,很少增损。但是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至宋初建隆三年(公元962年)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并从宋朝现实需要出发,加以审定和汇编。综观《宋刑统》,是以刑律为主,律文之后附以经过选录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这种律、敕并重合编的形式,是宋朝立法的特点之一,同时也为以后明清律例合编的体例,创立了模式。

《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篇目和基本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相同,但每律详细分门,合计二百一十三门,这是宋初立法形式的又一变化。《宋刑统顺采取的律敕合编的体例,显示出在专制主义强化时代,敕令调整范围逐步扩大,其重要性也在不断提高。由于《宋刑统》是宋朝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历代都没有太大的变动,因此《宋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编敕,是一个个单行的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明确指出了“编敕”在宋朝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宋刑统》虽然也附列了太祖初年的某些重要诏敕,但是还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形势,以符合统治阶级进一步强化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因此在宋朝立法史上就出现了“敕律并行”乃至“以敕代律”的状况。

敕作为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废弃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文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没有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随着宋代专制皇权的发展,由皇帝批准再由中书省颁发的敕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开始具有“丽刑各轻重”、“比事依条断遣”的功能,可以随时补充、修改律文。敕虽不如律稳定,却具有灵活性,因而为统治者所乐于运用,以致于出现除了朝廷之外,“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另有敕”。由于敕指导了国家的司法实践,并且又大都是针对一事、一地的单行法,适用范围广泛,数量也随之增多,真宗时敕竟多达一万八千五百五一五条。为了把日积月累。零散驳杂的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冉加以颁布,使之上升为特定的法律形式,取得普遍的效力。

宋各朝皇帝都进行编敕。宋初建隆四年编成新敕四卷一百零六条,称为《建隆编敕》,与《刑统》并颁天下,从太宗起便逐渐进入了频繁编敕时期。如果说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的时代,那么至神宗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代。编敕的盛行,从立法上反映了皇权的加强,但敕出律外,造成了法令不一,法司借此任意援引以行其私。

三、编例

来神宗以后法律形式的变化,不仅在于编敕地位的提高,而且在于例的发展。所谓例,就是成例,也就是用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事处理的标准。宋朝在审判中适用例,最初是临时性的措施,以后因有利于司法镇压,遂成为惯例。

“例”有两种:一为“断例”,亦即案例;二为“指挥”,即尚书省与吏、户、刑部对下级官身的指示。例的适用,不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而且可以“引例破法”,结果使得法网严密,尤其便于吏胥营私舞弊。同时,也给明清两代例的使用带来很大影响。

由于“例”被赋予法律效力,而且广泛使用,随之而产生了“编例”的问题。神宗以后各朝都有编例的活动。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一事”分类统编,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的编纂体例。

编敕与成例,是宋朝统治集团手中灵活的武器,为封建皇帝随意以个人意志取代法律提供了极其方便的途径。但是也出现了“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烦细难以检用”的流弊,为各级司法官吏提供随意取舍、出入人罪的方便,使法律制度趋于紊乱,从而走向宋王朝统治集团主观愿望的反面。

(第二节)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宋朝的主要刑事法律规范

(一)重典惩治盗贼

1.《宋刑统》的有关规定

宋朝法律把防止、打击一切威胁损害皇权的行为作为首要任务,加重有关“贼盗”的立法,借以残酷地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和巩固宋朝的统治。宋朝在我国农民革命史上,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时期。数百次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前仆后继。连绵不断贯穿宋王朝的始终。其中较大规模的,宋初有王小波、李顺,中叶有王伦、张海,北宋末年有方腊、宋江,南宋有钟相、杨么所领导的武装起义。这一切都动摇着宋王朝的根基,迫使宋朝统治者‘严捕贼之令。重捕贼之赏”,以图解除其一心腹之虑”。

宋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修订窃盗并将其编人《刑统》,标榜“临以下简,必务哀矜”,对唐末以至五代有关窃盗的法规作了某些从轻的修改。但与唐律相比仍略重,并且建隆年间贼盗律的变化,只是对一般的刑事案件减而从轻,对于武装集团性的强盗、窃盗案则加重处刑,以达到防范反逆的目的。

2.制定《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北宋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与辽、西夏作战的负担沉重地压在广大群众身上,促使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及北宋统治集团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农民起义在全国范围蓬勃发展,迫使统治阶级进一步采取司法镇压的措施,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重法地法的制定。

重法地法始干仁亲嘉年问,主要是考虑京畿地区的安全,划定开封府诸县作为重法地,犯罪者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神宗以后,重法地占全国地域的百分之四十二以上。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加强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规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盗贼重法》的颁布,一是扩大了重法适用的地区,包括淮南东西、福建、河北东西、京东东西、陕西等十路;二是提出“重法之人”的概念,所谓“重法之人”,主要是指武装反抗的农民,也包括统治集团内部的某些反叛者。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一经捕获,不但诛杀本人,而且“籍没家产以赏告密者,妻子编置千里外;逢赦亦不移不释”。如有贼盗“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问,或群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筏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

至哲宗时,重法地已占全国二十四路的百分之七十一,“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其处刑比神宗时期更为严酷。如对窝藏犯。神宗时杖配五百里或邻州,哲宗时一并处死。

《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的颁行,说明了北宋统治者在社会危机日益深重的条件下,只有乞助于重刑苛法来维护统治。宋朝统治者用残忍的手段企图消灭盗贼,而不敢正视和消除产生贼盗的根源——就是不抑兼并的对内政策和输币求和的对外政策,以及全面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从而决定了立法再重也不可能消减盗贼,一时之果终究会被长久的弊害所淹没。

(二)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朝初年,仍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宋太祖建隆四年(么元963年),为了笼络人心,巩固宋朝的统治,企图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刑制主要变化之一,其内容是: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的创制是为了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阶级矛盾曾有一定作用。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有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尽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刺配

宋朝刑制主要变化之二,是肉刑的复活与附加刑的广泛应用。宋初,提出了“刺配之法”,于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刑罚。

所谓“刺配”,始于后晋天福(公元936—943)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宋太祖初定刺配之制,是为了弥补在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端,作为对死刑的宽贷。太祖之后,刺配刑的适用早就打破了“死罪代命”的局限,日趋广泛。仁亲以后,刺配的诏敕增多。刺配之刑逐渐成为常制。

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犯罪。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刺配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宋以后,元有刺配,明有刺臀、充军等刑罚,都是直接受到宋朝刑罚制度的影响。

3.凌迟

宋朝制主要变化之三,是“凌迟”刑的出现。宋朝的死刑,依律为绞斩二种,但至仁宗年间却开始施行一种称为“凌迟”的刑罚。

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史书中具体叙述了凌迟刑的施行:“凌迟者,其法乃寸而政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清人沈家本考证说:“凌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亡徐而不速也”。凌迟刑在仁宗时开始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国家统治的反逆大罪。至南宋,凌迟刑已与绞、斩同列于《庆元条法事类》当中,成为法定刑。凌迟刑人律,是统治者的残忍与刑罚严酷的最好例证。

二、宋朝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户籍制度

宋朝初期,租佃制经济关系广泛地发展起来。租佃制是一种以契约为纽带的经济关系,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则向佃农收取定额租或分成租。宋建立以后,在户籍管理上改变了隋唐以来部曲“随主之属贯、又别无户籍”的状况,将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将佃编人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的私属。编户分为“乡村户”与“坊廊户”,乡村分五等主户。主户有等弟之分,客户无等弟之别。户等确定后即成为国家赋役大小的依据。因此宋朝以“五等了产簿”登录户等丁口,即所谓版籍,每三年修定一次,以反映户等的升降情况。主户在法律上对国家承担各种赋役,因而是政府控制的重点对象。

宋代的丁不分主客,均为赋役的对象。成丁的年龄为二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子,各户男丁都在政府掌握的“丁账”上记录。为了防止通过“别籍异财”降低户等,以减轻对国家承担的赋役,宋朝采取抑制析产分居的政策,并以法律强制执行。凡欲析户之家必须向官府申请,并履行一定的程序,才算合法。

由于户口是国家赋役的基础,因此宋朝把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州县官吏政绩的标准之一。一些官吏趁机在版籍中增加虚户,求得升赏,以致出现了户多了少的问题。

(二)典卖制度

有关土地的典卖,在唐时只是偶而出现。然而至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开始制度化。

典卖与一般卖出不同,一般卖出是作绝,不能收赎。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收赎,因此典价比卖价低许多。由于典卖土地绝大部分是农民,因此通过确定典卖制度,地主们不仅贱价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宋朝法律是明显偏袒典主的,《宋刑统》规定:典契“证验显然者”方许收度,“并无文契,难辨真伪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这样便为典权人取得所典买回宅的所有权提供了方便。

根据宋律,对土地、房屋等的典卖必须向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典契中须注明标的具体情况以及担保人,典当契约的时效一般定为三十年,“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段之限”。宋朝在典卖的法律行为中,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凡典买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贴”,如果家长在化外(古代指中国域外)或阻于战争,一时难返,须要呈报州县,给予凭由,才能商量交易。卑幼如果擅自典卖,或者伪造在签署尊长姓名,依法重断。

为了保护典权人的利益,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给典主。业主无力退还,勒令典契上署名的中人,邻人共同赔偿,典当物仍旧归第一个典权人所有。

(三)所有权与债权

宋时所有权已经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和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是垦田、买卖、继承和受赐。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是宿藏物的发现,阑遗物的取得,漂流物的获取,无主物的占有,以及生产孳息的归属。

在不动产的所有权中,土地的所有权是核心。为了进一步从法律上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在北宋初期,就已经出现了作为官府正式承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仅需要书面契约,而且要取得官府承认。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税契制度,印契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根据,凡“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

两宋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债权法的发展,其内容较唐代进一步丰富。宋代对债的发生、履行或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尤以人身损害赔偿案最为突出。在面对这类纠纷时,由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很多受害人在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感到困惑。为了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领,编辑一本人身侵权纠纷方面的普法读物,确有必要。这样一本读物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活泼形式,同时尽可能涵盖人身侵权方面的各种法律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在这种想法的基础上,我们策划和编写了这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 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本书以“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为研讨主题,探索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经济与社会协调、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发挥规划法、税法、金融法、企业法等的功能,共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要关注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热门推荐
  • 超神透视眼

    超神透视眼

    家财散尽,父亲被害,宋杰愤怒的想要讨回公道,却被迫生吞石头,抢救醒来之后,发现自己有了透视异能……不仅能辨别石料古董,还能医治怪病,学武更不在话下!前女友回头求复合,小护士贴身照料起居,校花以身相许求报恩,就连顶头女上司也时不时暗送秋波!他利用透视,赌石赚钱,惩恶扬善,美妙的护花生活从此开始!
  • 守护甜心之亚梦的选择

    守护甜心之亚梦的选择

    亚梦与唯世,亚梦与几斗,中途又出现了不可思议的改变,亚梦的真实身份,竟是世界首富的大女儿千叶蝶梦,而这时,又冒出了亚梦尚未进入日奈森家时的青梅竹马:冷轩羽?三人之间,亚梦只能选择一个,她会选择谁呢?唯世?几斗?还是羽?亚梦将选择谁呢???。。。。(详情请看作者的小说:守护甜心之亚梦的选择)
  • 九星源君

    九星源君

    一切在虚无之中诞生,一切源头在极域之中滋养,弱小的凡人寒辰在无形之中踏上一条幻难重重的路,是永生还是找死,是大能还是蝼蚁
  • 可以喜欢你

    可以喜欢你

    “同桌,快来帮我消灭敌军,我被困了!”“坐标”“填空14题!”“这么简单,你干脆就被消灭好了。”某男淡定的说道。“别啊,同桌一场,快来救我。”某女哀嚎。是否还记得曾经我们一起听花开的声音,一起度过那段青春年少的时光。是否遗憾那个没说出口的告白,没关系,一起念那段年少时光,一起忆那一个个稚嫩的脸庞。
  • 封天之眼

    封天之眼

    三千大道,芸芸众生,然皆为虚妄。吾不愿,听天由命,眼睁睁看着身边亲近之人离吾而去;吾不愿,沉沦世俗,在虚妄的世界中蒙蔽了双眼,忘却了自我;吾之愿...掌《超脱经》,以吾之力,勘破虚妄,只为看一眼重重虚妄之后...最真实的你。(本书后期将会改名,至于新的书名是什么,暂时保密哦,感谢大家的支持,您的支持是对然后最大的鼓励!本书交流群:576748735,欢迎大家进群交流学习哦.....)
  • 节操时代

    节操时代

    他是一个普通少年,来到陌生的好莱坞寻求梦想,他突然发现自己继承了千年前的神秘传承,从此走上了一条在好莱坞左拥右抱的故事。记者:你和这么多女孩关系亲密,那么到底谁才是你真正的女朋友。王杰:我对她们是认真的。只有掉节操才能生存——王杰
  • EXO:BTS之丧尸之恋

    EXO:BTS之丧尸之恋

    【秋寂文学社】“我要走了,还有最后一张船票,给你,我可以带你去一个只有我们两个的地方。”“船票还你,以后的苦和难,我一个人渡。”
  • 我的24岁校花老婆

    我的24岁校花老婆

    一个普通的三无男人与美丽校花之间发生的种种......
  • 火星人和金星人的秘密花园

    火星人和金星人的秘密花园

    本书综合了心理学中关于男女因性别不同而在心理上不同的观点,并把男女在交往中的心理以分类的形式对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现代男女在交往、婚恋及夫妻关系上的心理差别,讲述了应如何了解异性心理,如何适应对方等,尽管作者试图用一种调侃的语气来阐释这些差别,尽管这些技巧开始时也许显得有些做作,但最终会变得非常自然。它们只是我们已使用了数百年的社交的语言技巧的延伸。作者并不试图去引导什么,也不试图让读者在看完此书后有什么“理论指导”,但是这本书对提高男女一般交往以及婚恋男女生活的质量,正确处理好青年男女的恋爱等问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 一次偶然,一辈子

    一次偶然,一辈子

    有种爱情叫做命中注定,几经翻转总会遇见。杜小冷几遇渣男,最终与世人所望的好男人相守一生。她不相信这样的好男人会是她的归宿,可是他们真的结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