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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辩论战术的运用(22)

古人说,“物腐而后虫生”,多少年来人们信而无疑。直到17世纪时,布朗怀疑烂泥能生老鼠时,罗斯还大发雷霆地说:“谁要是怀疑这件事,我就请谁到埃及去,他就会看见无数聚集田间的老鼠,陆续地从污泥中孵出来危害居民。”

这种说法,一直维持到1688年,才被意大利的生物学家雷迪用科学方法加以否定。他把一块肉露出一部分,另一部分封闭起来。过一段时间肉腐烂了,蝇类下卵于露出的部分,结果露出部分的肉产生蝇蛆,而封闭的部分虽然也腐烂了,但却未产生蛆。

今天我们清楚了,食物之所以腐烂,是由细菌(或其他微生物)所致,因而可以说“虫生而后物腐”。

当对方提出的问题不好或者不方便回答时,我们可以通过转换对方的问题来回答,这种方法就是问题转换的诡辩。

用转换问题的方法解决难题

对方提出了一个使你难堪的问题,你并没有正面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而是从对方的问题中引出一个新的问题推给对方,这种手法就是问题转换法。

孙先生抛弃了前妻另寻新欢,夏先生气不公,质问道:“你为什么抛弃了结发妻子?”孙先生并没有回答“为什么”,而是向夏先生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究竟什么叫‘抛弃’?”把问题又推回去了。

这种诡辩是很毒辣的。从表面看来,A所提出的新问题并非无理,因为它是正确理解B所提出的问题的必要前提,即只有正确理解了什么是“抛弃”,才有可能正确回答“为什么抛弃”。如果确实需要,并且在解决了孙先生的新问题之后立即回到夏先生的问题上,也不是诡辩。但是,如果夏先生是明知故问,有意把问题岔开,那就是十足的诡辩。诡辩者往往是在你回答了他提出的新问题之后,进而又从中引出新问题,节外生枝,枝外生叶,没完没了。结果离最初的问题越来越远,以至毫无关联了。

甲:人为什么要有理想呢?

乙:什么是“人”?

甲:人是社会动物。

乙:“动物”又是什么?

甲:动物是有神经、有感觉、能运动的生物。

乙:那“生物”又是什么?

甲:你还有没有完了?

乙:你答不出来就完了。

你看,本来是甲提出的问题要求乙回答,结果变成乙提出问题要求甲回答;本来乙答不出或不好回答,结果甲失败了。这样,诡辩者就达到了目的。所以,对这种诡辩的最好办法,就是抓住最初的问题不放,即使回答新的问题是必要的,也要及时拉回来,千万不能跟着对方从岔道跑下去。

一位叫约翰的病人问医生:“我能活到90岁吗?”

医生检查了一下约翰的身体后,问道:“你今年多大啦?”

病人说:“40岁。”

“你有什么嗜好吗?比如说,喜欢饮酒、吸烟、赌钱、女人,或者其他的嗜好?”

“我最恨吸烟、喝酒,更讨厌女人。”

“天哪!那你还要活到90岁干什么?”

本来病人的期待是:戒绝烟酒女人得到肯定的评价,其结果则不但相反,而且把这一切当成了生命意义。否定了这一切,就否定了活到90岁的价值,那就是这一切的价值高于长命的价值之上。

有些教师也很善于使用这种方法。下课或辅导时,学生向他提出一个又一个疑难问题,有的回答了,有的他自己也不懂。本来应该实事求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说“我也不懂,咱们一起研究吧”。但有的教师不肯放下这个架子,反问道:“你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呢?你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结果把问题又推给学生。

转换重音的诡辩

同一句话,假如重读部位不同,便可能产生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意义。

比方说有这样一句话:

“我”没说她偷了我的钱(可是有人这么说)。

我“没”说她偷了我的钱(我确实没这么说)。

我没“说”她偷了我的钱(可是我是这么暗示的)。

我没说“她”偷了我的钱(也有他人偷的可能)。

我没说她“偷了”我的钱(可是她对这钱做了某些事)。

我没说她偷了“我的”钱(她偷了别人的钱)。

我没说她偷了我的“钱”(她偷了别的东西)。

从头到尾一字不差的一句话,重读的词不同,就会有如此不同的含义。用这种方法偷梁换柱的,就是重读法诡辩,或曰加重语气诡辩。例如:

“我们不应讲我们朋友的坏话。”

在通常情况下,这是一句很好的话,用以相互告诫,有利于品德修养。但是,如果有人故意加重“我们朋友”这个片语,即:

“我们不应讲我们朋友的坏话。”

那就等于说,我们可以随便讲不是“我们朋友”的坏话,把这句话的本来意义完全变了。

在一艘外轮上,船长和大副之间不和。大副动不动就酗酒,船长常常批评他。

一日,大副又酗酒,船长在记事簿上记道:

“大副今天酗酒。”

次日,大副值班,见船长记其酗酒,灵机一动,提起笔来也记道:“船长今天没有酗酒。”

当船返回港后,港务局的领导检查了记事簿,认为船长和大副都酗酒了,决定都给处分。

大副玩弄的就是重读法诡辩,不仅欺骗了上司,而且害得船长也受了处分。

据传说,古希腊一个叫做欧提勒士的人,向当时著名的辩论者普罗泰哥拉学习法律。师生之间订有合同,合同规定,在毕业时欧提勒士付给老师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等欧提勒士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再付清。但欧提勒士毕业后并没有出庭打官司,普罗泰哥拉等得实在不耐烦了,就向法官起诉,要欧提勒士付另一半学费。

普罗泰哥拉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你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赢,那么按照合同,你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输,那么按照法官判决,你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你这次官司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你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进行了反击,他回答道:“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我也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赢或者打输,我都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

这个故事,乍听起来,师徒二人的话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这并不能掩盖两者都用的是诡辩辩论方法的实质。师生二人之所以能得出对自己有利而又迥然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二人所使用的标准不一样,所以整个论题便是不确定的。

这就是“以讹对讹,以毒攻毒”的方法,就是指对诡辩进行反驳中,可以运用以毒攻毒的方法,即采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

古希腊著名诡辩家欧布利德在某大公那儿当谋士。有一天,他对他的同事说:“你们没有失掉的东西,那么你就有这件东西,对吗?”

同事答道:“对呀!”

欧布利德接着说:“你没有失掉头上的角,那你头上就有角了。”

人的头上是不会长角的,这是大家都了解的事实,可是,欧布利德却言之凿凿地“论证”他的同事头上有角。

为什么欧布利德会得出这么荒谬的结论,原因在于,他在不同意义下两次使用了“没有失掉”这个词语,但两次的含义却不一致。前一个“没有失掉”的是针对原来具有的东西说的,就是没有失掉原来具有的东西;而后一个“没有失掉”却是对本来没有的东西说的,就是没有失掉原来所不具有的角。

他的同事自然对这个荒谬的结论不服气,就拉他到大公那儿去评理。

大公很聪明,听了欧布利德的“论证”,对他说:“在这个城堡里,你没有失去坐牢的机会,那就请你享受三天吧。”

这里,大公巧妙地使用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反驳得非常有力。

在实际辩论中,诡辩的手法是千变万化的,而反驳诡辩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运用正确的观点和逻辑方法对具体论题具体分析,采用灵活机动的反驳战术,去战胜诡辩。

《吕氏春秋·淫辞》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秦国和赵国在空雒会上订了一个互助条约,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想干什么,另一方就要相助。不久秦发兵攻打魏国,赵要去救魏。秦王极为不满,就派人责备赵王背约。赵惠文王求计于平原君赵胜,赵胜又求计于公孙龙。公孙龙建议赵王也派人去责备秦王背约,因为根据条约规定,赵国想干的事,秦国就应该帮助;现在赵国要去救魏国,秦国理应帮助赵救魏。

问题就出在条约的条文上面。这个条约的条文是抽象的,缺乏明确的规定性。公孙龙是诡辩论的代表人物,被他钻了空子。其实,攻魏的正是秦国,秦国怎么能既攻魏又救魏呢?所以,这是一起永远也断不清的外交官司。

上例中是一种抽象法诡辩,是指那种无明确规定性的议论。这种议论怎样都可以解释,因而也就什么也不能解释。例如问:“下雨好不好?”这就是抽象法诡辩,因为它缺少必要的具体的规定。如果久旱缺雨时普降甘露当然是值得庆幸的事;但若是已经积涝成灾,仍阴雨连绵,那无疑不是好事。

离开事物的总体联系而抽象议论,也是抽象法诡辩。

古代有一个鉴定宝剑的人说:

“白锡是用来使剑坚硬的,黄铜是用来使剑柔韧的,黄白相掺杂,那么既坚硬又柔韧,必定是柄好剑。”

反驳他的人说:

“白锡是用来使剑不柔韧的,黄铜是用来使剑不坚硬的,黄白相掺杂,那么既不坚硬又不柔韧。而且,柔韧就会卷曲,坚硬就易折断,这剑既会折断又会卷曲,怎么能说是柄好剑呢?”

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每一种属性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结,构成统一整体。如果离开了事物的总体联系,把对象分解成互不相干的方面去孤立加以分析,然后得出该事物的总体结论,那就是十足的抽象法诡辩。

任何真理都是有界限的,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真理和谬误立即向相反方向转化。抽象法诡辩的表现之一,就是故意:无视真理的界限,不分时间、地点随意套用。总之,是没有一个统一规范和标准的。

以全概偏和以偏概全在辩论中都经常用到。这两种诡辩很容易辨别。

以偏概全的诡辩

以偏概全就是将只适用于少数特殊事例的属性推广到全类中去的诡辩方法。

《晏子春秋》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次,晏子出使楚国,楚王安排了酒席,招待晏子。正当他们吃得高兴的时候,有两个小官绑着一个人来见楚王。这是楚王有意安排的,想羞辱晏子。楚王故意问:“这人犯了什么罪?”对曰:“他是强盗。”

“哪国人?”

“齐国人。”

当时,晏子在齐国做事。楚王便回头对晏子说:

“齐国人原来是惯做强盗的呀!”

很明显,即使那个被捆绑的人真的是强盗,也不能证明所有的齐国人都“惯做强盗”,楚王玩弄的就是以偏概全的诡辩。

以偏概全,作为逻辑谬误,是许多人在交往中经常犯的。下面是几个常见的例子:

(1)“凳子都是四条腿的。”

(2)“饮料有害健康。”

(3)“女人心最狠。”

这种例子要多少有多少,如果把它们都说成是诡辩,怕是很难接受的,但同以偏概全的诡辩在实质上是没有多大区别的。

我们看见10万只天鹅是白的,也不能证明所有天鹅都是白的,现在不已经发现黑天鹅、灰天鹅了吗?

还有一种合谓法是把本来属于某一部分的属性,不适当地应用于其整体上的方法。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诡辩。

一喝酒就醉,不论是啤酒还是白酒。啤酒也好白酒也好,都加进了水,所以水是醉的原因之一,因而不能喝酒的人也不能喝水。

这些例子都属于合谓诡辩,把本来属于对象部分或个别方面的属性,强加给对象整体。我们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原子弹所造成的损害远比普通炸弹要大,仅是个别比较,并非整体比较。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普通炸弹的总体损害,要比美国扔的两颗原子弹的损害大得多。

以全概偏的诡辩

对于偶然发生的例外事件,不能以常理来推论。如果用一个通则来解释一个例外事件,就是以全概偏的诡辩。这里所说的“常理”、“通则”是指经验归纳所得的结论。这种结论来自于对正常情况下所发生的事件或大多数情况的概括,所以它不适用于例外。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对于“欠债必还”这个通则,就举出例外的例子:

“假如一个朋友在精神正常时把一支手枪放在我处,而在精神失常时向我索取此枪,此时,我应给他呢,还是不给他?无人会说,我应还给他。”

通常说来是正确的道理,并非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为事件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以全概偏的诡辩就在于本来不能用常理来解释的事件仍以常理来解释。下面的例子都属于这种诡辩:

①甲:“人每只手有5个指头。”

乙:“也有长6个指头的。”

甲:“长6个指头的不是人。”

②昨天买什么,今天就吃什么。

(昨天买的是耗子药,今天就吃耗子药)。

③如果一个人的活儿让60个人干,就能快60倍;挖坑埋柱子,如果一个人干1分钟就能完成;同样是挖坑埋柱子,60个人干1秒钟就能完成。

还有一种分谓法就是把本来属于整体的属性,不恰当地应用于部分上的方法。这是同合谓法相反的又一种诡辩。

当学校公布降级率为0.5%时,有个学生认为这么低的降级率,一定落不到我头上。殊不知,如果这名学生智能很差,又不用功,作业也不完成,又常常旷课,且品行不好,则那0.5%很有可能就落在他的头上。对整个学校来说,降级率是0.5%,而对这名学生来说,却是100%。

相反,假如整个学校的降级率为90%,虽有如此高的降级率,但对一名勤奋好学且天资聪颖的学生而言,可能等于零。

有一个市统计,适婚年龄的男子比女子少,有个别男青年得此信息,喜不胜喜,态度也骄傲起来,“天涯何处无芳草”,大姑娘上鞭子赶,不愁找不着好对象。这种人未必晓得,这种统计结果只能解释“整体”,却未必适用于哪一个人。如果这人其貌不扬,且缺德少才,即使天下男生寥寥无几,也未必有女孩子对他青睐。

请看下面的例子:

①——A球队是一流的;

——小李是A球队的一员;

——小李是第一流的。

②——美国是富有的;

——约翰是美国人;

——约翰是富有的。

诸如此类,都是分谓诡辩。美国的确比较富裕,国民收入不是世界最高,也是名列前茅。但美国仍然有穷人,靠领救济金过日子的也不在少数。

混淆概念或者内容之间的混淆都能是诡辩经常用到的方法。了解相关知识对于分清这种混淆非常有帮助。

名实互混的诡辩

一个地主做寿,把长工们一个月的工钱扣了下来,说是算送了礼。等到请客那天,他只给长工们每人一个鸡蛋,并且说:“这是未来的大肥鸡,吃吧!”长工们忍住气,吃了鸡蛋,又干活去了。

不久,一个长工结婚,穷哥们告诉了地主,地主于是在举行婚宴的那天早上也送了礼——红纸包的一枚铜钱,然后空着肚子独占一桌准备大吃一顿。一会儿,主人双手捧上一碗毛竹片,殷勤地说:“这是过去的鲜味嫩笋,请吃吧!”穷哥们拍手大笑,地主只好按着空肚子,走了。

你混淆,我就混淆,以毒攻毒。

“火不热”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名家的诡辩之一。“火”具有热的属性,我们也经验过火很热;但“火”这个字本身却不会热。假如地上写了很多“火”字,而你踩在“火”字上,当然不会觉得热。同理,你的电饭锅坏了,你在电饭锅下写好多“火”字,难道饭会煮熟吗?

很显然,任何语言文字都有两个方面:一是指语言文字的意义描述,一是指语言文字本身。前者指语言文字的“实”,后者则指语言文字的“名”。名实互混早在古代就成为诡辩家们的一种手法。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乃是混淆了“文字的指涉意义”与“文字本身”的结果。从指涉意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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