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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司考中的做题技巧

回到家中我久久不能平静,激动、喜悦、疯狂等字眼儿已经不能形容我此刻的心情,真是恍如隔世。脑海里细细品味着今天所发生的每一个细节。它太值得我回味了~!

难道真的会有“天上掉下来个林妹妹”这样的事情发生?“七仙女下凡”也不是虚构的?混乱、混乱,思维一下子就混乱了。生活好像从此出现了彩虹,而且还是一直那样挂在天空,无论白天黑夜。

难道这就是恋爱?我开始挂念一个人了!挂念她是否安全到达目的地、挂念她是否安全回家、挂念她是否也会像我一样的挂念着我!呵呵!这就是恋爱?哎,也许吧。谁知道呢?

晚餐后,我给艾媛发短信告诉她已经加上了她的QQ了,问她何时到家好给她传课程音频。少顷,她回复短信说,早已到家现在就可以上网接收。在QQ上,我们寒暄了几句,我便开始为她传音频。

“哲人,这样麻烦你,不耽误你复习今天的功课吧?”,她发过来一行文字。

“没事的,助人为乐乃我之本性也。”,在QQ上我显得很是活跃,拘谨的感觉荡然无存。

“呵呵!谢谢喽!”

“哎,何必客气呢!”

“对了,哲人今天有道题我没有弄懂。”

“什么题啊?”

“例题:赵某将一匹易受惊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思索片刻,“我觉得应该选B。对吗?”。

“回答对了。但是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是B呢?给我的感觉应该是A,赵某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应该由他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啊?!”

“呵呵!我明白了。你是陷入了一个误区,从题干的第一句话中你推导出赵某是故意不告知,对吧。”

“嗯,是啊。”

“我来详细的给你解释一下这道题的原理吧。”

“嗯,好!”

“我们先一步一步的来分析此题,先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角度来入手,‘《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行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应该由马的饲养人李某承担责任。对吧。”

“嗯,继续你的论证!”

“而赵某作为赠与人是否承担责任呢?要根据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题中赵某与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并未指明是附义务的赠与,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是故意不告知马的瑕疵,因此对于赠与的马的瑕疵而造成的损失,赠与人赵某是不承担责任的。”

“但是,你还是没有证明赵某的行为不是故意啊?”

“这就是出题时的陷阱了,其实第一句话是一个陷阱。题干中说的是“未告知”,而没有说故意二字,我们选择答案时就不能主观的想象为故意。也有可能赵某是一时疏忽(也就是过失)而没有告诉李某呢,这都是推测。所以,有些题题干说什么我们就要字面理解什么,不可多想。”

“哦,原来司考题还怎么“八股文”呐!”

“呵呵,你做习惯了就知道了,里面的陷阱可多了。都是些你想不到的地方来一个或是一些文字游戏之类的东西。”

“那好,我再来问你一道题,有关赠与合同的题目。”,艾媛显得很认真,继续追问。

“啊?!还问啊,我学的也不好,我都快‘黔驴技穷’了!呵呵!”

“再来一道!再来一道吗!人家好想弄明白的啦!好不好嘛!”,艾媛撒娇似的回复。

天啊,我最受不了这个了!艾媛的撒娇实在是让我有一种触电的感觉!若要是她当面这样嗲声嗲气的来上一句,我会被当场击倒在地的!

就算没当面说,而是通过网络,我放在键盘上的手也不由得急促的抖动了一下,冥冥中忽感,电脑漏电了!

“好的!”回复这两句时,我强忍鼻血不让喷出。

“那好,我说啦!例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我马上回答,“答案应该是D”。

“嗯,说说道理。”

“这道题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违约责任的法律关系。”

“继续说!”

“好。在本题中甲将纪念册赠与该大学后,该大学即取得了纪念册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大学与乙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不需要甲的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纪念册的所有权,通过交付转移于乙。这是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

“而且,根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权只有在如上几种情形出现时方可行使,甲无权撤销其与父亲母校的赠与合同。”

“嗯,那违约责任的法律关系呢?”

“该大学违反了与甲之间的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构成对甲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大学虽然承担违约责任,却并不影响纪念册的所有权的转移。”

“喔,我明白了。原来这些题目是将两个或多个法律关系融合到一块儿,然后在选项中挑选其中一个或是几个法律关系让我们来选择。好难为人啊!”

“呵呵,是啊是啊。要不怎么说司考是神州数一数二难考的考试呢。难就难在考生不经意间就落入出题者的陷阱之中而功亏一篑。做司考题,好有一比啊。”

“比作什么?”

“做司考题,犹如在原始丛林里探险,处处是危机,处处是陷阱,不知何时就会出现一只斑斓猛虎,你刚躲开又来一条巨蟒缠身。时时刻刻让你不得安宁,时时刻刻让你汗毛倒立。这就是司考!”

“天啊,你比喻的太形象了哈哈哈!”

“惭愧,惭愧!献丑了!”

“哎,哲人。”

“嗯”

“看你学的这么好,不如我们以后一起学吧!你帮我提高,我帮你进步!如何?”

“这个,这个~~!”,我的脸顿时“东方红”。“好!请多指教!”,我心中大喜!

“呵呵呵!好!那就说定了。这周六下午没有课,你就到我家来,我们一起复习。”

老天啊!圣母玛利亚啊!伟大的上帝啊!真主阿拉啊!哎吔我地妈呀!................!(反正能喊出来的主儿我都在心里狂喊了一遍。)感谢上苍给我这次机会,我会好好珍惜的~!

眼泪,眼泪就这样无声无息的,静静的流了下来!越流越长,越流越长..........!

“好!”我斩钉截铁的用初号字,写上,发出。

这时课程音频传完了,她说她去听听了,又一次向我道谢后,便下线了。我依依不舍的看着她的QQ头像。哎~!连QQ头像都这么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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