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赵某在某商厦花1000元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0,送200”的促销优惠规定,赵某获得了该商厦200元的赠券。回家后,赵某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属假冒产品。于是,赵某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商厦同意退货,但要求赵某归还200元的赠券,由于赵某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赵某退200元现金。赵某认为,该赠券是商店赠与的,拒绝退还。该商厦却称,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西服和赔偿。
法律分析
赵某没有退还现金的义务。虽然,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赵某与商场之间的买卖衣服合同是主合同,赠与赠券的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随之解除。但本案中,致使主合同解除即赵某退货的原因是商厦卖假货违约在先。赵某退货是在追究商厦的违约责任。而且,赵某已经把赠券消费掉了,如果再让赵某自己支付现金的话,就会出现这么一种不公平的结果:商厦由于自己卖假货的行为,反而赚取消费者赵某在本店的200元消费。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精神,也与法律实施所追求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