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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清朝的“议罪银”制度

清朝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一种“议罪罚款”的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部分“议罪银”便可免罪。这是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比如在《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中载明:“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候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罚俸开始施行时,主旨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一下,让官员感到有点儿“心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但到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

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皇帝的一篇奏疏:“奴才李质颍谨奏,为仰恳圣恩,俯准宽限事……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竭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但现在变产凑交,一时售卖不及,又恐有误限期。奴才昼夜惶悚,无计可施,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交银一万五千两,奴才得以设法竭力,及时估变交纳。”在这封奏疏中,李质颍承认先后几次工作中出现失误,“情愿”上缴罚银,但一时难以凑齐,请求宽限。虽然此疏有哭穷的表演成分,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对谁都不是个小数,已完全超出受罚者应得的薪俸和养廉银的总和。这么多钱,已不仅仅是对官员的惩罚,而是刻意搜刮了。由惩治手段转换为敛财目的,称得上是遗患无穷。

首先,这些“议罪银”没有明确的数额,伸缩性极大。全靠当事人根据所谓的实际情况把握,是多是少只凭一张嘴,谁的嘴大谁说了算。皇帝不说罚多少,受罚者自己报数就只能往高里说,万一报少了,皇帝不满意,给顶回去,那就算白报了,丧失了缴钱免罪的机会。这种潜规则自然成了破坏制度的重要一环。

其次,交了钱就可以免罪。受罚者食髓知味,会丧失对渎职违章的警惕。反正花钱就能摆平,那就犯了受罚,罚了再犯,千锤百炼。花钱免罪无疑是对罪恶的包庇与纵容,从而引发社会对善恶判断的失序。

第三,受罚者白花花的银子拿出去了,他还得拼命把这些钱挣回来。即使不为盈余,他也得把这个窟窿堵上,想方设法抠钱。这种情况下,哪里还有心思理政,哪里还会想着为民服务?他得先为钱服务。最重要的是,他通过什么方式搜刮钱财?当然是违法手段,按部就班,一分一分地挣辛苦钱,猴年马月也挣不够这笔巨款。于是,一层层盘剥下去,最后都转嫁到底层百姓身上。

那么,被罚的钱哪里去了呢?如果进入国库,用于发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罢了。而事实上这些钱最后都进了内务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账户。据说,广储司银库所收罚款,每月都要将数目开单呈报给乾隆皇帝的大管家和珅,开报时要逐项列报罚款人之姓名,缴款数目,以及已缴未缴情况,再由和珅转奏皇帝。皇帝精着呢,谁少给了都得收拾他——官员犯错,皇帝得钱,岂不快哉。到最后,那些高级官员成了皇帝的“白手套”,专替最高决策者搜刮,最高决策者成了罪恶之源。

说起来,“议罪银”也不是谁都能缴的,这还有个资格的问题,最起码得跟皇帝有着很深的渊源或者交情。皇帝恩典你,才给你这样的机会。实在不行,也可以走“上层路线”,通过皇帝的大管家和珅来完成。和珅一辈子没做过地方官,没有在基层刮地皮的经历,却坐拥海量财富,是何原因?据靠谱的专家分析,这些财富大部分来自于“议罪银”的回扣或者是通过给皇帝和官员拉皮条得来。来看看和珅与其助手福长安给皇帝的一封奏疏:“查奇丰额于五德在织造任内纵容伊子,不行参奏一案,前奉谕旨,将奇丰额革职来京,交军机大臣究讯。兹奇丰额已于本日来到热河,臣等遵旨讯问。奇丰额伏地碰头跪称,我系内务府世仆,由刑部司员蒙恩补放道员,后擢藩臬两司,用至江苏巡抚,理宜倍加感激,于地方一切认真查办,乃五德在江苏织造任内纵容伊子永泰任意苛刻,以致胥役人员心怀抱怨,商贾观望不前,税银短绌,我于彼时不能即行参奏,仅令五德速遣伊子回京,直待降旨询问,始行奏出,实属糊涂荒谬,辜负委任。复蒙格外天恩,不即从重治罪,仅予革职,愧惧惭悚,无地自容。今情愿罚缴银四万两,并求转奏赏给苦差,以期稍赎前。”奇丰额包庇下属被追查,缴了四万两白银,希望免罪之外,还希望再给个官当,即所谓“赏给苦差”,并通过和珅给皇帝上奏。和珅在这中间能白替他传话吗?少给了都不行啊。而“英明”的乾隆皇帝只批示了三个字:“知道了”,其实就是认可了。

当时有个叫尹壮图的官员,对“议罪银”意见很大,上疏请求“永停此例”。乾隆虽然生气,但也不敢否认此事,便跟他讲道理:第一,奏请永停罚银之例,想法不错,这个值得肯定。第二,各省督抚难免偶有过误,且又非贪污受贿之罪(议罪罚银本来就会带动贪污,乾隆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若因此革职查办一时找不到替代者。从爱惜人才的角度考量,可以用罚款的方式进行薄惩。第三,罚缴的议罪银都留为地方工程之公用,以利一方百姓。第四,凡是贪纵营私的督抚均绳之以法了,从来没有以罚银幸免的人(全是睁眼说瞎话)。

尹壮图自然不服,继续上疏跟乾隆斗嘴。乾隆可不惯着他,不久就把他革职了。直到嘉庆皇帝主政,才恢复其职务,但“议罪银”造成的危害却再也抹不掉了。

清朝广州知府灰色收入上万两

众所周知,清朝官场是很腐败的。江湖古老相传:“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当上三年知府,能贪十万银子。江湖古老又相传:“不贪不滥,一年三万。”即使是下手不那么狠的地方官,一年也有三万两银子的进项。

清朝地方官的收入真有这么高吗?替他们算算账就知道了。

壹 基本工资有多少

地方官这个概念很大,上至总督、巡抚,中至布政使、按察使,下至知府、知县,统统都是地方官。他们的级别相差很大,总督属于正二品(若带尚书衔,则为从一品),巡抚和布政使属于从二品,按察使属于正三品,知府属于正四品(乾隆朝降为从四品),知县属于正七品(也有少数六品知县和七品以下的代理知县)。

满清入关后不久就制定了文官俸禄条例,二品官每年能领俸银155两、禄米155石,三品官每年能领俸银130两、禄米130石,四品官每年能领俸银105两、禄米105石,七品官每年能领俸银45两、禄米45石。这一工资标准是顺治十三年(1656年)制定的,直到清朝灭亡都没有大的调整。也就是说,差不多在整个清朝,知府一年的基本工资只有105两银子和105石大米,知县一年的基本工资只有45两银子和45石大米。

“石”是容量单位,清朝一石是103500毫升,大约装米80公斤。清朝米价变动很大,最初官方强行规定一石大米等于一两银子,但实际米价在上下波动,如1863年6月14日英国人赫德打听到的上海米价是每石2.6两银子(参见《赫德日记(1854-1863)》),而1736年夏天广东米价却便宜到了每石0.23两银子(参见《乾隆实录》卷1),前后相差十倍不止。为了便于换算,我们仍然采取“每米一石折银一两”的官方规定。经过换算,清朝知府每年的基本工资是210两银子,知县每年基本工资90两银子。

我们知道,知县就是县长,那么,知府是多大的地方官呢?大体上说,它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关于其职权,《清史稿·职官志》有载:“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行。”即统管辖区各县的文化、教育、司法、上令下达等行政工作,没有兵权,也不能直接任免知县,但是在三年一轮的知县大考核中拥有决定权,可以影响知县的升迁和任免。

清代的广州府,管辖的范围颇大,达14个县,范围包括今珠江三角洲大部分地区,计有:南海、番禺、顺德、东莞、从化、龙门、新宁(约今天的台山)、增城、香山、新会、三水、清远、宝安、花县。

贰 这些小钱不够花

美国人何天爵在《真正的中国佬》一书中描写过清朝劳工阶层的收入水平:“那些卖力气的人,每天的收入只有5美分。”一天5美分,一年到头不休息,也只有1825美分的收入。当时美元与纹银的汇率是160美分兑换1两银子,故此普通劳工的年收入只有十几两而已。跟这些卖苦力的穷苦老百姓相比,知县年薪90两,知府年薪210两,工资已经很高了。

可官员不是苦力,苦力除了养活自己,最多只需要养活一个小家庭,而官员却需要养活一个非常庞大的大家庭,这个大家庭包括他们的妻子、小妾、丫鬟、男仆,以及长期在官员任职地居住并时常去衙门里打秋风的亲朋故交,以及官员们雇请的幕僚,也就是后来俗称的“师爷”。

清朝的知县和知府大多是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官职的儒生,他们精通八股,却不精通职务,为了当一个合格的官员,他们必须雇请那些通文墨、懂会计、擅长处理法律纠纷的师爷来帮着自己做官。一个大县的县官至少要雇5个师爷,知府则要雇6个以上的师爷,这些师爷是不能吃财政饭的,必须让官员自己掏腰包来养。著名的状元实业家张謇早年就当过师爷,雇主开给他的年薪是120两银子,照此标准估算,无论知府还是知县,每年都得在他的师爷们身上花费千两左右的银子。

除了雇师爷,官员们还得雇长随(男仆)。雇师爷是为了工作,雇长随是为了面子——清朝官员极讲面子,出门如不坐轿,会被人耻笑终生的。那时候可不像现在,领导能配公务车,公务车司机靠财政养着,那时候公务车(轿子)要自己买,司机(轿夫)要自己雇,朝廷给的只是政策,允许你花钱享受什么样的待遇,而不是直接给你什么样的待遇。按照朝廷给的政策,知县坐“四人抬”轿子,要雇4名或者8名轿夫(轿夫累了需要换班),知府坐“六人抬”轿子,要雇6名或者12名轿夫。

雇完了轿夫,还得雇厨子、雇门房、雇跟班、雇拿印的……据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书考证,道光年间广州某知府竟然雇了50个长随,每人每月发放“工食银”4两,一个月要花200两,一年要花2400两,如果碰上闰月,还要再多花200两,这还不算逢年过节打赏给长随的红包。

我们可以算一笔账:假如一个知府比较节俭,只雇了6个师爷和10个长随,那么他每年要给师爷发六七百两,要给长随发四五百两,两者相加,一千多两出去了。假如这个知府比较爱慕虚荣和贪图享受,一连雇了10个师爷和50个长随,则每年至少要花三四千两银子。前面说过,清代知府年薪只有210两,这点儿工资连养师爷都不够,又怎么能养活知府的老婆孩子呢?

叁 皇帝发养廉银

基本工资不够花,地方官不可避免地要贪污腐败,雍正皇帝说过:“自州县以至督抚,俱需索陋规。”从知县到总督,各级地方官没有不贪污的。他们之所以贪污,并不是因为平日里缺乏廉洁教育,而是因为钱不够花,连维持最低限度的开支都不够。当然,所谓“最低限度的开支”指的不光是糊口(如果仅为糊口,一年几十两银子也可以填饱一家老小的肚皮),还包括而且必须包括养师爷养长随的开支,否则“官场威仪”无法维持,甚至连日常工作都无法开展。

雍正很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开创了“养廉银”制度:给所有级别的地方一把手发放高出基本工资很多倍的经济补贴,使他们有条件远离贪污。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了广州知府的养廉银标准:每年1500两。知县则比之低一半左右,如广州市区分属的南海县和番禺县,两个知县每年养廉银分别为700两和600两。

清代地方官的基本工资按照品级发放,只要品级相同,无论你在哪一省份做官,领的工资都一样。可是养廉银却不全按品级,还跟地域有关。例如广东省的知府每年有1500两到2400两的养廉银,河南省的知府每年却有3000两到4000两的养廉银。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呢?一是各地工作的艰难程度不等,二是能捞的油水也不一样。广东当时经济发达,在广东做官有得捞,所以朝廷发放的养廉银就少,而内地省份经济落后,官员能捞的油水少,所以朝廷发放的养廉银就多。从这个意义上看,雍正最初制定养廉银制度的时候就没有指望该制度完全杜绝贪污。

事实证明,养廉银制度确实不能杜绝贪污。为什么不能?一是因为****时代缺乏制衡,官员只为上级负责,百姓没有罢免权,只要买通上级,贪污起来毫无风险;二是因为人的贪欲没有极限,即使钱够花了,官员们还渴望“创收”更多的钱,以便享受更好的生活,以及为下一代积累产业;第三,跟地方官的日常开销相比,这笔养廉银的数目仍然很小,例如广州知府每年1500两养廉银,加上基本工资不到两千两,而他光是雇师爷雇长随就要开支一千多两,手头稍微松一下甚至要花掉好几千两,收支缺口仍然存在;此外还有最后一条因素——通货膨胀。清朝皇帝盲目遵循祖宗家法,不敢越雷池一步,顺治时期定下的俸禄标准,雍正时期定下的养廉标准,一直到鸦片战争时都没改动过,而由于美洲新大陆的发现,由于墨西哥白银的大量输入,中国的金银比价发生剧烈改变,白银的购买力越来越低,官员的工资和养廉银看似不变,实际上出现了严重缩水,本来买得起的东西慢慢买不起了。

我们知道,做官要穿官服,而满清朝廷竟然抠门儿到不发官服,所有官员的官服都要自己花钱定做。皇帝高兴起来,倒会赏赐某个官员黄马褂或者顶戴花翎什么的,可那只是官服的一小部分,大头还要自己买。在雍正年间,定做一套官服最多需要50两银子,而到了道光年间,一套官服平均需要300两银子。这种官服一年得做两套(冷天一套、热天一套),如果碰上比较烧包的官员呢?可能就要定做四套、六套,例如满洲大臣那桐上任之初竟然定做了十几套官服!如此一来,仅买衣服就要花光所有的养廉银,不贪污怎么可能?

肆 灰色收入最惊人

清朝有一个名叫杜凤治的官员,先后在同治年间和光绪年间做了两任南海知县,去世前留下41本日记,详细记录了当时的官场生态。

据杜凤治日记描述,知府到任,下属们照例要各交一份“到任规”。换句话说,下车伊始就能挣一笔见面钱。到了过生日的时候,无论是知府生日还是知府太太生日,下属们照例要各交一份“生日规”。此外过中秋、过春节、过冬至、过寒食,也都能收到厚礼。

清代有人头税,时称“丁银”,朝廷给南海县派的任务是每年丁银4万两,可是地方官实际上征收的丁银竟然高达15万两,多收的这部分会被南海知县和广州知府瓜分掉。

在清朝中后期,广州西关赌场林立,南海知县常常派人禁赌,但永远是禁而不止。为啥?一是广州驻军缺饷,为了自筹饷银,军官们在赌场入了股,甚或自己开设赌场,南海知县如果真的禁赌,就得罪了驻军;二是广州知府迎来送往,开销太大,也默许亲信包庇赌场,从中收取“赌规”。据杜凤治估算,光绪二年西关赌场最兴旺的时候,知府能分到一万多两赌规。

清朝地方官往往不到三年就要改任,故此干部调动非常频繁,当快要调任的时候,为了前途着想,下级们自然要向知府行贿。清代知府没有任免知县的权力,可是却能在知县的绩效考核中上下其手,故此甚受知县敬畏。杜凤治说:“求差之月,同、通、州、县络绎不绝,记不胜记。”换届之时,同知(常务副市长)、通判(副市长)、知州(县级市的市长)、知县(县长),这些下级排着队向知府进贡,知府收钱收得都忙不过来了。

到任规、生日规、赌规、多征赋税、收受下级贿赂……知府的灰色收入名目繁多,数目惊人,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绝对是可能的。

有没有清廉的干部呢?当然有,可是在那个人人腐烂的变态时代,清官会混得很惨。例如雍正年间的潮阳知县蓝鼎元就是个清官,他刚到潮阳上任,就革除了“渔船换照陋规”——民间渔船要办牌照,朝廷规定只收工本费,地方官却加征种种杂费,使渔民苦不堪言,蓝鼎元为民着想,一举革除此弊,立马受到民众欢迎。可是领导们不欢迎:你蓝鼎元不盘剥百姓,你就发不了财,你如果不发财,我们作为上级的就分不了赃。于是乎,蓝鼎元的上级领导设了一个局,让他押运粮食,押运到目的地再作检查,发现“丢”了整整2000石大米,要求蓝鼎元赔偿。蓝鼎元又不是贪官,仅靠基本工资和养廉银过日子,勉强能做到收支平衡就不错了,根本没钱赔偿,于是他就被上级领导顺理成章地扔进了大狱……

在监狱之中,蓝鼎元顿足捶胸,悔不当初:“误逞聪明,一举之干众怒!”(蓝鼎元《鹿洲公案》)。早知如此,我干吗要逞能废除陋规、惹领导不开心呢?您瞧,清廉竟然成了逞能,百姓主心骨竟然成了领导眼中钉,官场如此腐败,清廷如此黑暗,焉能不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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