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促进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稳住农村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全局的主动权。”作为农业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律,《农业法》围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统筹考虑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将党在新时期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发展必须靠改革,这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经验。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给我国的农业与农村带来了深刻的历史性的变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靠调动亿万农民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农业法》为了促进深化农村改革,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强调国家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人,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等方面作了系统的规定。
3.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说明,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性任务,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一是农村人口占了全国13亿人口中的62.7%。只有广大农村居民生活能够实现小康,全国才能完成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二是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收入上不去,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民生活就难以实现。这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紧迫问题,也是贯彻扩大内需的方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三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城市与农村发展差距甚至还在扩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十分突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发达的阶段,农村尤其不发达。表现在:生产力落后,市场化程度低,农业人口多,农民生活水平低,科技教育文化落后,等等。农村能否完成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对我国来说举足轻重。
二、实现《农业法》立法目标的具体措施
(一)外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实现立法目标,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在农业法中规定了相应的经济措施。日本《农业基本法》第二条确立了调整农产品生产与农业生产结构、建立农用地流转机制、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完善农产品流通制度、稳定农产品价格、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制度等八项改革与发展综合措施。美国1933年《农业调整法》详尽地规定了二匕地休耕、信贷和价格支持、农产品贮备等制度,以实现其立法目标。法国为了达到农业法的立法目标,政府对农业生产经营有选择地进行援助,促进和支持家庭农场,加速农场结构调整,普及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
(二)我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实现《农业法》规定的立法目标,在《农业法》第一章“总则”中对国家采取措施作了原则界定:
1.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2.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3.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5.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6.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三、《农业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农业法的指导思想
《农业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农业、农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把党和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规范化、法律化,为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1.为新形势下落实党中央农业和农村政策的法律保障。《农业法》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措施,以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2.为新阶段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只有农村和农民全面实现小康了,我们国家才能成为完整的小康社会。推进农村小康建设,必须以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综合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手段,重点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和农业行政管理与执法体系。《农业法》把提高农业整体素质、提高农业效益、提高农民收入确定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并就如何加强上述五大体系建设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3.《农业法》成为新世纪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器。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治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法》是我国农业方面的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得以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加强农业立法,推进农业执法,而且有利于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加快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的进程。
(二)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农业法的上述指导思想,《农业法》贯彻了以下几项原则:强化保障措施,保护农业农村发展;巩固农村改革成果,推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适应农村一体化发展要求,整体考虑“三农问题”;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明确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
1.强化保障措施,保护农业农村发展。《农业法》是一部农业发展法,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确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了农业支持和保护机制以及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规定了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基本措施。
2.巩固农村改革成果,推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农业法》是一部农村改革促进法,确立了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农业法》确立了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原则;明确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提出了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原则;规定了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发展的方向。这些规定,既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成果,又考虑了农业发展的前瞻性,必将对深化农村改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3.适应农村一体化发展要求,整体考虑“三农问题”。《农业法》是一部农业基本法,为了适应农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活动以及农产品加工和市场信息服务的内容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将“三农”问题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
4.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明确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农业法》是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反映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农业法中规定了保护农民权益,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定了农村财务公开制度;规定了保护农民权益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等内容。
四、《农业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结构
(一)农业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农业法》如果仅仅就农业论农业,局限于农业生产方面的一些制度规定,那就无法适应我国农业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新体制的需要,也不符合党和国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一系列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的惯例和国际通行的做法。国外的农业法,如日本的《农业基本法》、法国的《农业指导法》、美国的《农业调整法》,也都是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定的。实际上农业经济活动是一个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周而复始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对投入、资源、环境和科技高度依赖的社会经济部门。随着我国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农业产前、产后的某些环节特别是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储运、加工、销售等,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即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农业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二)农业法的基本结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业法》,全文约1.3万字,共13章99条,其框架结构是:第一章“总则”共9条(第一条至第九条),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5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三章“农业生产”共ll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共5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第五章“粮食安全”共6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六条),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共11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10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六条),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共8条(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六条),第十一章“执法监督”共3条(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共8条(第九十条至九十七条),第十三章“附则”共2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