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三年三月,厦门)
习律诸法师同鉴:
前在妙释寺,今在本寺讲律二次。由音自己发心。至四月初八日圆满。以后倘诸法师愿继续学习者,请由诸法师公同发起,求觅适宜之地址。音愿为继续讲焉。办法如下:
地址:应在深山之中,罕有游客、香客,夏季凉爽,寮舍适用。
讲律时间:每周仅三天。因音精力衰颓,故不能多讲。(天极热之日,应临时停讲数日。)
以上之办法,能于四月初八日以前完全筹备妥当。音于八日后,即在此恭候,与诸法师偕往。倘未筹备妥当者,音于初八日后,即自由往他方云游耳。谨此预达,不宣。
演音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