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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2)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孩子的存款吗?

【案例】

6岁的小青父母离异,她与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月给小青800元生活费,并将一笔10万元的存款以小青的名义存入银行,以备女儿急需。小青母亲生活并不宽裕,因此不时地从小青的账户中取一些钱周济生活。请问,小青的母亲可以任意支配小青的存款吗?

【法律解析】

小青的母亲无权随意处理小青的存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小青父亲的法定监护人身份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对小青一样具有监护权。而小青的母亲擅自支取小青存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小青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前夫的监护权,所以她应该归还前夫为小青准备的存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需要负责吗?

【案例】

9岁的小海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下午,体育老师带领全班同学在操场上做游戏。游戏过程中,顽皮的小海不小心撞在一个玩具器材上,造成眉骨破裂,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小海的父母认为小海是在学校受的伤,理应由学校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而学校则以校方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学校真的不需要负责吗?

【法律解析】

学校应该为此事负责。小海是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需要监护。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小海如果在家,其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而他现在是在学校受到了伤害,也就是说此时学校就与小海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体育老师也就是他的具体监人。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体育老师应当承担责任,但学校又是老师的监护人,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未成年儿童致人损伤的,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

陈某11岁的儿子小军活泼好动,常常会惹出一些麻烦。星期天下午,小军在小区内与小伙伴一起玩,可不小心将伙伴小鹏推倒了,造成小鹏小腿擦伤,被送去医院治疗。后来,小鹏的家长找到陈某,说要告小军。陈某觉得莫名其妙,小军才11岁,告他没有法律依据,小军无须承担责任。陈某的理由成寺吗?

【法律解析】

陈某的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军将小鹏推倒导致其受伤的行为,造成了小鹏的人身伤害,侵害了小鹏的人身利益,根据“对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这一法律规定,小军应对小鹏的身体伤害赔偿医疗费用。但因为小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其父陈某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在世,可以由别人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案例】

小华今年12岁,他的父母身体一向不好,父亲长期卧病在床;更加不幸的是,在去年的一次交通意外中,他的母亲左腿被轧,造成残疾,父母现在已经没有能力抚养小华。同村的耿某很同情小华一家,于是他向小华的母亲提出,让自己担任小华的监护人,抚养小华生活、读书。请问可以吗?

【法律解析】

可以。《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亲生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是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受委托照管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吗?

【案例】

小明的爸爸妈妈因工作需要出国学习半年。在他们出国之前,爸爸妈妈将8岁的小明委托给亲戚孙某照管。在孙某照管期间,一次小明和小伙伴阿毛发生打斗,造成阿毛受到损伤。阿毛的父母后来找到孙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感到很无辜,理由是自己并不是小明的监护人,只是代为看管。请问这种情况,孙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明的爸爸没有和孙某没有就其委托责任另行约定,可视为全部委托。所以,孙某就此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案例】

过年时,亲戚们包给12岁的小芳红包总计有1000多元,小芳的爸爸要求小芳将这些钱交给他保管。后来,小芳的爸爸在与朋友赌博时,输掉了其中1000元。小芳的爸爸做法对吗?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法律解析】

小芳的爸爸做法不对,父母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因此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财产来赔偿子女自己造成的损失吗?

【案例】

小坤今年10岁,在一次和同学小伟玩耍过程中,因争抢玩具而发生矛盾。小坤随手用手中玩具将小伟打伤,致使小伟头部被砸开一道2厘米长的伤口。在小伟父母带小伟去医院治疗期间,一共花去医疗费800多元。小坤妈妈知道后,主动将亲戚朋友包给小坤的800多元压岁钱赔偿给小伟,并带上小坤一起来到小伟家道歉。请问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财产来赔偿由其造成的损失吗?

【法律解析】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原则上应该由未成年人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别人赠送的钱,那么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钱来支付赔偿的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够进行赔偿的,那么父母就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赔偿。但如果是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那么即使未成年人闯祸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人也不能要求这些单位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公民失踪?

【案例】

石某一直想做个体运输行业,他于2004年5月向别人筹借了3万元买了辆运输车。可石某不知何原因于2004年10月离家出走,债主们知道后怕自己的钱无法要回,纷纷去石家讨债。石某的妻子王某为了还债打算变卖运输车,因此于2004年12月向法院申请宣告石某失踪。王某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吗?

【法律解析】

王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三条:(一)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起算。(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本案中石某2004年10月离家出走,也就是说从2004年10月开始计算,至2006年10月其妻王某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所以,王某于2004年12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日期从哪天计算?

【案例】

某船运公司职员小柯2008年9月10日在出海途中遭遇台风,不幸翻落水中,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请问其妻小美最早从何时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

【法律解析】

小玲最早可以在2010年9月12日申请宣告小马失踪。小马本来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应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但我国法律规定:期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期间内。所以本案申请宣告失踪两年期间应为2008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11日,即9月11日为期满的最后一天。因此小玲最早应在期满后的第二天(2010年9月12日)申请宣告小马失踪。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丈夫失踪,妻子应为丈夫清还债务吗?

【案例】

何某是钟某的妻子,钟某于3年前失踪,何某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钟某失踪后,成为其财产的代管人。可钟某失踪前欠下银行一笔债务,银行后来向何某催缴债务,遭到其拒绝。请问,何某有义务向银行偿还钟某的偿务吗?

【法律解析】

银行可以向何某讨要欠款,何某有义务返还。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代管人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具体到本案中,何某依法成为钟某的财产代管人,也应依法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她拒绝清偿钟某失踪前欠银行的债务的行为是违法的,银行可以将何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其讨要欠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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