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案例】
董某在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与情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生下一女。为了不破坏自己的家庭,董某不肯认领这个孩子,而让情人独自抚养,孩子的相应权利得不到实现。请问,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法律解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同样有权要求自己的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针对此问题,我国法律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立法上确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大学生没有生活来源,能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案例】
孙某(20岁)读大二的时候,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商定让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直到女儿完成大学学业。后来父亲以女儿已成年为由,拒绝给付抚育费。正在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育费吗?
【法律解析】
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对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却仍然是在校的大学生,因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其父母如有给付能力,仍须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离婚时父母都不要怎么办?
【案例】
余某与李某自2002年结婚后,因男方原因,一直没有子女。后来通过人工授精手段,生下了一个女儿。2008年,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离婚后,两人均以女儿是通过医学手段而非自然生产为由,拒绝承认其为婚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离婚时父母都不要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本案中,余某与李某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有一个女儿,这个女孩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的地位,一样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两人离婚,但两人与孩子的关系不变,应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有多少?
【案例】
高某在北京某高中读三年级,父母皆国企职工。前不久,高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高某跟随母亲居住。高某的父亲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400元,高某认为400元的数额不能维持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要求父亲提高抚育费的数额,高父不肯。高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高父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法院会支持高某的诉求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支持高某的诉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高父给予高某的生活费显然低于这一比例,因此高某可以请求父亲要按照月薪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育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祖父母对失去双亲的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案例】
阿毛今年三岁,父母在一次外出时遭遇车祸,双双亡故。阿毛的祖父母见此情况,将孩子接来抚养。请问,祖父母对失去双亲的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法律解析】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子女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有负担能力,应履行抚养的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姐对失去双亲的弟妹有抚养义务吗?
【案例】
杜某一家兄妹三人,父母早亡,兄妹三人相依为命。年长的大姐很早就参加工作,赚钱养家糊口,不久,二哥也参加了工作,家中只有年幼的弟弟尚在念书。大姐与二哥商量,决定负担弟弟读书期间的学费及全部的生活费用。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没有抚养义务?
【法律解析】
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要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案例】
20年前,万某妻子去世,万某独立将一双儿女抚养长大,现在儿女已经长大成人。2008,万某结识寡居多年的杨某,两位老人决定走到一起。但双方子女,以顾及家族的颜面为由,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并声称如老人再婚,他们就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请问,子女有权干涉父母的婚姻吗?
【法律解析】
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双方子女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案例】
沈某父母均以年迈,需要沈某兄弟的赡养。一天,沈某找到哥哥商量,自己能不能放弃继承权,同时也不赡养父母。请问,沈某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沈某这样做是违法的。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即使沈某宣布放弃继承权,他也不能因此就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物价上涨,子女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例】
小军是一名初三学生。2005年,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军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2007年,母亲下岗,且物价上涨,小军和妈妈的生活陷入因境。请问,小军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吗?
【法律解析】
小军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因小军母亲下岗,再加上物价上涨导致小军和妈妈生活困难,只要小军父亲有给付能力,就应当增加抚养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案例】
30岁的段某一直赋闲在家。他时常与社会上的朋友吃喝玩乐,有时将狐朋狗友带到家中胡闹,甚至动辄打骂父母,向年迈的父母强行要钱。段某的行为违法吗?
【法律解析】
段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更为严重,可以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关系
★过继等于收养吗?
【案例】
郭某人到中年仍无妻无子,后来郭某堂弟将二儿子过继给了郭某,由郭某抚养。可是郭某心中一直存有疑虑,他很想弄明白,过继是不是就是收养呢?
【案例分析】
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以后与过继父母一起生活,亲友、群众等都公认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可以认为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进行处理。反之,如果过继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去世以后以儿子的身份进行送葬,并没有与过继父母一起生活,也未尽赡养义务的,则不能认为是收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孩子被人收养后,与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
【案例】
小海系一个8岁的男孩儿,由于父母都为精神病的重症患者,因此被一好心人董某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养。小海被董某依法收养后,与生父母还有权利义务关系吗?
【法律解析】
小海与生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小海被董某依法收养后,他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归于消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抚养亲友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吗?
【案例】
夏谋与陈某是多年的好友。陈某和妻子乘飞机时,因飞机失事,双双亡故。夏某于是将陈某唯一的儿子接来与自己同住,代为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夏谋与陈某的儿子之间形成收养关系了吗?
【法律解析】
夏某与陈某的儿子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中有明确规定,抚养亲戚朋友的孩子不属于收养行为,他们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