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叫“草蜢”的网民在上海孔家花园饭店用餐后,在大众点评网上发表了如下言论:“它号称‘一座有故事的房子’,见他个大头鬼,早给他弄得像乡镇企业家的屋子了;它号称‘一家有好菜的饭店’,这个死不要脸的!”孔家花园见到此言论后,认为此帖侵犯了其名誉权。由于很难得知发表此贴的网民到底为何人,该饭店只好将大众点评网告上法庭。请问,大众点评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法律解析】
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案中,网民“草蜢”的点评内容已经超过了一般网友评论的范围,夹带具有侮辱性质的谩骂,构成对他人权利侵犯,超出了法律许可的尺度。而大众点评网作为一家为社会公众提供交流餐饮信息的媒介,对网民通过其网站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审核的义务。因此被告方的过错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可以自发举行游行吗?
【案例】
2005年4月,由于日本在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和错误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在中国北京、上海等地,先后发生了部分群众和学生自发举行的反日游行示威活动。在活动中,少数社会闲杂人员以游行示威为借口,公然进行打砸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请问公民可以自发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吗?对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解析】
我国公民需经过申请,获得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游行示威活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游行示威权。按照法律规定,公民要举行游行示威活动,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及路线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均属违法。游行示威要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及《刑法》的规定。如果在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宗教信仰自由
★拜佛求神属于宗教信仰吗?
【案例】
近年来,村民龚某身体一直不好,听朋友说某寺庙的菩萨很灵验,于是去该庙里拜佛求神,希望可以借助菩萨的保佑,恢复自己的健康。请问,他这是信仰宗教吗?
【法律解析】
不是,这是搞封建迷信的行为。我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且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正确区分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宗教与封建迷信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宗教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宗教还是一种一定形态的文化现象。而封建迷信主要是指那些迷信职业者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活动。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能不能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案例】
信仰佛教的青年胡某与信仰基督教的张某2006年相恋,他们决定于2009年底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正当他们准备举行婚礼的时候,信仰基督教的张某和哥哥向胡某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胡某也必须信仰基督教,否则他们就不结婚。胡某不答应,张某的哥哥于是纠集了家中亲友将胡某“好好教育”了一番,并声称如果胡某不信基督教就休想与自己的妹妹结婚。请问张某和她哥哥的做法对吗?
【法律解析】
张某和她哥哥的做法不对,已经触犯法律。他们强迫胡某信仰宗教,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同时,依照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并不限制不同宗教信仰的男女之间结婚。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因双方结婚就强迫对方信仰某种宗教。在不同宗教信仰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中,双方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出发,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款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通信自由权
★为了解思想动向,老师能拆看学生的私人信件吗?
【案例】
某省级示范学校高三班主任程某因担心学生早恋会影响学习成绩,对学生的日常举动严加监视。她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为由,经常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甚至还将学生的大多数信件扣留,不转交给学生本人。班主任程某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法律解析】
程某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联系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匿、毁弃、非法拆开他人信件都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即使是老师,也无权对学生的信件私自拆看或者扣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藏女友信件,侵犯了女友的通信自由权吗?
【案例】
小军一直很介意女友小婷和其前男友阿江保持联系,尽管阿江和他们并不在一个城市, 只是节日时互致祝福卡,小军也会很不高兴。一次,小婷在小军的书里发现了一封去年阿江给自己寄来的生日贺卡,于是质问小军为什么一直没有交给自己。小军称去年阿江寄贺卡给小婷,自己从物业处经过时看到就替小婷取了回来,但是小军认为小婷不应再和阿江保持联系,才会将信件扣押,这没有什么不对。小婷很是生气,觉得自己的通信自由权受到了侵犯。
【法律解析】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小军私藏小婷的信件侵犯了小婷的通信自由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案例】
在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下,有的家长形成了“读书无用论”的思想,他们认为孩子花钱读书,即使能考上中专、大学,也找不到工作,跳不出农门。孩子还不如不读书,趁早打工赚钱。还有学生家长认为,接受教育是孩子的权利,孩子可以放弃此项权利。请问,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法律解析】
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案例】
2005年5月,北京某高校大三女生吴某因与男友同居而怀孕。此事被学校知道后,校领导认为此事严重影响了学校声誉,于是责令吴某及其男友写出深刻检查,后又以吴某对错误认识不到位、严肃校纪为由对吴某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请问,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怀孕,学校有权将其开除吗?
【法律解析】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因在校期间怀孕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可以对吴某及其男友进行惩戒,但却无权以严肃校纪、校规为由,勒令她退学,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另外,自2005年9月1日起,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可以享有性权利,而且还可以结婚。因此,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怀孕的,学校不能将其开除。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妇女权益保护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应该怎么办?
【案例】
钢铁厂职工胡某与某中学老师李某是夫妻。胡某是个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人,他一直用“三从四德”的一套来管束妻子,不但要求妻子工资、奖金全部交给他,而且每日还要为他做饭、炒菜,打理家务,稍不如意便恶语相向,李某稍有争辩,胡某就对其拳脚相加。妻子李某受不了丈夫胡某的虐待,她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丈夫胡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李某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及人身权利。李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胡某所在单位和其他组织反映情况,要求对胡某进行批评教育。如果胡某虐待妻子手段和情节恶劣时,李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对胡某的行为进行制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判决和调解。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合同中能否包含“禁止生育”条款?
【案例】
杨某在一家制药厂找到一份待遇遇不错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发现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合同期内禁止妇女生育。杨某很是疑惑为何有此规定,但姐妹劝说她,你和你丈夫都还没买房呢,也没经济实力养孩子,这时候多赚点钱,以后再要孩子。杨某于是签订了合同。但一年后,杨某还是怀孕了。厂里通知她要么堕胎要么辞工。杨某不禁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她既不想失去工作,更不想把孩子做掉。
【法律解析】
女职工行使其生育权,必然引起自身生理功能发生一系列变化,对所从事的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诸如“禁止生育”等条款,这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劳动合同中规定“禁止生育”条款是违法的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