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转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务申报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按照销售款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又可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则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无代销清单的: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为销售实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则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所以,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2日、3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应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确定。
另外,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应按次纳税。
(三)纳税地点
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性质和方式不同,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款的地点也不尽相同。最新税法规定了如下细则: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点,即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
1.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4)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必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2.备查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4)海关进口货物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抵扣联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发票联;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与填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主要内容与填制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无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
作为一种价外税,增值税在账户设置上应体现其价外税的性质。由于经营性质和规模的差异,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活动通常比较简单,就相应采取简易核算办法,而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核算时自然也比较复杂。事实上,两者的核算方法上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账户设置和财务处理的不同。
一、账户设置
为了清晰反映出增值税的计算和上缴情况,目前会计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以便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目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等专栏。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直接根据其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现行3%)来计算,没有抵扣问题存在。企业在设置账户时仍可采用三栏式,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
二、账务处理
(一)一般纳税企业账务处理
1.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采购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曾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计划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原材料”(实际成本计价)、“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则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会计处理上,不能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曾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应计入采购成本一栏。
案例
【例2-9】某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为4.4万元,货款已交付,则会计处理为:
借:材料采购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00
贷:银行存款344000
当原材料进行验收入库时,该企业发现30%原材料质量有问题,卖方同意退货,并开具红字退货发票,发票上注明材料价款3万元增值税额为0.44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34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0
贷:材料采购30000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以工业企业为例,纳税人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投资的货物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按照货物价值与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纳税人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货物价值与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案例
【例2-10】某企业2月11日收到投资转入的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值为35000元,增值税额5000元,价税合计40000元。这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35600元。其会计处理为:
>接受投资转入时:
借:材料采购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
贷:实收资本:40000
>原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35600
贷:材料采购35600
>结转原材料成本差异时:
借:材料采购600
贷:材料成本差异600
(3)接受应税劳务
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案例
【2-11】某企业委托南方工厂加工材料一批,加工完毕后,双方按签订的合同规定,该企业向南方工厂支付加工费用2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00元。
其会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南方工厂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
贷:银行存款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