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奉規格
應開建大齋,要在洞天福地宮觀為上。立壇須是方位端正,坐北,面南,如宮觀元有壇處坐向方位。或偏別就宇下,依式立壇。壇位既正,屋宇坐向雖偏,不妨行事。
應齋主建齋,當竭誠恪。營辦龍繒璧鈕,務在精好。香花油燭,一一所需,並要潔凈,不使穢觸及臨用有缺。科云,修設大齋,以精專為先,龍繒為上。香燭虔潔,抑又次之。苟有一闕,亦齋之瑕玷也。修奉之士,所當謹守。
應凡建齋,須是量力所及。富則備物,貧則隨宜。所市齋需,不得用非義之財,及與人爭較價直。力有餘而苟且營辦,力不及而勉強經營,皆為不誠,難期感格。如齋主係忠孝之家,誠殫力乏,師為代出龍繒之屬,凡事從省。應干文字醮獻等,以類相併,務在合宜。
應齋官上奏,有官位具官,無官稱奉道弟子。若父母之喪,稱孤子、哀子。
應停喪在室,屋宇探闊。喪在別處,亦可修奉。及生死厭穢、未經解除者,不得於家庭建立齋壇。
應齋儀中,修用存思訣法,並載齋法修用門。讚唱威儀,並載修奉應用門。更不於本儀中詳註。
應文字行遣,帝尊用奏狀,餘並用申狀,神司用公牒。
應奏狀並稱臣申,狀稱名天樞院,狀稱本司,前用司額。關帖牒等稱當司。
應奏申狀,前空一掌,後空兩掌。紙高一尺四寸來許餘,則用展劄紙為佳。醮請獻狀,止用狀紙。
應奏狀內,聖位並用黃簽,臨時貼。
應奏狀前,貼黃,高三寸二分,闊二寸四分,或高三寸六分,闊三寸為則。分單行寫。貼黃後,合縫處,書臣名,用印,或依朝廷格式,貼黃亦可。
應奏申內,倚黃用小黃簽,側貼太歲下。
應奏申狀,可漏,單聖位者,用黃簽側貼。兩位、四位者,稍用闊黃簽當中貼。三位五位,以中為尊。兩位四位,以右為尊。聖中,寫御前,及聖前字。或止寫最前一位亦可。下界神祇狀,用白簽。
應奏申方函,面上並不用貼黃,亦不稱臣。兩頭止書名章詞表。外函同此。如申狀內聖位多者,方函止題最前一位。如東方木德與東斗東方七宿同一狀,止題東方木德歲星真君聖前之類。
應奏申狀,上帝狀稱道慈勅旨,帝尊稱聖慈睿旨。二后稱宸慈聖旨。三清四帝,稱陛下,二后稱殿下。諸帝尊稱御前,諸真稱聖前,下界神衹稱神前。
應帝尊,並獻龍車。地祇皇君獻輦。
應牒關劄,後並批朱。公牒書名押字。關劄只押字。牒皮正面,上書謹字,中印法階,書名押字,下書封字。用三印。背書司額牒上書主者,用二印。關劄正面印法階,只押字,下書封字,前用一印,後用二印。
應奏申狀並半年用印合縫者,書臣名後,用一印。可漏下用一印。方函正面上下,通用三印。凡牒關帖榜等,押字並用印。公牒並榜,太歲一行,用四印,前用三印。關劄半年用一印,凡用印,並從後起。
應符簡告文,年月用一印。可漏正面用二印,後用一印。
應符文作方函發者,依方函式用印。
應奏狀及上界申狀,用三炁飛玄玉章,或用都天大法主印。方函兩頭一同或用通章印,正面用靈寶大法司印。中下界申狀用靈寶大法司印。
應長生符用元始一炁印,救苦符用青玄救苦印,玉札用玉魁司主印。凡符文屬玉清者,並用元始印。屬東極者並用救苦印。屬上清者並用三天太上印。此印諸符亦可通用
應章表並用九老仙都印。青詞用三炁玉章。外函同奏狀式,用印當中用三炁玉章,兩頭或用三天太上印,或通章印亦可。
應章書,每行十七字,相去二寸四分,乃為一行。紙高一尺二寸。書表每行二十四字為則,紙數及行數要合奇數為佳。前空兩行,後空三行,依常式書。
應書青詞與章表同格,不拘字數。前空一掌,後空兩掌為則。可漏用黃紙三寸,套封外用方函。
應書奏申章表等,並各專闢一室,中設香案,毋令外人得入。書寫人須令沐浴更衣入室。凡書章奏等,並用紙遮護兩頭,毋令以衣著上。
應寫奏申文字,不得以人姓名為頭,鬼字為首。不得垂生露死,抽破人姓名。
應燒香,不得用竈中灰火。焚燎錢幣等,不得用油燭點發。
應齋饌,不得用乳酪。臨齋不得飲酒。
應高功法師,須備受三五都功籙、正一盟威籙、靈寶中盟五法籙、靈寶十部妙經,及行靈寶大法,方可依科修建。如止受都功盟威二籙,靈寶眾經及行天樞天心追攝鍊度等法,亦許攝行。奏申儀中稱靈寶大法司去處,及齋科稱盟受三洞寶文玉字金書等處,皆合隨文換易。
應法師止受都功職籙及昇玄、陽光、洞淵等籙,卻不受盟威籙;或止受都功職籙及中盟五法籙,不受盟威籙;或止受都功籙及上清籙,不受盟威籙;或止受都功籙,不受盟威籙;或止受盟威籙,卻不受都功籙。並不許開建。靈寶齋科,蓋出三五正一官吏,二籙不備受,則出官有礙,皆不可行齋事。
應都講以下五職,亦須備受三五、正一、靈寶、陽光等籙,方可使預壇席。
應請同齋道眾,須是平時耐於拜跪,甘於淡泊,專修香火,不貪貨財,方可結立誓盟。俾登壇席,要與齋官,各殫誠慤,祈叩穹旻,以招感格。若只務聲音韻美,注念不專,非惟枉役精神,虛費財寶,切恐反遭咎責,勞而無功。修建之法,全在擇人,不可不謹。
應執威儀道童十二人,須要先習步虛經、大步虛十首令熟。正齋旋遶時隨聲讚詠。
應寫文字書生,到局日,便令沐浴,浣濯衣服,務在清潔,方可立局,下手繕寫。書生並幹局人先與斷約,不許歸家宿食。別委一人與之,供備飲食,宿臥去處。仍專委一人,收掌紙札,照數出給。如有錯誤,不許剔補。並要寫換一幅,則別給紙一幅與之,卻與收下誤寫之紙,庶可稽考紙數結局。又可見其寫字錯誤多寡。
應經費門所料紙札數,乃是確定之數。買紙札時,當於數外別買數十幅,以備錯誤換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