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所有得利银两,分作三千三百股均派。余三百股之额,乃系拨归始创及办事人等作为酬劳;总视出力劳绩重轻按分均派,以昭激励。
一、拟局内凡有要紧公事,必须通知就地股东齐集商议,方得举行。
一、拟官利按至第三年开派,以一、二、三年利息每月一分照算。其余,嗣后每年开派利息一次。均派之日,必须预早一月行字周知,以便携折到支。
一、拟至第五、六年办有成效,派回股本;俟股本交完而后,每年官利仍按十分均派。
一、拟各股票份倘有不合意欲行转卖他人者,必须报局挂号换名,以免枝梧、临时不符。
兹将现下八斗煤井计用司事按月薪金,开列送览。
一、拟总办每月薪水一百元、津贴公费每年一千元。
一、拟会办每月薪水一百元。
一、拟洋总管工程一人,每月薪水二百五十元。
一、拟正办矿师洋人一名,一百八十两。
一、拟副办矿师华人一名,八十元。
一、拟提调兼招商事宜一名,每月薪水八十元。
一、拟文案一名,三十两。
一、拟正副书启二名,二十五两。
一、拟管银管数二名,三十五两。
一、拟管外帐二名,二十五两(另每名伙食三两)。
一、拟巡查井面二名,二十五两(另每名伙食三两)。
一、拟管收发料件二名,二十五两(另每名伙食三两)。
一、拟八斗收发煤斤二名,二十二两(另每名伙食三两)。
一、拟基隆收发四名,五十两(另每名伙食三两)。
一、拟矿面巡工收签日夜六名,四十八两(另每名伙食三两)。
一、拟洋磅手一名,一十两。
一、拟矿内巡工二井日夜六名,四十五两。
一、拟机器大二车二名,九十两。
一、拟司机器日夜九名,八十五两。
一、拟升火日夜六名,三十六两。
一、拟铁匠三名,七十两。
一、拟木匠月工二名,四十三两(另有工程用散工不再内,散工每日每工三角三占)。
一、拟更夫、局丁、杂差二十二名,九十五两。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奕劻等议奏刘铭传片奏官商合办台湾矿务种种纰缪请饬停办折(光绪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军机处交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官商合办基隆矿务」附片一件,光绪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奉朱批:『户部议奏,钦此』。查原片内称:『基隆煤矿,上年十月将洋人撤退,委派候选知县党凤冈办理,一面招商接办。党凤冈极力整顿,渐有起色。现经帮办全台垦务通政司副使林维源访招富商候选知府蔡应维等鸠资三十万元,同官合办,「官一商二」;仍缴银十二万两承受矿存新旧机器,以十万元作为官本,其余按月缴煤扣除。将来无论赢亏,照本分三股匀算:据蔡应维等禀立章程前来。臣详加查核,尚为妥协,批准于七月一日归商接办。除章程咨部外,理合附片具陈』等语。当经臣部咨行该抚速将章程送部,以凭议覆。兹于七月十九日,准该抚咨送前来。
臣等伏查基隆煤矿自该抚抵任后,官办、商办迄无定局。上年七月间,有英商范嘉士情愿承办,该抚代为奏请,奉旨交议;经臣等会同奏驳,奉朱批『依议。钦此』。同日,又奉上谕:『本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户部会奏「议驳刘铭传奏基隆煤矿及新竹煤油拟令英商承办」一折,已依议行矣。该衙门所奏台湾煤矿,如合同内所载立定年限、指定界限、不准华民开挖、加征土煤厘捐各节有妨本地民生及洋商承办后种种流弊,立论极为切当。此事开办十余年未着成效,实由承办之人经理不善。该抚欲思补救,不于所用官商实力讲求,辄与英商订立合同,虽可作为罢论,究属多此一举;办事殊属粗率!着传旨申饬。该抚接奉此旨后,即着按照该衙门所奏,慎选贤员、破除积习,认真核实、妥为经理;总在用人得宜,自可渐收成效。如产煤日绌、亏折太多,亦应酌量情形,另筹办法;毋再草率从事,致滋后患。慎之!钦此』。圣谕煌煌,该抚宜如何恪遵办理!乃派员整顿甫有起色,又忽变为官商合办之局。臣等查核原片,已窃讶其词意支离。诚以上年包办之洋商虽已作为罢论,尚恐其别有影射冒充之弊。现在章程送到,臣等详加考核,实见其有可疑者三、有必不可行者五;请为我皇上缕陈之。
上次洋商办矿,首请以二十年为限;此次华商办矿,亦首请以二十年为限。上次洋商请立码头,此次华商亦请立码头。前后所请,何以如出一辙?其可疑一。然此犹属商人之要求也,准与不准,权在于官。乃请立年限、修筑马路以及禁止附近挖煤等事,皆经臣等以有碍民生,于上案逐层指驳;该抚何以又复批准,一若有所不得已而迁就者然?其可疑二。臣等前奏禁用洋人,朝廷前旨亦禁用洋人。此次章程内开所集股分皆系华人,不准洋人搀入;乃局章内又载明:雇用总管矿务洋人一名、矿师一名、管车二名。
夫用洋人作矿师可也、作管车可也;至矿务事宜既有总办、会办、提调各名目,何以又用洋人总管工程?股分不准洋人入资,而矿务则归洋人总管;自相矛盾,欲盖弥彰。其可疑三。
至其所禀章程,尤有种种纰缪必不可行者。如所请「官商合办煤务以二十年为限,自开办以至限满,一切煤务事宜统归包商经理,官中免予过问」。又「二十年之内,不准别商包开。至该商等则不论办至何年,均准辞退」等语。夫商人承办官矿,进退之柄,理当操之于官。今乃豫请以二十年为期,已属任意垄断。至于既立期限,自应彼此遵守。乃此二十年内官不得另行招商,商转可随时辞退;且以官商合办之事,禁官不得与闻。商有权而官无权,太阿倒持,一至于此!此必不可行者一也。台湾为闽省屏藩,基隆为台湾门户;设险以守之,尚虞不固。今乃开挖河道、修筑码头,使数万石之商轮可以直入内地停泊。夫商轮可入,则兵轮亦可入;商轮可泊,则兵轮亦可泊。万一海疆有警,恐敌军巨舰皆可长驱直进;藩篱自撤,后将噬脐!此必不可行者二也。从前洋商所订合同,有不准就近开挖、加征土煤厘捐两条,盖为罔利计也。此次章程所载:附近民洞,仍系请官禁止;并谓「如官井出煤不敷,或向民洞采买,其价即照从前官办民煤数目发给」等语。从前官办民煤,其价值作何发给?从未报部;臣等无可考查。惟该商采买民煤,不按市价而按官价,必官价之减于市价可知。此议一行,将来该商等必借口于官煤不敷,抑勒采买;民洞不堪赔累,其开挖将不禁而自停,该商等乃得独擅其利。是不必加土煤之厘,而其谋实较加厘为尤毒。小民生计,何堪如此剥削!此必不可行者三也。章程中又谓:「倘有挟嫌造谤,官中免予轻听;设或必难邀信,准将官本提还,其煤务仍准原商办至限满」等语。夫商人承办官物至于官不见信,其劣迹昭著可知;自应澈底清查,治以应得之罪。乃该商等竟敢豫先要挟,祇准提回官本,不准斥退原商。是将来该商等无论如何妄为,官中皆不能查办;天下有是政体乎?此必不可行者四也。光绪十一年有候选通判丁枞承办闽省石竹山铅矿,该督奏请给发关防,经臣部议驳有案。此次该商所请,不独给发关防,且设立总办、会办、提调、文案各项名目,俨然局员矣。此辈大约皆系本地富豪、捐保有职,一旦假以事权,必致抗衡府、县,鱼肉乡愚;甚且私设公堂,滥用刑杖。小民何辜,遭其荼毒!朝廷未获开矿之利,百姓先受矿商之害:此必不可行者五也。
以上各节,臣等以事关大局,往返熟商,实见其利少害多,万难核准。且此系奉旨饬办之件,该抚既经另拟办法,何以不候谕旨,遽于七月初一日批准开办?尤属不合!相应请旨严饬该抚:无论此局曾否开办,迅即停止。仍凛遵前次谕旨,将矿务各事宜慎选贤员,认真经理;即使产煤日绌、亏折太多,必须另筹办法,亦当豫先奏明请旨定夺。
上谕台湾巡抚刘铭传奏请官商合办台湾矿务种种纰缪着交部议处(光绪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军机大臣字寄福建台湾巡抚刘:
光绪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奉上谕:『户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会奏「台湾煤矿招商承办章程种种纰缪,请饬停办」一折,前以基隆煤矿刘铭传与英商订拟合同,办理粗率,当经降旨申饬,并谕令慎选贤员,另筹办法。该抚宜如何认真核实,妥为经理!乃此次所奏,仅称访招富商同官合办。迨章程送部后,经该衙门会同查核其办法种种纰缪,所称可疑者三、必不可行者五,实属抉摘隐微,确中情弊。此事既经官商合办,自应官为主持;何以一切事宜悉授权于商人,官竟不能过问?且章程内既称各股皆系华人,何以总管矿务转用洋人?显有冒充影射情事。其开挖河道自撤藩篱一节,更于海防大有关系。况以特旨饬令另议之件,该抚并不奏明请旨,辄即议立章程、擅行开办,尤非寻常轻率可比!刘铭传着交部议处。该抚接奉此旨,即将现办之局赶紧停止,不准迁延回护。从来创办重大事件,必应虑及久远,慎之于始;不可胶执己见,亦不可轻信人言。基隆煤矿久无成效,该抚务当熟思审虑,筹一妥善办法,明晰具奏,候旨定夺;勿再率意径行,致干重咎。户部会奏折着钞给阅看。将此由四百里谕令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
台湾巡抚刘铭传奏遵旨饬商退办基隆煤矿暂仍委员接办折(光绪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