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退佃田底人朱盛美
知见人汪琳
第四二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开垦滥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庄,年带吴头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车工圳费照例配纳,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积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旧车工圳费银三十九元零,愿此业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还所缺大租粟及车圳银一半,面会折番银七十元;余缺一半大租粟及车圳银,仍带在余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额。先问房亲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业主吴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议定着下时价番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讫,抵还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随踏明退归郡山前去掌管输课,日后不敢再言找赎。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开垦之业,与房亲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头抵挡,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来契内银元,抵还大租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邱养
知见人邱达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书人林春
第四三退尽佃字
立退尽佃字大仑庄陈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厘,址在吴厝庄东势洋,坵数不等。因积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无力完纳,而业主公项严切,愿将此田底踏明界址,退尽归还业主抵完公项。自此退还以后,业主或给他人,或付别耕,俱听主裁,日后外以及子孙等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立退尽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曾承捷
立退尽佃字人陈外
代笔人洪腾云
第四四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仑仔庄陈德兴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庄水田一段,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自己田为界,北至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陈业主大租谷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谷数百余石,业主累次究讨,兄弟商议,愿将田业立字退佃,托中送归本业主陈荣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业主掌管,贌田耕种,后日兄弟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陈德兴兄弟承祖父自置物业,与外人及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此是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退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将田同立退字一纸,送归本业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笔人陈添
为中人黄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陈德兴
第四五退耕归管字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胡耀宗、王进布、张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焕观认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内灰窑坑西势,东至坑底,西至大仑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门外二小仑仔,各为界。前来开辟耕种,于今多年,其山地又瘦,况宗等伙记人等各迁移他处,爰是宗等伙记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焕观之亲高胡观身上恳出工本银十四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将认贌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归还高胡观归一掌管。自今退还,日后宗等及子孙永不敢异言再来耕种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甘愿退耕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工本银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王忠起
在场知见人张神助
知见人执笔胡应求
知见人张万祥、王忠助、王进布、张士路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胡耀宗
第四六佃批
本业主吴,有水漆林庄,土名罗厝庄仑仔脚前荒田一所,原属本户下佃丁刘思、刘道明、黄可畅、黄烈南等田额,被水浸浚,不堪耕种,该佃等逋负谷致累,本业主赔征课饷多年,兹有郭盛宗前来承认给佃,就该处底下荒田一所、鱼池大小三口,凭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东福兴庄竹仔脚出水沟为界。其荒田一所,不许将田开凿鱼池等项,年定输纳本业主大租银八大元。嘉庆五年始,逐年租银至十一月清完,给单执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银,以及防碍滋事,听本业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给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给佃批一纸,付宗执照。
嘉庆五年三月日给。
第四七佃批
本衙管下睦宜庄,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积欠大租谷无力完纳,将田底退为本衙管掌为业。兹据陈永萃亨到馆求给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庄前,坵数不等,东至金、陈宅,西至叶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陈宅为界,四至明白,三面议定银价六十四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底听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年该纳大租谷五十四石四斗正,照庄例自备干净好粟,车运到本衙鹿港仓交纳,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吊起别耕。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嘉庆五年七月日。
中人黄为玉
立给托施伯慎
批明:陈英观、陈鹤观、陈珠明同买过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厘六丝,再照。
第四八开垦田契字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王福记,有海埔地一处,址在大肚西沙辘堡三块厝庄下海埔,东至本佃杨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横沟界,南至本佃杨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沟界。今据佃人杨定观前来认垦,筑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并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过佃人杨定观来垦礼银二大元,随将此业交付杨定观永远掌管。口恐无凭,立开垦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垦字内垦礼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银二元,即将每年大租付银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纳,再照。
业主王。
光绪十年十月日。
立开垦田契字业主王福记
第四九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归管詹继昌庄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庄,土名三重埔庄,抽出二佃户阙月骞、阙光春历年原应纳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绪十四年间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该纳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二佃之租额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与佃户阙永成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元正。其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此租粟随即同中交付买主阙永成取收,永为自己之租额,以至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在先亦无典借他人财物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捷三亲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其承买契约佃册,有带别佃,不能缴带;或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声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詹盛发
知见人弟在源
在场人男清溪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第五○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
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业户林明注,即林光注,同侄林国荣等,有承祖父遗下管收里族庄庄业佃租,历掌收租,照完供采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庄业佃租为质,托中引向林安邦借过番银四百大元,三面言议,全年愿纳银主租利大租谷三十六石。其银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注叔侄亲收足讫;其递年应纳银主租利谷三十六石,即就里族庄属佃林安邦之现耕,递年分作早晚二季,对半交纳,早季六月内交纳早谷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内交纳晚谷一十八石。其谷务要晒干搧净,按年按季照数交纳,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湿冇之谷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愿补足交纳,不敢异言。借约三年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递年照纳银主租利谷外,听光注叔侄备足原借番银四百元,赎回庄业佃租借字;若无备银取赎,仍应听林按年就伊现耕控抵租谷三十六石,不得异言。此系现银明借,出自甘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一纸,并缴赎回林得三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质借银字内番银四百元足讫,再照。内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为中保人林居观
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业户林明注,即林光注亲笔
同侄林国荣
第五一之一阄分字
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处,东至高山顶,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课无异;祗以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合理之难免维艰,曷若分收之较为方便。爰是鸠集佃户酌议,随其美恶,品搭匀称,踏明界址,课业对半均分,立阄拈定,至公无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为己业,分户各管,禀蒙厅宪王立碑定界址,胜本拈着东畔,振岳拈着西畔。自今以后,各管各业,各完已课,世世子孙永不得侵占翻异滋端。此系仁义合伙,各凭公道,两无迫勒,但恐日久口说难凭,合立阄分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书人某
在场人某
佃户某
业户某某
第五一之二找绝杜卖契字
立找绝杜卖契人张凤华,弟观华、会华,偕侄锡泰、侄孙润番等,有同承父祖阄分庄业二所,坐落猫捒东堡。其一原载土名岸里社西势尾,东至岸社冒仔达等埔沟为界,西至山坪顶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溪崁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庄,东至搭连庄沟,与廖盛草地石碑为界,南至水堀头张承祖草地石碑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为界。两处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积欠公项,就界内抽出大租,于乾隆三十六年间,向江九荣官典借银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内抽出同庄等处十分之三租业,并配供粟番租,于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间典与廖时济官价银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内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带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华叔侄留存自管。其余界内各庄租业,带纳番租供粟采买等,于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并四十一年间,先后之契四纸,向杨振文官典契价共银一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兹典年限未满,又因积欠府宪盐课,差追莫措,叔侄相议,愿将各典找价卖绝,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杨振文官议找承买,三面言定连江宅、廖宅所典之业在内,值时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价银二万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元,合共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原典庄业照前契内所载坐址租额,付与银主杨振文官永远管掌为业,仍带纳番租供采丁耕等项。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业,亦即对明付与杨振文官前去备价赎回,归一掌管,永为己业。其应纳番租供粟等项,照前原典额所行,华等一卖千休,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庄业俱系华等同承父祖阄分界内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华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永杜绝卖契一纸并连上手印契司单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大员,合前年先后典找,并典江、廖二家各契典价银共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足,再照。
批明:华叔侄原留祖业,配纳供粟七十五石零,兹再拨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带杨振文官完纳。四十三年止,以前华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后系杨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纳,再照。
批明:水堀头下公馆议约墙围内正屋带两廊仓,此后归杨振文官掌管为业,墙外两边护屋,仍归华掌管,外带北庄仓廒一坐,并归杨宅,再照。
批明:此业原带朴仔篱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庄牧牛圹埔一并归付银主杨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场母潘氏、潘氏
侄孙润琼、润番、润奎、润玉
知见兄仁揖、叔澄瑞
为中谢大木、石妈慎、杨振翰
侄锡泰
秉笔侄云川
立找绝杜卖契张观华、凤华、会华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张囗〈派,去氵〉元,有承父阄分应分大武垄新庄魏妈光应分,每年该纳大租糖三百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借过何谅观佛面银四十大元,愿将魏妈光大租糖三百觔付与银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为满,听元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字,不得刁难。其银如至期未便,仍付银主收管,不得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照。其上手大契系与别房相连,难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照。
嘉庆五年三月日。
为中人张士杰
立典契字人张囗〈派,去氵〉元
代书人自己
批明:嘉庆八年再加来佛银十六元,批明又照。
代书长男大存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张囗〈派,去氵〉元,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谅兄借出佛银四十大元,将新庄大租糖三百觔对佃典银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时,备足母银清还,取回原借字;如无银清还,听银主掌管,或要与他人,听从其便,元不敢异言生端阻挡。保此园系元自置,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但上手契遭匪乱失落,故无缴连,日后寻出,不堪为用。口恐无凭,合立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四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再借过佛银十八元,又照。
嘉庆十年三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