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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亲子(1)

第一法律规定及注解其遗弃小儿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辑注)收养遗弃小儿,笺释谓:四岁以上不报官收养,以收留迷失子女论,非也。遗弃者,父母弃置以去,其死生不顾,三岁以下尚不能言语饮食,无人收养,必致填于沟壑,许令收养者,重在全其生也,与收留迷失之义大相悬绝;但四岁以上或能自语其姓氏里居,应当报官追查,若遂收养亦无大过,岂可照收留迷失论。假如收养四、五岁遗弃小儿,即科以杖徒重罪乎!遗弃必是小儿,然亦有不止三岁者;迷失必非小儿,然亦有小儿者。总之,遗弃与迷失不同;收养与收留亦异,收养遗弃意在哀其死;收留迷失意在利其人。

(辑注)虽异姓云者,谓遗弃小儿大概不知其姓,然亦有书留姓氏年岁者,虽知是异姓,亦听收养从姓。

(辑注)收养遗弃小儿虽许即从其姓,而注谓不得为嗣。盖收养遗弃与乞养异姓相等,皆可为义男者,养育之恩同也。皆不可以继嗣者,宗族之派不容乱也。

第二部示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安徽抚咨请部示。

嗣后无子者仍遵照定,于同宗昭穆相当之侄,分别服制及贤能亲爱择立者为嗣,不得以已有抱养之子遂令承祧,致违定律云云。(下略)

第三条例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为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谨按:此条原例乾隆五年删「并不许乞养异姓」以下数句。

第四原例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第五条例

无子立嗣,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酌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分给财产,俱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赀财冒认归宗者,照例治罪。

第六条例

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属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其有子婚而故,妇能孀守;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妇虽未能孀守,但已故之子业经成立;或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俱应为其子立后。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无别子者,应为其父立继,待生孙以嗣。应为立后之子,其寻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为立后。若独子夭亡,而族中又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谨按: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议准条奏,及四十年钦奉谕旨并纂为例。

第七定例及事例

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户族另行公议承立。

乾隆四十四年奉旨,此案曾志广因谋夺继产,将期服胞叔曾生迥用石殴毙,情罪极为可恶,该抚依律拟以凌迟处死,并声明曾文玉无嗣,应听户族另行议立,其二房、三房现因争继酿命,均不准其继立。所议甚是,曾志广着即凌迟处死,余依议。嗣后各省如有似此争继酿命者,并应照此办理,着为令。

第八旨议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凡无子之人薄有赀产,族党即群起纷争,不夺不餍,或称应继;或称爱继;或应继者本非无子之人所喜悦,执定应继次序,必欲勒令承继;或应继者本无不得于所后之亲,而别房以爱继之说钻谋怂恿,次欲另为择继;或子属夭亡并未成婚,亦为议继;或子已成立身故,不为其子立继,反为其父立继;或既为其子立继,又为其父立继;若大宗无子,并无家产,小宗止有一子,即称独子不出继,忍绝大宗;若有家产即非大宗,又称现在虽止一子,将来尚能生子,不妨先行出继,并有大宗无子之人,偏爱远房之侄,不立周亲,致其祖父本有亲子亲孙,转令远支承其禋祀,许告纷纠,实为人心风俗之害。查例载:「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亲及同侄为嗣」。又云:「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理,并官司受理」等语。是应继、爱继两条定例已极周详,自应按照昭穆次序择立应继之人,或应继之人系例不出继之独子,或平日先有嫌隙,则择贤择爱听从其便。至于有子未婚而故,则无后在父;已婚而故,则无后在子。未婚而故者,自当先尽故子同辈中按照服制次序仍为其父立继,不必再为幼子立继。若阖族中实无故子同辈可为其父立继之人,亦得为未婚之子立继。子已婚而故,其妇又能孀守;并已聘未婚,其媳能以女身守志者,均应为其子立继;即其妇未能孀守,但其子业经成立,亦应为其子立继。再如其子虽未经娶聘,而因出兵阵亡,揆之礼经,执干戈以卫社稷可以弗殇之义,亦应为之立继,以示体恤。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继之人,仍应为其父立继。又独子不准出继,例有明条,无庸拘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之语。倘大宗无子,小宗止有独子者,令大宗于同族昭穆相当内另行议继。设或同族实无相当可继之人,是又不可令大宗绝嗣,俟小宗独子生有二人,过继一子为大宗之孙;倘独子并无所出,或仅生一子,则当于同族孙辈中过继一孙,以承大宗之祀。如此明立科条,自无控争讦讼之患,应令地方官遍为晓谕,俾民间知所遵循,其仍有图产涉讼及审结后复驾词上控者,即按律治罪。仍严防讼师卫蠹播弄把持之弊,惩处不贷,则于风俗人心大有稗益。

第九之一谕示

乾隆四十年谕:户部奏军营病故乏嗣人员,请照阵亡之例,准以独子立嗣一折,已依议行矣!独子不准出继本非定例,前因太仆寺少卿鲁国华条奏,经部议准行。但立继一事专为承祧奉养,固当按昭穆之序,亦宜须孀妇之心,所以例载:「嗣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准其另立」,实准乎情理之宜也。至独子虽宗支所系,但或其人已死,而其兄弟各有一子,岂忍视其无后;且现存者尚可生育,而死者应予续延;即或兄弟俱已无存,而以一人承两房宗祀亦未始非从权以合经;又或死者有应袭之职,不幸无嗣,与其拘泥独子之例求诸远族,何如先尽兄弟之子不问是否独子,令其继袭之为愈乎!嗣后遇有孀妇应行立继之事,除照例按依昭穆伦次相当外,应听孀妇择其属意之人,并问之本房是否愿继。且有合族甘继,即独子亦准出继,庶穷婺得以母子相安而立嗣,亦不致以成例阻隔。该部即照此办理,着为令。

第九之二咨

东抚咨:独子承祧两房,各为娶妻,后娶之妻有犯,作何办理,请部示覆一案。查律载:『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又例载:『嫁娶违律应行离异者,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如系先奸后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买休,虽有媒妁婚书,均依凡人科断。若止系同姓及尊卑良贱为婚,或居丧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卖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服制定拟』各等语。又查礼部于嘉庆十九年据河南学政咨:宝丰县附生畲万全之父畲笃生承继两门,各为娶妻,长门为其初娶张氏,继娶王氏,生子万全;二门为其初娶雷氏,无出,纳妾杜氏,生子万德,各承其嗣。因雷氏病故,万德以嫡母丁艰,万全应如何称名?如何服制?等因,咨请部示。经礼部以畲笃生在长门已娶嫡室张氏,继娶王氏,祗当为其纳妾,不当为其娶妻。雷氏之生,称名已混于嫡庶之间;雷氏已死,丧服何得滥斩齐之列。万德为次门承祀,既已呈报丁忧,尚可比照慈母之例斩衰三年,万全毋庸持服。至畲笃生二妻并娶,嫡庶混淆,事属错误,业经身故,应毋庸议,等因,咨覆在案。查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仍按服制定拟之例,系指其夫并未承祧两房,后娶之妻律应离异者而言。若承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续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参核礼部议覆河南省畲笃生之案,则后娶之妇应为妾也明甚;既以妾论,如与夫及夫之亲属有犯,自应以妾科断。此案彭高氏为夫侄彭文汉聘娶郑氏为妻,冀图郑氏生子承祧。查彭文汉先经伊父彭自立为之娶妻郑氏,迨郑氏故后,续娶王氏,是彭文汉已有嫡妻,彭高氏后娶之郑氏虽因彭文汉承祧两房,冀图生孙续嗣起见,非有妻更娶可比,未便判离。而一夫祗应一妇,断无二妇并称为妻之理,自应照礼部所议,以后娶之妇作为妾论。该司碍于有妻更娶,仍按服制定拟,将彭自立照杀死子妇律科罪似未妥协。至该司所称彭文汉嫡妻郑氏之子与后娶之郑氏有犯,可否比照八母中之慈母、养母办理一节。查郑氏如得为彭文汉之妻,始可为其子也,今母郑氏既列为妾,与先娶之郑氏即有嫡庶之分,以嫡妻之子与父妾有犯,律有明文,岂能比照慈母办理。此外,与家长正妻并亲属有犯,均有律例可循办理,自不致矛盾。又该司所称嫁为次妻之女,主婚皆由父母,初非自愿,若一体照律离异,是因父母主婚之误,而使其女不能从一而终,情殊可悯一节。查人情莫不爱恤其女,在明知其有妻嗣仍许配者,事所罕有,至承祧两房之人,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毋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所有彭自立一案,应请即照礼部议覆河南学政之案,依殴死子妾律科断。查律载:『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又例载:『有妻更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服制定拟』各等语。是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仍按服制定拟之例,系指其夫并未承祧两房,后娶之妻应离异者而言;若承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续嗣,是愚民昧于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查礼部议覆河南学政请示畲笃生案内,既称礼无二嫡,畲笃生在长门已娶嫡室,次门祗当其纳妾,不当其为娶妻。由是观之,则后娶之妇应作为妾论。此案彭自立杀死彭郑氏并刃伤彭自正,查彭郑氏系彭自立弟妻彭高氏因夫故无嗣,为彭自立之子彭文汉所娶之妻,冀图郑氏生子承祧,惟彭为汉先经伊父彭自立为之娶妻郑氏,迨郑氏故后,续娶王氏,是彭文汉已有嫡室,彭高氏其后娶之郑氏若仍以妻论,诚如该抚所议,非特嫡庶混淆,名分不正,且引律断罪亦多窒碍。所有彭郑氏自应查照礼部议覆河南学政之案,作为妾论。彭自立杀死彭郑氏应令即照杀死子妾律办理。道光元年说帖。

第十谕示

补用府正堂特授淡水分府陈,抄奉兵部侍郎福建巡抚部院丁为严行示禁,以正人伦,而厚风俗事。照得夫妇为人伦之首,奸淫为风化攸关,故怨女旷夫王政所戒,有家有屋,父母之心。彼贫寒女孩自幼鬻身为婢,非孤苦无依,即厄穷失所,隶身供役,艰苦备尝,而为之主者若见其年岁渐长,自当乘时择配,岂容久留不嫁,使之服役终身。今本部院访闻台地绅衿庶民之家,畜养婢女,竟有年至二十以上及三十余岁尚不为之许嫁者。推原其故,盖缘内地所买婢女,自幼而豢养之,及长而嫁,可得重聘;若卖人为妾,价亦倍蓗。台俗素来贱婢无人聘娶,亦不屑买而为妾,因而为主者无所贪图,使之终身服役,实属忍心害理,言之可恨。甚有地方棍徒设计抱养女孩,名为苗媳,及长不为之择配,迫令为娼者,伤风败俗尤堪发指。查例载: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又伙众开窑,诱取妇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巳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各等语。是例禁本极严明,有犯决难宽宥,除檄行地方官密访严拿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阖属绅士军民人等知悉:尔等当思谁无子女,何忍令婢女独无伉俪之欢;谁无妻室,何忍令婢女独抱辱身之事。自示之后,凡婢女年至十八岁以上者,当念其服役有年,及时早为遣嫁,不得狃于积习,经久锢留,亦不得假以抱养苗媳为名,及长不为择配,迫使为娼;倘敢故违,经本部院访闻得实,或被告发,定即按例治罪,决不稍从宽贷,仍将婢女当官嫁卖,财礼入官。本部院因尔等陋习相沿,不忍不教而诛,用是剀切告诫,慎勿视为具文,以身尝试。凛之,戒之。毋违,特示。

光绪三年伍月二十八日给发贴中港番番社晓谕

第十一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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