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定全年各事办明,于二月初二后即将全年出入数项,登榜明白在坛,此簿交付新炉主上流下接。
坛内正月要用春联联文抄列于左:
春夏秋冬成造化;日月星辰焕文章。(吴应征敬撰)
网疏终不漏;环大首无私。(吴赞庸敬撰)
雷部何诛,诛恶诛淫诛奸险;功亶何佑,佑贤佑德佑忠良。(林上青敬撰)
善恶人均生世界;祸福报远隔渊霄。(梁章怀敬撰)
道德天尊二月十五日圣诞;元始天尊八月初一日圣诞;灵宝天尊六月二十日圣诞。
一、收温陵庙前店壹座贰间,万振禄哥认税,税颜愿哥开涂豆店,全年税银壹拾八元。
光绪二年花月初九日税起。
咸丰拾壹年正月日,本坛诸同人公较定。
第三节姓名
第一 乾隆四十四年例
第二 嘉庆二十二年例
第三 道光元年二月十五日,准吏部纂修,嗣后考取供事吏员,查明有无出继等项,酌改条例七条
第四 道光二十七年三月囗日苏省准咨
第五 会典生员命名例
第六 新港社各番丁之姓字及堂名
第七 蕃丁姓字之谕示
第一乾隆四十四年例
嗣后一应捐纳官、生、贡、监执照;凡有请更姓名、年貌、三代等情,概将原照查销;再有冒藉报捐官、生、贡、监,限期一年,令呈报地方官加结报部,改归原籍。其有实系无籍可归,在寄籍居住年久者,伊令详查明确,照寄籍二十年准令入籍报部存案;倘有逾限不行呈明,后有冒籍滥登仕版,一经发觉,即行斥革,治其违制之罪,其不行详查之地方官,一并查参。
第二嘉庆二十二年例
嗣后凡捐纳官、生、贡、监,因出继归宗,及名同远祖者,应令在本籍地方官具呈查明该贡、监、官、生宗支谱系,取具邻族甘结,地方官加具印结,由督抚等咨部换照,仍于照内年月下戳注更正字样;其自行到部呈请者,概不准更换。
第三道光元年二月十五日,准吏部纂修,嗣后考取供事吏员,查明有无
出继等项,酌改条例七条
自奏定章程之后,各衙门考取供事报部册内,即将籍贯、三代及有无出继之处详细开明;如有指称出继异姓,或出继同姓而父子籍贯迥异者,概豫除名。其考取报部册内本无两籍两姓,而补缺取结时忽又添写出继,声明本生父母者,一概斥革,木准着役;并各衙门书吏取结着役,亦照供事一体分别办理。至供事、书吏取结文内有声明祖籍者,查明并无出继字样,仍照旧例准其声明;共役满议叙文选司给发执照之时,亦先付查验封司核明原送册结,毋令岐异。
凡吏员、供事有于未经奏定章程之先,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经部行查,尚未据地方官咨覆及现已定犒行查者,仍照二十三年奏定条例核办。
自奏定章程之后,寄籍顺天之吏员、供事出结在奏定之先者,无故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仍不准行。
自奏定章程之后,考取着役之吏员、供事,不拘籍隶何省,有呈请复姓归宗,更名改籍者,概不准行,不得仍引二十三年奏改之例,致滋牵混。
凡吏员、供事出身人员,其取给结照,在奏定章程之先遇有呈称出继异姓,请治本生父母丧者,稽勋司即将复姓归宗之处,于付文内详细声叙,付验封司查明。从前取结文册内有注明本生父母字样者,一面饬令归宗,照例守制二十七个月;一面行查原籍,果系自幼出继异姓,即取具供甘咨结,加具印结咨部,准其改正本姓,三代无庸追究;如系虚捏,即予斥革治罪。其有出继同姓的系五服之内昭穆相当,而父子并非异籍者,准其为所后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为本生父母治丧一年。若有承祧者,照承祧之例仍行查原藉,取具宗图,供甘册结咨部核办;如系虚捏,即予斥革。至此内有关实缺人员,一经咨报治丧,即先行开缺,以杜揶缺压缺之弊。勋司凡遇吏员、供事出身之员呈报丁忧治丧,复姓归宗者,其考取报部册结是否在奏定章程之前,其册结有无声明两籍两姓并出继同姓或出继异姓之处,俱先付查封司以凭核办。
嗣后吏员、供事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之事,无论已未议叙,俱归勋司办理,有应付封司注册,其从前未完之案,封司即移付勋司归一办理,以免岐出。
第四道光二十七年三月囗日苏省准咨
嗣后乡会年举、贡、生、监不准改籍出继,复姓归宗,俟乡会试后再行查办。
第五会典生员命名例
生员不得任意命名,致涉谬妄,有乖敬谨之义。如肇、兴、景、显字下,不得用祖字;永、福、昭、孝、景、泰、裕字下,并不得用林、龄等字。又如琏字系端慧皇太子讳,亦不得取名。其刘姓名兴漠;李姓名继唐、嗣唐;王姓名宗帝、法帝及帝裔、帝命、帝玺、乘干、御天等字,俱严查饬改。至前代圣贤名臣大儒、本朝大臣及现代大臣亦应一体改避,不得姓名全行相同。
第六新港社各番丁之姓字及堂名
中路理番分府蔡谕:土目新日升,兹将编定新港社各番丁姓字、郡名、堂名开列于后,仰饬各番一体遵照,毋违特谕。
计开:
致(新享堂)、雨(新隆堂)、露(新吉堂)、结(新泽堂)、为(新宠堂)、霜(新父堂)、金新(新怀堂)、生(新庆堂)、丽(新笏堂)、水(新附堂)、玉(新辉堂)、出(新釆堂)、昆(新绩堂)、冈(新猷堂)、剑(新谟堂)、号(新勋堂)、巨(新庥堂)、阙新(新禧堂)、珠(新范堂)、称(新锦堂)、新(宝港堂)、蔡新(宝石堂)、咏(兴国堂)、朝(方山堂)、谷(宝臣堂)。
其有袭用唐人之姓及以潘字为姓者,均于姓下添一新字为双姓,以新字为堂名。其袭用唐人之姓者,或加作金、玉、邑三部内所有之字亦可。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给
第七蕃丁姓字之谕示
赏戴五品拔补竹堑屯防厅潘为转饬遵照事。案奉中路分府蔡札饬:「查得各社屯番未有姓名,或有剿袭汉人之姓,至于名字,汇祖若父并己之名,至有五六七八字之参考,殊属不合。自古以来,民皆有姓,或以官,或以国,或由在上者之所赐。该番等归化日久,自应革除番习,齐与良民,毋得固陋自安。本分府职司理番,援上古赐姓之例,就于千字文内编取美字,分赐各社为姓,仰该外委分给各社子子孙孙,继继绳绳,永保宗祧,克昌厥后。该屯番定姓之后,命名准以一字为派,同辈公共,各人再择一字名,毋得仍蹈前辙,累坠不堪,致贻荒谬之诮。至各姓均有堂名,此次定姓之后,其堂名现以所居之社名字义平善者,取为该姓堂名,已定之后,永远遵奉,不得更改,将来迁居别处,仍将屯名、社名贯入,以志木本水源。其番社内倘有以汉人已有之姓袭用为姓者,即宜加添一字,作为双姓;其以潘为姓者,亦应于潘字下加入一字,以作双姓,以示分别,而杜混冒等语」。奉此,合行转饬,为此札仰该土目知照,务须认真开导,实力举行,慎勿阳奉阴违,致干未便,须至札者。
右札仰新港社土目新日升知照
光绪拾参年四月初十日札,又抄禀壹纸附批尾壹张。
第四节户籍
第一 编查保甲条款
第二 饬行保甲
第三 保甲事宜
第一编查保甲条款
京城内外,编查保甲,分别造册。居民、铺户造立循环簿,按年更换;客店、车行、庵观、寺院设立清册,两月更换一次;园观居楼、优仱寓所另立专册,一月更换一次,五城御史督率所属分款实力稽查。
一、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城市、乡村每户由该管地方官岁给门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男丁名数(不及妇女),出注所往,入稽所来,有不遵照编挂者治罪。十户为牌(畸零散处通融编列),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限年更代,以均劳逸,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地方官不得派办别差,以专责成。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晒曲、贩卖硝矿,并私立名色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记,并责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填,换给门牌。甲、保各长果能稽察详慎,首报得实,酌量奖赏;倘应查不查,应报不报,按例分别治罪。邻省、邻县差役执持印票到境,拘拏盗逃等犯,保、甲长密同捕猎,免其失察之罪;若差役诬执平民,许保、甲长赴本管官剖白候夺;徜系玩庇,按律究治。凡地方官奉行保甲,若虚文塞责匪人,或更藉端滋扰者,题参议处。
一、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听保甲长稽查,违者照违户律治罪;地方官徇庇,照本例议处。凡签充保、甲长并轮值支更,看栅等役,绅衿免充;齐民内老疾寡妇之子孙未成丁者,亦俱免派;兵丁、书役与民户同编,本身免充保、甲长。
一、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
一、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次,将旗分户名并所隶领催屯目注明牌册。旗人有犯,许民人举首;民人有犯,许旗人举首,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至各省驻防营内居住之商民以及官兵雇用之人役,均另编牌册,兼由理事、同知查核。
一、凡客民在地方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例顺编;其往来无定商贾,责令客长查察。凡客商投宿旅店、船埠、寺庙,该店主、埠头、住持询明来历,并将其它伙伴数目及去来日期,逐一填注送官;若无事时疏忽,有事故纵者,各治以罪。
一、各直省州、县编审保甲,每年造具各乡甲长、保正及各户姓名,每户若干口清册,呈送臬司稽核;如有外来雇工、伙计杂项人等,亦将姓名、籍贯于本户下注明,仍由臬司移行道府抽查,年终覆核具奏;倘造册疏漏,该臬司禀请督抚,指名参处。
一、各省编查保甲,如有来历不明,形迹可疑者,责令里长、甲长等立时首报;如无,均令出具连名互保甘结;倘取保之人曾经作奸犯科,一经查出,将出结之里长等按律连坐。
一、寺观僧道责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凡有游方僧道形迹可疑及为匪不法者,禀官查逐;若混留滋事,住持治罪,僧道革究。其各省回民,责令礼拜寺掌教稽查约束,有出外为匪者,将掌教之人一并治罪。
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询明籍贯,禀官递回原籍安插,其余归入栖流等所管束,不许散处滋事。
一、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准造完日由官验明给照。将十船编为一甲,系商船,于照内注明船主姓名、年貌、籍贯,兼注舵工水手,仍于出洋时取具各船互结,由汛口验照放行;系渔船,将船甲字号于大小桅蓬及般旁大书深刻,照内祇填船主年貌、籍贯,其舵工、水手名数,由汛口官随时查注放行。凡地方官滥给匪人执照,或照内查填不实者,分别参处。船主租船出洋为匪者,船主、澳甲分别治罪。船主实有事故,别令亲属押驾赴官呈明者,填入照内放行;未呈明者,即以顶冒论。内洋采捕小艇亦照例取结编号给照,责令澳甲稽查。其内河一切船只均各设牌,船尾注明船户籍贯、年貌,责令埠头查察;若渔船网户及水次搭棚趁食之人,均归就近保甲管束。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责成地主并保长结报。广东省实民每寮给牌,互相保结,责令寮长钤束;倘窝藏奸究,容隐不报,查出治罪。其业主招佃及寮丁垦种官山,俱赴官报明察验,准其搭寮耕种;违者,招佃之山主照违令律治罪,垦种寮丁照盗耕由亩律治罪,文武员弁不经心约束,以致窝匪者,均查参究处。
一、矿厂丁户,责成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窑,责令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官查核。如有藏匿奸匪,均分别查参究处。
一、粤东、福建、浙江等省沿海地方,除地处外洋离汛较远各海岛不准民人居住外,其附近炮台、塘汛搭盖寮房之久经居住民人,令文武员弁实力稽查,照内地民人之例就近编排保甲,分给门牌,开载户口、年岁,设立牌头、甲长、澳保俾资约束,并申叙条款,出示晓谕;如有窝藏盗匪等事,一经查出,即将该犯所住寮房烧毁,并令自乾隆五十五年奏准清查后,毋许再有无籍可稽之贫民续行占住,统由该管营县按月亲赴查点,年底道府通报。凡例应封禁以及向无寮房各海岛,专责营员随时查勘,仍于年终将有无续占,汇折具奏;如有虚应故事,捏饰容隐,严参究处。至渔户出洋采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者,仍听。
第二饬行保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