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将会内共有清钱四拾九千捌百文,光绪十八年梅月念三日借出,寄主庄马来借去清钱四拾玖千捌百文,托出黄和尚出为保认。又扣出清钱壹千捌百文,公同面议应贴王老成妈亲鼓吹钱壹千八百文。以后若是倒会之人向寄主领清钱,无有再向保认人支取赔补足,合应列明逐年应备利息钱四千捌百文,再照。
新炉主欧宝安
脚仔头……(姓名省略)
死会名
黄江壹会清钱六百六拾文。
(2)同上
尝闻福寿康宁,固吾人之最好,凡为人子者孰不欲其父母之无恙,而预先备此丧兆之机乎!但古来从未有长在之父母,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圣人亦尝言之而可征矣!盖亲丧时正人子自致之顷,必诚必信,毋使有后日之悔者也。然无财不可以为悦,虽不欲以天下俭吾亲,而家少蓄,恐怆惶之际难以措置,亦不免于薄待矣!爱我同人对神虔告,凡当亲丧之时备银相助,执费相送,彼此皆然,先后不异,庶不至茫无所措,少报亲,恩于万一耳。并将条规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凡有倒会者,驰告炉主,炉主实时通知头家,使头家布告合会之人各备佛银壹员交付炉主,转送与倒会之人,以为丧礼之资。其银限于三日内交楚;若出三日者,罚钱参佰充公;倘再延至十日外者,众会往家器抵额,决不从宽,陈明执照。
一、议:凡父母伸一者,名曰半会。当初丧之日,取银壹员,至对年之期,亦助银壹员,实则全会。其百日之银仍当照期速交,不得延缓;违者照例议罚。
一、议:凡送葬之香亭八音者,众人公开各带之费至墓所,交付炉主开发;不得有违,罚钱加倍。
一、议:凡送葬之头帛亦各人自带,免使当丧之人怆惶多费,宜先陈明执照。
一、议:凡在盐水港送葬者,送回俱各归家自食,免使当丧者设筵席;若在庄居住者,送回即当备席留请合会之人,预先言明执照。
一、议:凡出葬者先告炉主以某时,炉主仍随时通知头家,使头家遍告合会之人俱各先时齐到;若至时不到者,罚饼壹拾参觔,分与会内之人,以警怠慢,执照。
一、议:凡每年八月十五日庆祝福德爷千秋,每人该出铜钱参百文与炉主费用。钱项,三日前值年头家宜先向众人催收,以备费用,候至后来公银出息颇多,即将利费用,宜应批明执照。
郭印福老之子叶顶全会
柯印心妇之弟港顶、子虎牙顶同
李印大知之子漏预顶同
李印涂沙父猫春顶同
李印老官同
黄印柿老同
黄印狮老之兄富顶同
黄印六老陈添顶即镇同
赵印望冬之子为阿顶同
赵印漏茶之子波顶同
王印传老之弟美顶同
黄印镇老同
黄印加走即子晋添同
郭印拢老同
林印跷老同
林印开老贤顶同
兹将癸未年承置半街张协兴号由新店王园壹宗,契面六八银壹佰贰拾元。又带开去合山中人礼六八佛银壹元。又带开去代书礼六八佛银贰角。又批明年应纳赵六吉号大租银一五元,控完钱粮折半实银五角占。
一、批:此契壹宗,计共合陆纸,兹将纸众人公议,交在半街李闹预收存,批明照。
一、批:丙申年份所伸银项六八银玖员参角,交在票埕赵波。
德寿堂公议同立约字,兹因前年会内尚有人侵欠公款之项,其丙申年众人公议愿半折收,面限丁酉年捌月拾五日定期,须当陈明侵款之人务必预备银项缴还清楚,断不拖欠;无清楚者,愿将出会后无异言生端。同立约字登簿存照。
(3)同上
开天太阳公圣寿,参月十九日批明列位尊名:杨评福在六八银壹员在母高水兴同上同郑妥主同上在岳母陈意同上在父母李马同上同李治同上在妈父吴育才同上在父母苏水连同上同林振发在六八银壹员在父吴郁同上在母徐漏亩同上在岳母曾昌同上在父母杨顺传同上在岳父苏再基同上在母吴乖同上在父母吴轮同上在母黄再同上在妈母李知同上在母龚水盛同上在母苏万得同上在父母赖荣生同上在母郭屋同上同李乌同上在父母吴昌盛同上在母
兹众人齐集同堂,面议父母百年偕老,全付父母议贴单父、单母六八银贰元、米贰斗、钱贰百文;单父单母贴全付父母六八银壹员、米壹斗、钱壹百文;全付父母贴全付父母,亦是六八银壹员、米壹斗、钱百文。其首福议该份钱照开办猪羊全付,价银定六员,丧主要众福友送伊父母,从炉主通知自齐集。每福丧主有福友送父母者,应分贴头白布壹条,定六尺长,丧主要有送伊父母,通知炉主,众福友或不齐集送上山头,议罚大花金参千。其尾福议开公钱,原办猪羊全付,其该分散又贴银项,三日以内交清楚,丧主向炉主支取。双父母贴父母六八银贰员,三日以内交壹员,至百日以内交清;若无清楚,将家内器用什物充抵。议尾福有福,另抽公银贰员,每年办福食并写大灯的银六角,共六员;另福友有出新丁,议做红龟四拾八个,送串领钱四百八拾文;另福内有存项,众福友无借无认,其诸事批明在簿,轮流列同。
现年炉主李生
头家苏水连、苏再基、龚水盛、苏万得
光缩甲寅年三月日立
(4)同上
孝顺父母祀典序
尝思慎终先乎追远,丧死重于养生,以知古圣王竞竞以孝治天下者,诚以生事祭葬之义,无论天子、庶人皆当自尽者也。故人子至临丧之日,固当内尽其心,外尽其礼,以报新恩于万一;然或家势清贫,无以供牺牲,无以备粢盛,不能尽于大事者有之;或家财颇有,因方寸既乱,忧思蕴结,以至任用非人,治理不善,亦未能克尽孝道者又有之,予等言念及此,实所怆怀者也。是以会异姓之朋友,作同气之兄弟,敛成父母祀典,凡我会内人等或当大故,则群然相赙,或为之主丧事,或为之备祭物,经营筹划,如手足之兄弟焉!如此不特贫者得免支绌,克展孝思;即富者俎豆弥光,簠簋愈美,岂不益见子道之无傀也夫!是为序。
同治甲子岁三月囗月,徐仪吉乡氏手撰
众议规条列左:
一、议:会内或父或母归仙,每分派人一名到地帮忙,要帮至丧事毕,听主家辞劳,方许回家;如违,罚大烛壹觔、大银纸一千,灵前叩首,此议。
一、议:会友既敛成祀典,名曰父母会,情如手足兄弟。送丧之日,带苎、围白、足穿草履,要送至葬所方许归家;如违,亦罚前条规矩,此议。
一、议:会内或父或母归仙,每份出六八佛银一元、白米一斗,公送蓝洋布挽壹对、旛花四对、火烛壹觔、正中吧贰条、唐山香壹包。完七每份帮银贰角,要赴期送到,断不可延误,此议。
(5)同上
尝思孝弟顺德也,孝顺之道莫大于事亲;人苟能孝顺其亲,则父母既乐有其子,而人子亦木愧于事父母矣!然而生事之礼,固人子所当尽;而死葬之礼,亦人之所不能免也。尝观世俗亲老家贫,欲葬祭而不得其具者,盖因无财不可以为悦也。爰是集我同人捐资敛息,以权子母;公举妥人经理,以成祀典。将见生息蕃衍,产业日增,祀典丰隆,倘遇亲老家贫,而不得葬祭其亲者,斯固无虑夫葬祭之无备矣!诚如是也。孝顺之道遍于闾阎,即视吾翁即若翁,视邻子犹吾子。诗云:「凡民有丧,匍匐救之,况我同人,有不急难相扶者乎」!是以孝顺之典为重,而孝思斯必匮也夫!是为序。
光绪二十六年六月日敬选
规条列后:
一、议:会内凡有人得者,每份定要出一人帮手,又六八佛壹元、香纸一付、白米壹斗;如无白米,其皂米须加一升。众写挽轴一幅,随即付用,不得过限;如有延限,还山之日众议须加利银三十角。倘有未闲无来帮手,或请人代额亦无不可;否则要出工资银四倍,立批。
一、议:会内已得之人,倘有行三献礼者,定必来吊奠焚香,而人数较多,每份各借棹一张及凳四条,立批。
一、议:大哥须要汇银满,哥须要叫人夫满,哥要凶服,各穿一身,其余会名腰带一条、瑞记头白一个,立批。
一、议:会内有人得者,至期要用器具之物,该借砧头、水桶、铁杓、矼仔、盆头、锅头等件,定凭满奇分发至事务理毕,该借该送不得推诿,立批。
一、议:会内有未得者,该补而不补,众议将他名份会底概行涂抹,不得立共分,立批。
一、议:得之人至完七之日,每份一人登席,各带席银二十角,立批。
一、议:有得满会者,会内议定要办豕羊牲醴,所办之物概归于得满会之家添用,立批。
(6)同上
福德爷炉前,窃惟大造本积情之区,情由义合,吾侪坐向义之数,义以人联,故情不厚者义不立,义不立者人不文。粤昔日盂子所云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为人子者于父母寿数之终,不可苟且从事也。然而其中有贫富之不同,时势之各异,富者亲终,有内棺外椁,尽所得为:贫者亲死,无衣无褐,势有所阻,虽欲厚待其亲难以概论也。用、福、义等念人事之木齐,思父母之劬劳,不忍以薄为其道也,于是乎思虑及此同乡之爱,疾病务必相扶;异姓之交,灾害亦贵相助;此虽邻里盛情,亦不如同盟此义也。爰乃出为议及此事,幸而诸同人计二十四人共相喜悦曰:「此事尚美,不可不为也」。于是邀集与同人辈洗酒序盟,立定规议,树其会日福寿会,盖为各父母者求多福、祝上寿也。是年壬午二月初二日倡举会事,同拜福德爷为主,一年聚筵一次,立约数款如左,谨遵奉行。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无论为他人父为他人母常桑梓之爱,日朋恭敬之相因,亦既敬其所尊,爱其所亲,庶严慈之终天,宛双亲之抱痛,故此,彼亦本己以及人无亲疏之有间,无贫富之或殊也。而今而后,同盟中不论何人,或父或母仙逝之日,无论有无,各人各预备时铜钱六百文,助为丧费;迨葬之日,并设五牲祭棹一块,各穿素白衣,齐出送葬。情虽同盟,谊犹兄弟,切勿苟且从事,始动终怠,致干众议,悔无及矣!且世风不古,人情反复无凭,今欲有凭者,合立议约簿一本为照,交值年炉主上流下接收存;倘或不遵如约,合请诸同人将后开规约,或犯何条,照例遵行,切勿稍宽,凛之慎之,毋违须约。
敬将规约条例陈明于后:
一、议:同立福德爷为主,盟内赞同人上流下接,炉主、头家一年一换,每年定于二月初二日过炉。诸同人至期务须齐集迎请福德爷,着旧炉主、头家以及新炉主、头家四人各穿长服随香,暨众兄弟齐送福德爷座驾至新炉主家中安位,备办牺牲诸物齐备,然后焚香点烛,一齐拜谒。事毕,诸同人共相上筵饮酒,同祝父母福寿康宁之酒也。切不可诱却不前,而负同盟之规例也。苟不肯依此而行,会众议罚。
一、议:盟内父母终,诸同人务各预备时铜钱六百文,俟出葬之日齐交丧家,以资丧费。于斯时也,丧主急需一以当千,切不可迟缓短欠,以负神前之约也。倘有时盟内之人,假使有一人不遵规约,或恃强坚抗,或控抵数项,立即通知诸同人齐向支取;倘伊若先牧者,亦即追其前收足项,并销伊前纳钱份,伊后日父母卒,亦不得收此会钱,合当立字为凭。
一、议:盟内父母终,值年炉主、头家自当往丧家访问,择于何日何时出殡,然后列单通知诸同人。该炉主务须先办牺牲馒果以及冥资各件齐备,各人各带一六银一只,至于白长服以及头帛亦宜自带。先往炉主家中聚会,然后一齐同往丧家叩奠,又当随其棺后,送至窀穴之地,候其丧主引回神魂,亦当送至丧主家中,一齐焚香,同拜神像,事毕乃止。
一、议:盟内父母终,出殡之时,诸同人务须预备时铜钱壹百文,交值年炉主抵办牺牲诸物之费;此项与会钱同日一齐交纳,庶免致失炉主先办之费也。自今而后,假使有一人不肯遵约行之,会众设法。
一、议:父母临终出殡之际,同盟中二十四人无论谁是父母,一概齐出送葬;倘有时一人不到,或推诿有事逃避不前,及不随事始末,或半途而废者,聚众举议,从罚轻重依行,不得恃强越规。
一、议:父母临终出殡时,同盟中或有人外出过水,不能一时渡回,亦当令使一人代其奠送,服制与众人同样,不得苟且从事。
一、议:同盟中人众,或有先死于父母之前,有兄弟亦当出一以代;若无兄弟,亦皆令倩一人出为代理,不得因已死而废乃事。
一、议:同盟兄弟人计二十四人,所望者乐百年之寿,享太平之福,倘有时同盟中兄弟设使有一人不幸别世,候其出殡之日,务须备办围碟四色,各人各带一六银一只,以及白长衫、头帛亦皆自带,一齐同往叩奠,以答向日同盟父母福寿之会也。虽死者在阴间,不能忘盟内之情;而生者居阳世,亦可全规中之义;切不可苟且从事,以被他耻笑我辈等无情无义之人也。自此以后,始终各同一体,务必恪守规约,无废苦心,以成风俗之美是也。理当登明,付此规约。
一、议:分项同盟中兄弟人,一切不准取借,亦不能替他人代理。同议之时,既约之后,断不可强借强认,而负此约。
一、议:同盟中不论何人父母终,出殡事毕;理当备酒请值年炉主、头家至家中说谢,此是理所当然也,顺此约明。
以上议约计十条,诸同人各人各守例规,切不可置之度外,而不顺事行为;苟或有一人不遵十条中之约者,不论何人,或犯何条,理当会众设法,从罚轻重,决不姑宽。凛之遵之,约不可负,合当总登明为凭。
右启各父母暨诸兄弟姓名开列于左:
陈福记奉父、李泰奉母、陈醮记奉母、郑两奉父、王用记奉父、郑墙奉母、王金记奉母、陈亨奉父、郑义记奉父、陈都奉母、郑诰记奉母、王回佳奉母、吴添丁奉父、王艺奉父、吴添寿奉母、郑连奉父、李各记奉父、陈壬奉妈、郑九生奉母吕,水记奉母、李文礼奉母、王日奉父、郑意奉母、陈华奉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