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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内篇谏下第二

景公藉重而狱多欲托晏子晏子谏第一

景公藉重而狱多〔一〕,拘者满圄〔二〕,怨者满朝〔三〕。晏子谏,公不听。公谓晏子曰:「夫狱,国之重官也,愿托之夫子。」晏子对曰:「君将使婴敕其功乎〔四〕?则婴有壹妄能书,足以治之矣〔五〕。君将使婴敕其意乎?夫民无欲残其家室之生,以奉暴上之僻者,则君使吏比而焚之而已矣〔六〕。」景公不说,曰:「敕其功则使壹妄,敕其意则比焚〔七〕,如是,夫子无所谓能治国乎?」晏子曰:「婴闻与君异。今夫胡貉戎狄之蓄狗也〔八〕,多者十有余,〔九〕寡者五六,然不相害伤。今束鸡豚妄投之,其折骨决皮〔一〕,可立得也〔一一〕。且夫上正其治,下审其论〔一二〕,则贵贱不相踰越。今君举千锺爵禄,而妄投之于左右,左右争之,甚于胡狗,而公不知也。寸之管无当〔一三〕,天下不能足之以粟〔一四〕。今齐国丈夫耕,女子织,夜以接日,不足以奉上,而君侧皆雕文刻镂之观〔五〕。此无当之管也,而君终不知。五尺童子,操寸之烟〔一六〕,天下不能足以薪〔一七〕。今君之左右,皆操烟之徒,而君终不知。钟鼓成肆〔一八〕,干戚成舞,虽禹不能禁民之观。且夫饰民之欲,而严其听,禁其心,圣人所难也,而况夺其财而饥之,劳其力而疲之〔一九〕,常致其苦而严听其狱〔二十〕,痛诛其罪,非婴所知也。」

〔一〕 庐文弨云:「藉即藉敛。」刘师培校补云:「书钞四十五引『藉』作『籍』。」则虞案:御览四百八十三、六百四十三俱作『籍』,元明各本「籍」「藉」错出。

〔二〕 孙星衍云:「据此及左传『圄伯嬴于轑阳』之文,知囹圄非秦狱名。说文:『圉,囹圉,所以拘罪人。』」

〔三〕 于鬯云:「据下文言『民』,则此似不应言『朝』。或者谓外朝耳。国语晋语云:『绛之富商韦藩木楗而过于朝,』是民亦得往来于朝,必外朝也。」

〔四〕 孙星衍云:「说文:『敕,戒也。』『敕,劳也。』经典多用『敕』为『敕』。吕氏春秋:『用事既饬』,高诱注:『「饬」读作「敕」,敕督田事。』是此『敕』当读『饬』也。」卢文弨云:「『敕』通『敕』,『功』,谓功效也。下云『敕其意』,谓革民之心也。」于省吾云:「孙星衍谓『敕』当读『饬』,是也。卢文弨云:『功谓功效也,下云敕其意,谓革民之心也。』按卢以『功』为『功效』,殊误。诗七月『载缵武功』,传『功,事也』。崧高『世执其功』,传『功,事也』。『饬』谓整饬,『饬其功』谓整饬其事,与下云『敕其意』为对文。功效就事之已有成者言,已有成不须再言整饬也。」

〔五〕 孙星衍云:「言一妄男子能书记者,即成谳矣。」俞樾云:「按孙说非也,一妄男子,不可止曰『一妄』,『妄』疑『妾』字之误,『婴有壹妾能书足以治之』,极言治之之易,虽妇女可也。下文曰『则君使吏比而焚之而已矣』,盖两语皆滑稽之词,故景公不说也。」刘师培校补云:「黄本『妄』作『妾』,下同,与俞氏平议说合。」

〔六〕 孙星衍云:「言焚其谳也。」卢文弨云:「此正言民意之不从上也。不从上,则比户可诛,故云『比而焚之』,非焚其谳也。观下景公曰『敕其意』,则『比焚如』是比焚如之刑也,『焚如』之刑,杀其亲之刑也,见周礼秋官『掌戮』疏引郑康成易注。」苏舆云:「孙说是。『敕意』,所谓革心也,革心上德,故云谳可焚。下云『常致其苦,而严听其狱,痛诛其罪,非婴所知』,正承此,反言以诘公不焚谳之非耳。卢误以下『焚如』为刑,遂不可通矣。」则虞案:易噬嗑:「君子以明罚敕法」,敕,谓理也,求也。上云「敕其功」者,求其治狱之功也;此云「敕其意」者,求在狱之情也。求其功不求其情,则一能书者足以任其事;如欲求其情,则民无欲残其室家以奉其上者,则比户之可诛矣。「比而焚之」,犹孟子所谓「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也」;「焚」疑「偾」之假借,汉书韩王信传「偾于吴」,集注:「犹毙也;」左襄二十四年传「象有齿以焚其身」,注:「毙也。」后人忘「焚」「偾」通假之义,而泥于火焚,致失其解。

〔七〕 苏舆云:「句绝。『比』下当有『而』字,『如是』,犹云若是,属下为义,卢联读非。」陶鸿庆云:「『比焚如』三字不可晓,疑『焚如』本作『如焚』,『如』与『而』同,『比如焚』即晏子所谓比而焚之也。『焚』,孙氏以为焚其谳,是也。校者不知『如』之为『而』,以为文不可通,辄乙其文为『焚如』,卢校因解为『焚如之刑』,斯为不伦矣。」

〔八〕 孙星衍云:「『貉』当为『貉』。」刘师培校补云:「黄本『貉』作『貉』。」

〔九〕 则虞案:元刻本、黄本、子汇本、吴勉学本「余」作「余」。

〔一十〕孙星衍云:「言争鸡豚而相伤也。」

〔一一〕王念孙云:「按『得』字义不可通,当是『待』字之误。『可立而待也』,见孟子。」苏时学说同王。俞樾云:「按『得』字义不可通,乃『见』字之误,史记赵世家『未得一城』,赵策『得』作『见』。留侯世家『果见谷城山下黄石』,汉书『见』作『得』,盖『得』字古作『〈得,去彳〉』,其上从『见』,故『见』『得』二字往往相混。」则虞案:指海本作「待」。

〔一二〕苏舆云:「『论』读为『伦』。伦,等也,言审其贵贱之等也。作『论』者,借字耳。」

〔一三〕孙星衍云:「文选三都赋序『玉卮无当』,刘渊林注:『当,底也,去声。』」

〔一四〕则虞案:御览八百四十引俱无「之」「以」字,四百九十三引无「以」字。

〔一五〕孙星衍云:「『雕』,一本作『雕』,正字。」则虞案:御览两引无「皆」字。元本、子汇本作「雕」。

〔一六〕孙星衍云:「言操火。」王引之云:「火能烧薪,烟则不能烧薪,『烟』当为『熛』(下『操烟』同)。说文:『熛,火飞也,读若标。』一切经音义十四引三仓曰:『熛,迸火也。』淮南说林篇曰:『一家失熛,百家皆烧。』史记淮阴侯传曰:『熛至风起。』汉书叙传曰:『胜广熛起,梁籍扇烈。』是熛即火也。故曰:『操寸之熛,天下不能足之以薪。』『熛』『烟』字相似,世人多见『烟』,少见『熛』,故诸书『熛』字多误作『烟』。说见吕氏春秋『烟火』下。」苏时学曰:「案即一星之火可以燎原之意。」则虞案:指海本已改作「熛」。

〔一七〕苏舆云:「『足』下疑有『之』字,而传写者夺之。」则虞案:非夺「之」字,上句「之」字或衍文也。

〔一八〕苏舆云:「肆,犹列也。」

〔一九〕黄以周云:「元刻脱『之』字。」则虞案:活字本、吴本亦脱,吴勉学本、子汇本、杨本、凌本、孙本均有。

〔二十〕则虞案:黄本「听」作「德」。

景公欲杀犯所爱之槐者晏子谏第二〔一〕

景公有所爱槐〔二〕,令吏谨守之〔三〕,植木县之,下令曰:〔四〕「犯槐者刑,伤之者死〔五〕。」有不闻令,醉而犯之者〔六〕,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七〕。其女子往辞晏子之家〔八〕,托曰〔九〕:「负廓之民贱妾〔一十〕,请有道于相国〔一一〕,不胜其欲〔一二〕,愿得充数乎下陈〔一三〕。」晏子闻之,笑曰:「婴其淫于色乎?何为老而见奔〔一四〕?虽然,是必有故。」令内之。女子入门,晏子望见之,曰:「怪哉!有深忧。」进而问焉,曰:「所忧何也?」对曰:「君树槐县令,犯之者刑,伤之者死。妾父不仁〔一五〕,不闻令,醉而犯之,吏将加罪焉〔一六〕。妾闻之,明君莅国立政,不损禄,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一七〕,不为禽兽伤人民〔一八〕,不为草木伤禽兽〔一九〕,不为野草伤禾苗。吾君欲以树木之故杀妾父,孤妾身〔二十〕,此令行于民而法于国矣。虽然,妾闻之,勇士不以众强凌孤独,明惠之君不拂是以行其所欲〔二一〕。此譬之犹自治鱼鳖者也〔二二〕,去其腥臊者而已〔二三〕。昧墨与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二四〕。今君出令于民,苟可法于国〔二五〕,而善益于后世,则父死亦当矣,妾为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树木之故,罪法妾父,妾恐其伤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义也〔二六〕。邻国闻之,皆谓吾君爱树而贱人,其可乎〔二七〕?愿相国察妾言以裁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将为子言之于君。」使人送之归。明日,早朝〔二八〕,而复于公曰〔二九〕:「婴闻之,穷民财力以供嗜欲谓之暴〔三十〕,崇玩好,威严拟乎君谓之逆〔三一〕,刑杀不辜谓之贼〔三二〕。此三者,守国之大殃〔三三〕。今君穷民财力,以羡馁食之具〔三四〕,繁锺鼓之乐,极宫室之观,行暴之大者〔三五〕;崇玩好,县爱槐之令,载过者驰,步过者趋,威严拟乎君,逆之明者也〔三六〕;犯槐者刑,伤槐者死,刑杀不称〔三七〕,贼民之深者。君享国,〔三八〕德行未见于众〔三九〕,而三辟着于国〔四十〕,婴恐其不可以莅国子民也〔四一〕。」公曰〔四二〕:「微大夫教寡人〔四三〕,几有大罪以累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四四〕。」晏子出,公令趣罢守槐之役〔四五〕,拔置县之木,废伤槐之法〔四六〕,出犯槐之囚。

〔一〕 则虞案:管同谓晏子书为六朝人为之,且有谓采集列女传诸书为之说者。今以此章与列女传互勘,列女传剪割增衍,痕迹宛然。是刘向据晏子春秋并杂以鲁诗之说,其中「昧墨」「庾肆」诸语,刘氏且失其读,故又以他事实之。管同之说非也。

〔二〕 则虞案:白帖三十九引、御览四百五十六引俱无「所」字,御览五百一十九引「槐」下有「树」字。

〔三〕 则虞案:类聚二十四、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引无「谨」字,列女传齐伤槐女及类聚八十八引俱作「使人守之」。

〔四〕 则虞案:类聚二十四、御览四百五十六只一「令」字,类聚八十八、事文类聚二十三作「令曰。」

〔五〕 则虞案:列女传、类聚八十八、御览四百五十六、五百一十九、九百五十四、事类赋注二十五、事文类聚二十三引作「伤槐者死」,惟御览四百十五作「伤之」,下文作「犯之者刑,伤之者死」,亦沿列女传而讹。

〔六〕 则虞案:类聚二十四作「有过而犯之」者,八十八、御览九百五十四、事类赋注、事文类聚作「有醉而伤槐」,御览五百一十九引与此同,无「过」字。孙星衍云:「『令』」,御览作『命』。今见宋本御览皆作「令」,不作「命」。

〔七〕 则虞案:艺文类聚二十四作「君令吏收而拘之,将加罪焉」,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俱作「吏收而拘之,将加罪焉」,御览九百五十四、事类赋、事文类聚俱作「且加刑焉」。列女传:「景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今本晏子盖沿列女传而增「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九字。

〔八〕 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引作「其子女往晏子家」,九百五十四作「其子惧而告晏子」,事类赋作「其女告晏子」,事文类聚同,惟「告」作「说」。是此「辞」字乃辞说也。各本皆无「女」字。洪颐烜云:「左氏成二年传『必以萧同叔子为质』,杜预注:『子,女也。』孟子告子下『踰东家墙而搂其处子』,赵岐注:『处子,处女也。』凡言子者男女之通称,俗本『子』上增『女』字,非是。」黄以周亦云:「不必增『女』字。」

〔九〕 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作「说曰」,五百一十九及事文类聚作「说晏子曰」,此「托」字盖为「说」字之形讹。

〔一十〕孙星衍云:「『负廓』即『负郭』,俗加。」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诸引「贱妾」皆从下句读,俱无「负郭之民」四字,此恐沿列女传下文有「幸得充城郭为公民」语而增。

〔一一〕则虞案:列女传无此句。道者,陈请也。

〔一二〕则虞案:列女传「不」上有「贱妾」二字,案有者是也。苟无「贱妾」二字,是晏子不胜其欲矣。此「不胜其欲」,乃女子之自媒之诡词。

〔一三〕则虞案:列女传无「陈」字。

〔一四〕则虞案:列女传「其」下有「有」字,「淫」下有「于」字,「奔」作「奔」。孙星衍云:「见奔,见淫奔也。」

〔一五〕于鬯云:「『仁』当读为『佞』,『佞』谐『仁』声(小徐本说文如此,大徐从信省),故得假借。小尔雅广言云:『佞,才也。』『妾父不佞』者,谓妾父不才耳。问上篇云『寡人持不仁』,不仁亦不佞也。俱不合据本字读。」孙诒让札迻同。

〔一六〕则虞案:列女传作「妾父幸得充城郭为公民,见阴阳不调,风雨不时,五谷不滋之故,祷于名山神水不胜曲叶之味,先犯君令,醉至于此,罪故当死」。此盖刘向之所增益,以明女之善辞令也。

〔一七〕则虞案:列女传作「妾闻明君之莅国也,不损禄而加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与此微异。黄本「恚」作「意」。

〔一八〕则虞案:列女传作「不为六畜伤民人」,御览五百一十九、事文类聚二十三引作「不为禽兽以杀人」,又御览四百十五引作「不为禽兽伤人」。

〔一九〕则虞案:列女传无「不为草木」句。

〔二十〕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事文类聚二十三引「吾」作「今」,类聚又无「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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