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
厥阴者。至阴也。阴气至此而极。故谓之厥阴。太少两阴交尽之经。为阴极阳回之处。草木得阳气而勾萌于至阴坤土之中。在卦为泰。在十二辰为寅。阳气将出而未出。为尚未透地之木。故在人为厥阴肝木。
至阳气透地而草木发生。在卦为大壮。在十二辰为卯。乃已出土而抽条发叶之木。在人则为少阳而属胆经矣。前太阴为阴气之纯全。有阴无阳。故专以温经为治。少阴则阳气初生于盛阴之中。右属三焦相火。左属膀胱肾水。水火相须。若寒邪犯脏。则以温经复阳为治。阳邪入里。则以滋阴清降为治。厥阴虽属至阴。而阳气已长。阴阳相半矣。然终是阴中之阳。其气犹未透达。故通篇以热多厥少为病之退。热少厥多为病之进。先厥后热。热后不厥者愈。热后厥逆下利烦躁者死也。寒邪固多败证。而热气有余者必发痈脓。有热在里。必圊脓血。然虽发热不死。终不似有阴无阳。
下利厥冷烦躁。及厥不还者死之为甚。毕竟阴。经以阳气为重也。夫足厥阴之脉。起于足大趾。上循足 。上踝。交出太阴之后。上 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循喉咙之之后。
上入颃颡。连目系。上出额。与督脉会于巅。其支者复从肝贯膈。上注肺。邪入其经。则阴邪自下迫阳于上。故气上撞心。心中疼热而消渴也。消渴者。饮水多而渴不止也。阴中之阳。受迫而在上。故消渴而胃觉饥。然终是阴邪。所以不欲食。客热尚不杀谷。况阴邪乎。即使强食。阴邪不能腐化。湿热郁蒸。顷刻化而为蛔。随阴气之上逆。故吐蛔也。若不知而以苦寒误下之。则胃阳败绝。真阳下脱。故利不止也。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厥阴虽属至阴。然亦自有经。若为寒邪中伤。则为厥阴伤寒。风邪中之。则为厥阴中风。然入里者多。在表者少。
况邪入阴经。脉多沉迟细紧。故其邪不易出表。若得微浮。为邪气向外。仍归太阳而欲解矣。所以下文有解表用桂枝汤者。盖脉微则为无力。浮则又为在表。微则轻细和缓而知其邪气已衰。浮则邪气还表而知其邪气将散。故为欲愈也。若脉不浮。则邪未出表。故为未愈。
厥阴病。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邪在厥阴。唯恐其下利厥逆。乃为恶候。若欲饮水。是阳回气暖。胃中燥热而渴。已复归阳明矣。若热气有余。则又有口伤烂赤。咽喉不利吐脓血之变。故可少少与之。令阴阳和平则愈也。
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厥阴肝脏。乃含生土中。尚未透地之木。自子而一阳初生。木之萌芽未长。故不可言木。丑为二阳。则阳气已长。草木之根 。已勾萌于阴土之中。至寅而三阳将及透地。阳气已旺。萌芽茁长。将出未出之时也。卯则阳气已出。草木发生。正厥阴木旺之时。邪气至此而解矣。故曰从丑至卯上。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
素问阴阳应象论云。清阳实四肢。阳明脉解云。四肢为诸阳之本。阳盛则四肢实。邪入阴经。则阳衰阴盛。
阳气不能充实于四肢。故四逆而厥冷。厥逆则阳气已微。急当以温经复阳为治。若以苦寒攻下。胃阳必败绝矣。
故曰不可下之。然不但诸四逆厥者不可下。即气血已虚。胃气不固。元阳衰弱者亦然也。世俗但知汗多亡阳。下多亡阴。不知误下之亡阳尤甚也。所以太阳误下。每致胃阳虚损而成结痞。及协热下利诸证也。
辨误 尚论云。厥阴证。仲景总不欲下。无非欲邪还于表而阴从阳解也。愚窃谓三阴皆不可下。以阳气已虚。不可更下故也。惟上文脉微浮者为还表。其余攻下之证。亦是邪气复还阳明。而成胃实之证。乃还阳。
非还表也。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人身之阴阳。六经相为表里。营卫周贯一身。素问阴阳离合论云。少阴之上。名曰太阳。太阴之前。
名曰阳明。厥阴之表。名曰少阳。此即阴阳表里而为一合也。灵枢营卫生会篇云。人受气于谷。谷入于胃。
以传于肺。五脏六腑。皆以受气。其清者为营。浊者为卫。营在脉中。卫在脉外。营周不休。五十度而复大会。阴阳相贯。如环无端。卫气行于阴二十五度。行于阳二十五度。分为昼夜。日入阳尽而阴受气。
平旦阴尽而阳受气。如是无已。故无病也。阴阳之气不相顺接者。二气偏盛偏虚。不相接续。故为厥。
然阳气虚。则为寒厥。阴气虚。则为热厥。故厥论云。气因于中。阳气衰。不能渗营其经络。阳气损。
阴气独在。故手足寒也。厥逆之义。见四逆散注中。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此论热厥之见证。及误治之变也。一二日至四五日。言或一二日即厥。或至四五日而厥也。厥者必发热。
言邪入厥阴之经而手足厥者。厥后必发热。非若寒厥之但厥不发热也。前热者后必厥。若邪入阳经。则但发热而不厥矣。此因邪入阴经。故虽先发热者。后亦必厥也。素问阴阳应象论云。寒极生热。热极生寒也。厥深热深。厥微热微者。言厥冷之甚者。则发热亦甚。为证之重。厥冷之微者。则其发热亦微。为邪之轻。即至真要大论所谓气之胜复也。岐伯曰。
胜有微甚。复有多少。此之谓也。谓之热厥者。邪气在里。阻绝阳气。不得通达流注于四肢而厥也。
与阳虚之厥冷迥异。故应下之。使热邪下泄。则阳气流通矣。然非谓厥深热深而可峻攻大下也。即下文下利而谵语者。亦不过以小承气汤和胃而已。以其终是阴经郁热之邪。故不可大下也。前所谓诸四逆厥者不可下。皆指阳虚之厥而言也。所以下文即云虚家亦然。盖逆厥与虚家并论。则知虚寒者不可下。
热深者为可下也。以应下之热厥而不下。反以辛温升发之药发其汗。则必助胃家之郁热而变生矣。
然胃开窍于口。热气不得下泄而上炎。故必口伤赤烂也。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已热五日。故知自愈。
此申上文厥者必热。热者必厥之义。言天地间阴阳对待。寒暑两停。昼夜相半。然后二气均平。
而无阴阳之患。故寒邪之入厥阴也。因寒胜而厥。其手足厥逆者五日。寒邪既胜。阳气必复。故其发热亦五日。设五日之后。至第六日。寒气又当厥矣。若不厥者。其病自愈。何也。以其厥逆之时。自始至终。不过五日。以其发热亦是五日。阴阳胜复之气已平。故知自愈。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必便脓血。
此条较前热多于厥。为阳胜于阴。乃寒邪退而阳气已回。故其病当愈。自复热四日之后。至七日而热犹不除。是阳气太过。亢而为害。热蓄于里。必伤阴血。腐变而便脓血矣。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此言厥多于热。为阴胜于阳。乃寒邪盛而阳气衰。人以阳气为生。阳衰则病。阳尽则死。故寒多热少。为阳气退而其病为进也。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为愈。
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此申上文厥微热亦微之义也。指头寒。亦阳气不充于四末也。言其为厥也甚微。不至四肢厥逆。但指头寒也。默默不欲食。阴静而阖也。盖阳气用则能言能食。如阳明热盛而狂言谵语。中风则能食。中寒即不能食。乃厥阴之本证。少阳之兼证也。然两经皆有此证者。以厥阴之脉。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
循喉咙。与少阳之经脉。行度相同而为表里。所谓肝胆脏腑相连也。以指头寒之微厥。阴邪在里。故默默不言。
且不饮食也。烦躁者。热邪亦在里也。热虽少而不得发越。故烦躁也。烦躁数日而小便利。色白者。以热邪本少。
久则自解。故为热除也。欲得食者。热气已除。阴邪亦解。阴阳平而胃气和。故其病为愈。若厥而呕。则厥之微者。变而为厥之甚。其厥已深。故阴气上逆而呕也。且呕而胸胁烦满。为少阳之本证。热邪内郁而烦满。则其热亦深。故其后必伤阴而为便血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此亦申上文厥者必发热。发热者必厥也。言寒邪入厥阴。先见四肢厥冷。则寒邪在里。非惟阳气不能充于四肢而厥。且胃寒而津液不守。阴寒下注。则为下利矣。至厥后发热。则阳回气暖。脾胃营运。其利必自止。
若热后复见厥冷。则又复利矣。所以阴经受邪。必以阳回为主。故下文有云。虽发热不死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此承上文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而言也。上文言见厥必复利。此言利止不复见厥。而反汗出咽中痛者。
乃后发之热太甚。郁蒸而为汗。上炎而作咽中肿痛。故曰其喉为痹。若如前厥后发热无汗出。则利必自止。
若发热而利不止者。热邪必随势下流。重伤阴分。腐化而为脓血矣。便脓血而成痢者。热已下泄。不得上攻。故其喉不痹。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
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
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自始发热至夜半愈。是上半截原文。所以然者至必发痈脓止。乃仲景自为注脚也。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
疑脱复发热三日利止七字。不然。如何下文有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二句。且所以然句下。云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是明明说出。其为脱落无疑矣。然何以知其为复发热利止乎。
上条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况自食索饼后。并不言利。是以知其复发热而利止也。言始初邪入厥阴而发热者六日。热后厥者九日。是发热止六日而厥反九日。厥多于热者三日矣。故寒邪在里而下利也。厥后复发热三日。利必自止。大凡厥冷下利者。因寒邪伤胃。脾不能散精以达于四肢。四肢不能禀气于胃而厥。厥则中气已寒。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
似乎胃气已回。但恐为下文之除中。则胃阳欲绝。中气将除。胃中垂绝之虚阳复焰。暂开而将必复闭。未可知也。
姑且食以索饼。索饼者。疑即今之条子面。及 子之类。取其易化也。食后不停滞而发热。则知已能消谷。胃气无损而尚在。其病为必愈也。何也。恐其后发之暴热暂来。出而复去故也。食后三日。脉之而厥后之热续在者。即期之明日夜半愈。所以然者。以其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计后三日续发之热又三日。并前六日。
亦为九日。与厥相应。为阴阳相均。胜复之气当和。故期之旦日夜半。阴极阳回之后。其病当愈。所谓厥阴欲解时。自丑至卯上也。所谓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为阴阳相当而愈。则其热当止矣。若脉仍数。而其热不罢者。
此为热气有余。阳邪太过。随其蕴蓄之处。必发痈脓也。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
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此申上文除中之故。并所以训诲后人误治之害也。脉迟则为里寒。六七日则永不发热而虚寒已久。胃阳衰弱。急当温中救里。允为恰当。粗工不习。不知脉迟为寒。乃与黄芩汤以撤其热。是所谓虚其虚而寒其寒也。如是腹中应冷。胃寒当不能食矣。今反能食。岂理所宜然。乃胃气本寒。又遭寒凉之误。胃中之阳气欲绝。中气将除。垂绝而虚火反焰。不久当即灭。故临时欲食而反能食也。谓之除中者。胃中之阳气。净尽无遗。犹扫除之义。胃气一绝。则生气尽矣。故曰必死。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为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
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阳衰则脉微。阴盛则厥。盖寒邪肆逆。阳气衰微而不能充贯于四肢也。至七八日之久。阴邪愈甚。
阳气愈衰而周身之肌肤皆冷。其人发阴躁。无片刻暂安时者。此为寒邪直入中脏。脏受寒邪而发厥也。
为至危之候。即外灸厥阴。内投四逆。若阳气不回。则亦死矣。非蛔厥也。若厥阴之寒邪在胃。蛔动而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则非脏厥之躁。无暂安时可比。此为寒邪犯脏。脏寒而蛔不能安于胃中。随阴气之逆。上入胸膈。故时烦也。脏厥与脏寒之浅深各异。阳烦与阴躁之轻重不同。所以须臾复止。此脏厥与蛔厥之辨也。厥阴之木邪犯胃。本饥不欲食。故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之臭味而上攻。所以其人当自吐蛔也。蛔厥者。当以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者。利久则胃气虚寒。大肠滑脱。
宜于温补酸收。虽有黄连黄柏。亦合内经热因寒用之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