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云。气口独为五脏主者。以胃为水谷之海。五脏六腑之大源。五味入口。藏于肠胃。以养五脏气。气口者。
脉之大会。五脏六腑之气。皆变现于气口也。此二脉者。皆同一胗候胃气之脉。故曰所谓一也。若存冲和浑浓之气。则为不负而顺。若无胃气冲和。即为真藏之脉而失矣。若其脉滑而数者。滑则有力而流利。乃胃实气旺之象。为顺而不负之脉。滑数则热邪盛于里。气食实于胃。故为有宿食停留。视其舌苔黄黑而浓。按其胃脘及绕脐硬痛者。是少阳阳明之经邪。皆归阳明之腑矣。故当下之。宜大承气汤。
三阳合病。脉浮大。上关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
成氏以浮属太阳。大为阳明。其说虽是。而不知浮大之脉。但见于关上。盖指阳明脉浮大而言也。观下文见证。皆属阳明。即可知矣。更以关脉独候少阳之气而曰胆热则睡。岂右关亦候肝胆邪。其说尤未尽善。
素问脉要精微论云。附上。左外以候肝。内以候膈。右外以候胃。内以候脾。关上者。指关脉而言也。仲景辨脉篇中。称尺脉曰尺中。关脉曰关上。寸脉曰寸口。内经则但言尺中寸口而不言关。盖言尺泽曰尺中。
鱼际曰寸口。尺寸之中。则为上下之半。故谓之关。所以全部内经。但有尺脉寸口而不及关也。至平人气象论中。于尺寸则 言之。而并不言关也。今言脉浮大而上关上者。谓关脉之浮大。上出关上也。然左肝虽候肝。而少阳胆经。乃肝之合也。故少阳受邪。浮大于左。右关候脾胃。故邪入阳明而右关浮大也。其不言左右而但言脉浮大上关上者。乃该左右而合言之。以见邪自太阳而来。与少阳热邪。阳明热邪。三经郁热之气并蒸。令人蒙昧昏冒。故但欲眠睡也。目合则汗者。即阳明中风条下所谓脉但浮者。必盗汗出之义也。此本阳明中风。故脉浮大。中风本阳浮阴弱。原多自汗。而目合则卫气内入。不能司其开阖。毛孔不闭。所以汗出也。此条三阳合病。在太阳则当汗解。在阳明又当攻下。
惟少阳受邪。汗之则谵语。下之则悸而惊。所以汗下皆禁。然三阳俱受邪。何以独重少阳而禁汗下乎。仲景云。
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盖言若见少阳一证。即当以少阳为主故也。然则仲景不言治法。其终何以施治乎。曰浮大之脉独见于关上。且言眠睡。目合则汗。皆为阳明见证。是邪热独盛于阳明矣。
舍汗下和解之法。其惟下文之同治乎。
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转侧。口不仁而面垢。谵语遗尿。发汗则谵语。下之则额上生汗。手足逆冷。若自汗者。白虎汤主之。
腹满身重。即阳明篇所谓其身必重。腹满而喘。及腹满痛之类也。难以转侧。口不仁而面垢者。灵枢经脉篇云。
足少阳之脉。是动则病口苦善太息。心胁痛。不能转侧。甚则面有微尘。身无膏泽。至真要大论阳明在泉及阳明司天。民病喜呕。呕有苦。善太息。心胁痛。不能转侧。甚则面有微尘。身无膏泽。至真要大论阳明在泉。
及阳明司天。民病喜呕。呕有苦。善太息。心胁痛。不能反侧。甚则嗌干面尘。身无膏泽。此皆阳明燥金司气。
少阳肝胆受邪之应也。然胃开窍于口。灵枢云。胃和则口能知五味矣。此所云口不仁。是亦阳明胃家之病也。谵语。
邪热在胃也。惟遗尿则邪在足太阳之里。热在下焦。故膀胱不摄而妄出也。以三阳合病而见证如此之剧。既有少阳并受之邪。汗下皆在所禁。
汗之则犯少阳之戒。故谵语。病至谵语遗尿。正气已自不守。若下之则胃阳丧失。而额上生汗矣。何也。
头为诸阳之所聚。而阳明行身之前。额则阳明之部位也。素问阳明脉解云。四肢者。诸阳之本也。太阴阳明论云。
四肢皆禀气于胃。误下而胃阳丧亡。致邪气入阴而手足厥冷。故汗下皆在所禁也。若虽见前三阳诸证而又自汗者。知太少之邪已减。独归并于阳明之里。即阳明篇首所谓身热汗自出。又所谓阳明病法多汗者是也。
邪热在里。既不须汗。又不堪下。故以白虎汤主之。
并病证治第十六
二阳并病。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若太阳病证不罢者。
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可发小汗。设面色缘缘正赤者。阳气怫郁在表。当解之熏之。若发汗不彻。不足言。阳气怫郁不得越。当汗不汗。其人躁烦。不知痛处。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气。但坐以汗出不彻故也。更发汗则愈。何以知汗出不彻。以脉涩故知也。
二阳。太阳阳明也。并病者。谓太阳虽受邪。虽已传入阳明。而太阳仍未罢。两经俱病也。此条虽云二阳并病。其创法之意。盖示人以两经之邪。有偏盛于太阳者。治法亦当以太阳为主。未可轻治阳明也。自太阳初得病时。至汗出不恶寒句。是言太阳转入阳明之故。即传经之义也。乃一条之总义。自若太阳病证不罢者。
至可小发汗句。是汗不彻而太阳未罢之轻者。此段为客。面色缘缘正赤句至末。方是主。谓太阳之邪正盛而未解。
其初入阳明之邪。尚轻而可忽。当以太阳表证为主治也。意谓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其邪不得尽去。因而转为阳明。
邪既转属阳明。随即有自微汗出不恶寒之阳明见证。非若太阳证之身热恶寒无汗也。即阳明篇首之身热汗自出。
不恶寒反恶热之义也。若邪已转属阳明。而太阳病证尚有不罢者。是表证犹未尽除。邪气未归阳明之里。
胃邪未实。为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等未尽之表邪。不过因汗出不彻耳。其邪去多留少。可小小发其汗。
邪当自解。设若病患之面色缘缘然正赤而浮现于面者。乃阳气为寒邪所闭。怫郁于表。当汗解之。或熏之取汗。
此虽同一汗出不彻之证。其留邪甚多。一如全未解散之太阳表邪。若前所谓发汗不彻。可小发汗之说。
又不足言矣。此因阳气怫郁。为寒邪所束。怫郁于皮肤腠理之间。不得发越。乃当汗不汗。致令人郁闷烦躁也。
不知痛处者。谓所受寒邪。若但在太阳之表。则如伤寒首条。有身疼腰痛骨节疼痛之证。其痛处自有定在。
此因寒邪虽在太阳。已曾转属阳明。而阳明之经已在肌肉之分。且腹中四肢。皆阳明胃经之所属也。是以素问太阴阳明论中。有四肢皆禀气于胃之语。阳明篇中。即有脉浮大而短气。腹都满之证。盖因太阳邪气初转阳明。
在经在腑。未有定所。故觉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气短耳。即素问离合真邪论所谓此邪新客。
溶溶未有定处也。见证如此。虽太阳初转阳明。而太阳表证正盛。阳明不足论也。但坐以汗出不彻之故。更发其汗则愈矣。然何以知其汗出不彻乎。夫脉者。气血流行之动处也。寒伤营血。不得汗泄。阳气郁滞。血脉不快于流行则涩。此以脉涩。故知之也。
二阳并病。太阳证罢。但发潮热。手足 汗出。大便难而谵语者。下之则愈。宜大承气汤。
太阳阳明并病。与上条同义。但上文则太阳证多而未解。虽有阳明证而犹未可下。当专以太阳主治而宜汗。此条则言太阳证已罢。但有潮热手足汗出。大便难而谵语等阳明胃实诸证。应以阳明为治而当下。皆示人以辨证施治之法也。
太阳与少阳并病。头项强痛。或眩冒。时如结胸。心下痞硬者。当刺大椎第一间。肺俞肝俞。慎不可发汗。
发汗则谵语。脉弦。五六日谵语不止。当刺期门。
头项强痛。太阳证也。眩冒。少阳肝胆病也。足少阳之脉。起于目锐 。足厥阴之脉。上入颃颡。连目系。
邪热在少阳。肝胆脏腑相连。热邪在络。上侵目系。故眩冒也。或眩冒者。或时眩冒也。时如结胸者。时或如结胸之状。而实非结胸也。少阳之脉。下颊车。合缺盆以下胸中。邪在少阳。故时如结胸而心下痞硬也。况胸又属太阳者乎。邪在太阳则当汗。邪在少阳则禁汗。太阳与少阳并病。亦不可汗。既不可汗。则两经郁经之邪无可解之法。
故当刺大椎第一间。及肺俞肝俞。又叮咛之曰。慎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与少阳篇禁例无异也。大椎者。背脊共二十一节。最上之第一节骨上。即百劳穴也。肺俞者。第三椎两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肝俞者。第九椎下两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刺大椎者。所以泄头项强痛之邪也。刺五分。留三呼。泻五吸。刺肺俞者。泄肺气以开皮毛也。
寒邪客于皮毛。皮毛者。肺之合也。然泄肺气而开皮毛。本当以麻黄汤发汗。乃为正治。因太少并病不可发汗。
故刺之以泄皮毛而代麻黄汤之汗也。可刺三分。留七呼。刺肝俞者。泻少阳之邪也。可刺三分。留六吸。凡此三刺。
皆可泄两经之气。解太少之邪者也。故邪在少阳。慎不可发汗。发汗则里虚邪陷而谵语矣。谵语则邪犯阳明。
脉当洪大而不弦。弦者。少阳肝胆之邪也。脉弦而五六日谵语不止。是木邪盛而未欲解也。故当刺肝经之募穴期门。以泄其邪。所谓随其实而泻之也。
辨误 条辨不知胸属太阳。及少阳之脉亦下胸中。而以胸为阳明部分。固谬。又疑云肝与胆合。
刺肝俞以泻少阳。肺与膀胱。非合也。以肺主气。故刺之以通膀胱之气化欤。不知太阳之表邪在外。膀胱之气化在里。通其在里之气化。岂能即解在外之表邪。其说更谬。尚论不加揆度。遂取其论以为说。云膀胱不与肺合。然肺主气。刺肺俞以通其气。斯膀胱之气化行而邪自不能留矣。呜呼。以智者而亦蹈前人之辙迹。其亦以盲引盲之谓乎。嘻。
太阳少阳并病。心下硬。颈项强而眩者。当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
此即上文之证治也。以上文但言不可发汗。而未言不可下。故此条又重申不可下之禁也。
太阳少阳并病而反下之。成结胸心下硬。下利不止。水浆不下。其人心烦。
上文所谓时如结胸。乃其本证。非误下之变。故不过时常如结胸之状。而心下痞硬。乃似结胸而非结胸也。
此因太少两经并病。皆不可下。以不可下者而反下之。遂成结胸心下硬。又因误下之虚。中气不守而下利不止。
邪陷胸中而水浆不下矣。其人心烦者。误下之后。阳邪陷膈。故作虚烦也。然其证已剧。而仲景不立治法。致方氏疑为脱简。而尚论云。并病即不误下。已如结胸心下痞硬矣。况误下乎。比太阳误下之结胸。殆有甚焉。
且其人心烦。似不了之语。以太阳经结胸证悉具。烦躁者亦死。意者此谓其人心烦者死乎。愚恐未必尽皆死证也。
夫三阳经之烦证不一。皆非死证。惟烦躁并见者为重耳。以烦属阳而躁属阴也。所以三阴之手足厥而烦躁者多死。
而三阳篇中。如汗不出而烦躁者。为邪气不得外泄之表实。故用大青龙汤之汗剂。如发汗若下之。病仍不解而烦躁者。为阳虚阴盛之里虚证。故以茯苓四逆汤温之。唯结胸证悉具而烦躁者死。盖以太阳误下。邪已陷入而为结胸。且诸证悉具。烦躁则阴极阳亡。所以死也。此虽亦以反下而成结胸。其人虽心烦而未躁。或有治法。未可知也。当于仲景诸烦证中。约略寻讨其活法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