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报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报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报垦园,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征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应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起科粟三万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垦园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拨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拨归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彰化县
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征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升科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报垦下则田园,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连前截归新垦田园通计,共征粟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又,水沙连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园,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八百四十一石九斗八升三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征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二合零。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一升八合零。通淡水合计旧额、新垦,共征本色粟三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通澎湖合计旧额、新垦,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附考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谷;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党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须,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诸罗杂识」)。
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谷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赤嵌笔谈」)。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零(田甲戈数另载田园),计亩征银,仍代纳以粟。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纳二粟),合计每甲输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计每甲输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统计岁征正供额粟一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开征)。每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纳银五分。其正供额粟,支给全台十五营兵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万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额粟并兵眷金、厦兵米一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例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计台郡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将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籴补足额。其耗粟所折之银与人丁、饷税、官庄各耗羡暨并封戥头,皆解充各衙门养廉及津贴船工公费。以上六项银粟,惟综核现在之数,并统计两厅四县之额。至或多或寡,各属之因地制宜有定规焉(「台湾志略」)。
拨运督标兵米:台湾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凤山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诸罗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运督标兵米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八厘,今核减一分二厘。
拨运金、厦兵米:台湾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凤山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以上共运金、厦兵米粟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八分。其凤、诸、彰三邑南北各港运粟至郡城,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脚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县采买盈余内给一分六厘六毫零。
拨运班兵眷米:台湾县年运谷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凤山县年运谷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诸罗县年运谷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彰化县年运谷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以上共运班兵眷米谷二万二千二百六十石。脚费与运金、厦兵米同。
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台湾县原运粟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今改运一万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凤山县原运粟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今改运一万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诸罗县原运粟四万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今改运二万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今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以上四县原运四府平粜粟一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准改运七万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发价银四钱,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银五分。